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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病案复印、查阅管理暂行规定.docx

    • 资源ID:50010       资源大小:13.31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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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病案复印、查阅管理暂行规定.docx

    医院病案复印、查阅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完整及保障患者权益,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本着减化患者办理流程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一、医务科负责审核、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查阅归档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二、申请人复印(查阅)病历资料时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必须查验、复印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存档1、患者本人申请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等);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出具证明材料(样稿见附件)。2、患者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患者签名并按指印的授权委托书(样稿见附件)。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驾驶证),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或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5、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复印(查阅)病历资料的,办案机关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后予以协助。三、运行病历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医师同意后请示医务科批准,由病区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办理复印。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只允许复印(查阅)患者的客观病历资料,具体内容详见病历查阅复印申请书五、病案室免费为申请人进行病历复印。六、相关解释1、死亡患者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死亡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近亲属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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