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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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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昌供电公司,市政公用集团: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5月25日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型公寓的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类用地性质的用地内建设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馆建筑,其产权年限为40年,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为旅馆用地,房屋用途为商业。第四条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类用地性质的用地在出让时,因地制宜、逐宗界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设置服务型公寓的具体要求。第五条服务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5.O米,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设计,不得设置各式外挑空间,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第六条服务型公寓设计应满足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及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要求,其标准间需保证基本的居住空间,可按需求配置卫生间及厨房。第七条服务型公寓的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标准执行。第八条服务型公寓的停车配建按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中服务型公寓配建标准执行。服务型公寓应设置大堂、会议室、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积不少于本栋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且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第九条服务型公寓项目报批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建筑性质,并在规划指标表中列出其建设规模、建设比例等。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服务型公寓”字样。第十条服务型公寓宜全装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销售;不享受幼儿园、中小学等义务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政策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按商业标准收费。第十一条己出让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或者可兼容商业服务设施、商业设施性质的用地,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协议的前提下,确需设置服务型公寓产品的(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超过50%),由建设单位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经辖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2018年9月14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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