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印包装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江西省常兴彩印有限公司彩印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西省常兴彩印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制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江西省常兴彩印有限公司彩印包装制品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211-360424-04-01-458091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中38纸制品制造223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中39.印刷业231中其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修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211-360424-04-01-458091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44环保投资占比(%)0.44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9998.1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江西修水工业园区开展扩区和调整区位(2)审批机关: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江西修水工业园区开展扩区和调整区位前期工作的复函(赣发改外资函201322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文件名称:江西修水工业园区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召集审查机关:九江市生态环境局(3)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九江市环保局关于江西修水工业园区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九环评字201445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江西修水工业园始建2001年6月,是2006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联合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以有色金属深加工、服装、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核准面积为1.33平方公里。经过几年的发展,己启动建设规划总面积为25.08平方公里,己开发面积约9.52平方公里,整个园区沿修武线按一园两区(宁州项目区(分吴都片区和芦塘片区)、太阳升项目区)的形式进行布局,形成一个区间功能明晰、协调、交通便利的工业走廊。江西修水工业园区为“一园二区”布局,分别为太阳升项目区和宁州项目区(分为吴都片区和芦塘片区),本项目位于吴都片区,吴都片区位于修水县宁州镇吴都村和走马村境内,规划四至范围:北起柯龙线,南至桑蚕基地,东起谢家村,西至走马大河,总用地面积约3.47km2o江西省修水工业园区扩区调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4月份取得九江市环保局(现为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九环评字201445号),根据该规划,吴都片区产业布局以木材生产加工、食品、医药、五金、饰品为主导产业。本项目选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宁州镇工业园吴都项目区莲塘大道68号(12号厂房),属于吴都工业园科研创新产业发展区,本项目为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属于吴都片区未列明产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能达标排放,无生产废水外排。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与园区规划相符。1、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其修改单(国家标准第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批准,自其他符合性分析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本项目属C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和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经查阅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和鼓励类,即属允许类。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西省环境保护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赣环督字200545号),本项目采用技术和设备不属于省、市产业政策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属于省、市产业政策中的允许类项目。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符合性分析对照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本项目已经获得由修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江西省常兴彩印有限公司彩印包装制品生产项目备案(2211-360424-04-01-458091),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当地相关政策。2、用地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宁州镇工业园吴都项目区莲塘大道68号(12号厂房),根据本项目土地证可知本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周边无重污染工业企业,符合当地建设要求。3、选址所在地敏感程度分析本项目是新建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宁州镇工业园吴都项目区莲塘大道68号(1-2号厂房),项目选址不属于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项目东侧和南侧为空地,西侧为莲塘大道,隔路为江西伯鑫贵龙家具有限公司,北侧为康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项目属于轻污染行业,附近无医药、食品等企业,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影响小,与周边企业相容性较好。项目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地表水水质现状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声环境现状符合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区域环境容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只要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做好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杜绝事故排放,则项目的建设在环保方面是可行的,因此项目的选址是合理的。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图可知项目不在当地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内,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具体见附图5。(2)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地SO2、No2、PM25>PMlo、一氧化碳日均值95%位数值、臭氧日均值90%位数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修水县属于达标区;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要求;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废水、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对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生产过程污染物经处理后污染较轻,经预测和分析,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对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江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和第二批),本项目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宁州镇工业园吴都项目区莲塘大道68号(1-2号厂房),不在其范围之内,对照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本项目不在负面清单内。5、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项目用地属于修水县吴都工业园内工业用地,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1-1。表1-1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符合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位于修水县吴都工业园,不属于码头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为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工程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工程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项目不属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本工程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内。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内项目。根据江西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12。表12本项目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符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符合围内开展以下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己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展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地)等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游览、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除国家规定的外,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符合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和率先全面禁本项目不开展生产符合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性捕捞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开展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禁止开展投资新建、扩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及其相关活动。对于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产能。本项目为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产能片;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为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3号),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落实等量、减量替代要求,规范项目行政审批。本项目为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对照江西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不属于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内项目。6、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内容见下表。表13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维度清单编制要求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是否符合空间布局约束维度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生态红线内禁止新增采矿(含探矿)和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内符合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淘汰设区市城市建成区35蒸吨卜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县、区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本项目无锅炉符合2.对产能过剩行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新增产能实行产能规模等量或减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过剩行业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投饵养殖,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本项目不属于养殖水产行业符合4.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本项目不在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符合5.禁止向庐山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械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在风景区内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本项目不在庐山风景区内符合6.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园区。长江干流九江段、修河干流及鄱阳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冶炼等重污染项Il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造纸等重污染项目符合7.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8.禁止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除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跨湖桥梁、湖底隧道之外的本项目不在城市湖泊水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域范围9.对长江干流及鄱阳湖区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不属于有毒有害项目符合合布求的要符间要动出求不空局活退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依法实施关停。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2.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污染较重或严重影响环境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在城市建成区内符合3.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管控。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内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1.到202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59万吨、0.79万吨、6.83万吨和6.5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4.30%、3.80%、17.88%和11.16%。“十四五”期间及以后执行省级下达的管控指标要求。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少,能达管控指标要求符合2.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约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实施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造纸、焦化等行业符合3.到2020年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十四五”期间及以后执行省级下达的管控指标要求。本项目不排放一氧化碳符合4.对排放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本项目不排放重金属符合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至2020年底,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敏感区域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需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本项目不属于污水处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1.继续加强九江与南昌、九江与黄冈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符合2.继续完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Z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一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2020年底,全市年用水总量不超过23.25亿立方米,2030年不超过24.00亿立方米。本项目用水资源较少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依法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本项目不采用地下水符合能源利用总量到2020年底,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煤炭占能源消耗总量比重本项目不使用煤炭符合及效率要求下降至65%以下。“十四五”期间,执行省级下达的管控指标要求,天然气占次能源消费比重逐年提高,不断提局风电、水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消费占比。禁燃区要求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燃区的所有锅炉要按照使用规定全部淘汰或改造到位。本项目不使用锅炉符合对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7、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对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20)9号),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49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本项目选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重点管控单元1(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36042420001)宁州镇(园区),该单元为省级工业园江西修水工业园区宁州片区,分为吴都小片区和芦塘小片区,规划以木竹生产加工、食品、医药、五金、饰品为主导产业。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内容见下表l-4o表14本项目与“九江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无!符合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无/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限制引入废水排放量大且排放含磷废水的项目。本项目外排废水水量小,仅为生活污水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无/符合染排管控污物放拄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工业园区现有企业需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管标准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吴都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吴都污水符合处理厂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应实施区域平衡,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会超量排放符合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值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或综合排放标准。本项目污染物经妥善处理后,均满足相关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达到相应行业准入要求和清洁生产相应水平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满足相应行业准入要求符合境险控环风防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无/符合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无/符合污染地块(建设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已污染地块,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存在已污染问题符合园区敏感点风险准入类防控要求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新建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环境风险等级高的项目符合园区风险防控体系要求园区应建立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符合企业风险防控配套措施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工业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项目建成后,实行雨、污分流,布置污水、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正常情况下污水不易进入地下水系统符合企业生产过程风险防控要求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经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处理符合源用率求资利效要水资源重夏利用率要求按行业标准或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执行。按行业标准或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本项目无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要求符合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强度要求按行业标准或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执行按行业标准或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本项目无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强度要求符合地下水禁采要求按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执行本项目不涉及地下水的开采符合地下水开采总量要求无/符合能源利用效率要求按行业标准或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执行满足相关行业和园区要求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无/符合对照“九江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8、与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中的规定,本项目与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符合性分析见表l-12o本项目属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经对照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属于清单表格中限制类产业目录和禁止类产业目录,与修水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符。9、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分析表1-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未后日术政策本项目结论1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极小,不具有回收利用价值。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相符2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产生量极小,不具有回收利用价值。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相符3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相符4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5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企业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相符6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本项目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相符根据表1-5,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C)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相关规定相符。10、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大气20206号)相符性分析该通知的目的为有效消减各类VOCS排放,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集群以及废工业重点排放领域,集中力量采取强化帮扶指导、加强监测监控、提升监督执法效能等措施,通过攻坚帮扶行动,扎实落实国家和省VoCS综合治理方案,推动纳入治理范围的重点企业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明显提高,VOCs超标排放现象明显减少,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VOCs治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本项目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大气2020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11、与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表1-6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20号)相符性分析规范相关要求符合情况符合性西生环厅于发西重行挥性机综治方笈江省态境关印江省点业发有物合理深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到2020年底前,涉及VOCS排放企业在保证安全、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收集设备覆盖率达100%,以物料衡算等方法计VOCS收集率不低于75%o本项目符合标准中对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建设单位拟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收集处理,收集效率拟不低于85%o符合(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推进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现有治污设施改造,对生产过程中通过排气筒所排放的有组织VoCS废气,应根据生产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进行治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治理设备必须同时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企业不得以未设置采样口为由逃避监测。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要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且拟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企业拟定期对活性炭进行更换,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符合本项目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排放后通过排气筒排出;因此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20号)中的相关要求。1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表1-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H9)对照分析类别标准具体要求项目情况是否相符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储库、仓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仓库应为封闭式建筑,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本项目符合标准中对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符合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c)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扑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封用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生产位于密闭车间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统一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符合VoCS排放控制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项目配置了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为0.221kgh符合从上表可以看出,本项目对VoCS储存、废气的收集和排放控制措施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范要求。13、与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符合性分析根据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能量固化油墨:胶印油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W2%,且基于部分有机溶剂对人体及环境产生较大的危害和影响,油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应人为添加:卤代燃和附录A中所列的溶剂。本项目属于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根据彩色油墨主要成分及占比,项目所使用彩色油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为0.13%,且本项目使用的彩色油墨无卤代燃和附录A中所列的溶剂。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排放后通过排气筒排出;因此本项目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的相关要求。14、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符合性分析根据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的“表2水基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结合项目水性胶的MSDS和水性冷贴覆膜胶的MSDS,项目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相符性分析见表l-8o表18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VoC限值的要求本项目胶黏剂相符性应用领域限值量胶黏剂VOCS含量(gL)表2包装-丙烯酸酯类50gL符合表2包装-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50gL水性胶水2表2包装-聚氨酯类50gL水性冷贴覆膜胶1符合一本项目属于造纸和纸制品业和印刷业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胶水SGS测试报告,胶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为:未检出,即W2gL,符合胶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