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公开征求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21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532-85730800电子邮箱:qdgsnmschjjrc附件:1.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附件1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等便民摊点的管理,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独立经营,上市商品以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天天开市交易的经营场所。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对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燃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畜禽疫病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智慧化、便民化建设和改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第七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农贸市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商务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等定点补充建设,或者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建设。第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明确农贸市场场内布局、设施设备以及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第十二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农贸市场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纳入用地供应计划,按照规定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服务等。第十三条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智能称重、交易追溯、信息公示、大数据管理、物联网交易等智慧化运营。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农贸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的区(市)农贸市场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计量器具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市场日常巡查、消费维权等制度制定管理清单,做好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工作。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农贸市场经营、服务、安全、卫生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对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相关资料,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等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划行归市,合理设置商品区域和市场摊位。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设立农产品直销摊位、公益性摊位,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一)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示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检测等信息;(二)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三)监督场内经营者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发现占道经营的,及时予以劝阻;(四)落实国家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五)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六)监督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对农贸市场停车秩序进行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车辆停放;(八)协调处理市场内消费投诉纠纷,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称场内食品经营者)档案,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6个月,并对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二)依法审查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或者登记、备案凭证,建立食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三)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四)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以及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处置方式等内容;(五)发现存在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场内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按照协议处理,并向所在地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农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疫病预防控制责任:(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及环境卫生设施干净整洁有序;(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三)对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废弃物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四)落实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有关规定;(五)设置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建立健全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措施,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疫病预防控制责任。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农贸市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二)做好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三)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六)保持农贸市场内缆线整齐规范,不得乱拉乱设电线,不得飞线充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场内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60日前通知场内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二)及时清理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卫生整洁;(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四)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加工或者销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产品;(二)以虚假宣传等欺诈方式销售产品;(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四)短斤少两,偷工减料;(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七)违规使用超薄或者不合格塑料袋;(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救援,以及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机制,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未通知场内经营者、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未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没有及时予以劝阻的,由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保持农贸市场内缆线整齐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责任的场内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的,由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市农贸市场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目前,我市农贸市场管理无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实际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需要通过政府规章予以规范。二、起草依据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制度文件,借鉴了外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经验。三、起草过程根据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调研方案,通过座谈、收集资料、实地考察、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等方式,扎实开展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调研,广泛征求了市直部门、各区(市)政府、有关市场的意见,形成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有关要求,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用地保障措施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专业化运营的要求。二是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规定了开办农贸市场需要符合消防有关要求以及开办者的报告义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监督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并开展日常检查。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在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场内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按约定区域经营、落实环境卫生制度、食品安全等责任,规定了经营者的禁止行为。四是界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市、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在农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了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