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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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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docx

    拉萨市塑料购物袋管理条例(2020年1月10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废弃后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塑料购物袋,包括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和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大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位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塑料购物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性活动中不得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第八条商品销售场所对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第九条商品销售场所可自主制定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者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第十条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第十一条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向依法设立的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者进口商采购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非超薄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第十二条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下列商品销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第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存放地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四)对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设备和违法生产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商品销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商品销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因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将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用于服务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按照违法使用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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