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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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管理办法.docx
中小学幼儿园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数字化教学资源使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教学资源是指以数字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教学资源及移动互联网应用(教育类App,包含用于学校管理类App)。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进校园”是指数字化教学资源产权方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由于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需要而引进并在一个或多个班级广泛使用的教学资源。教师日常备课以个人形式查找和引用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不在此范围。第二章选用第五条学校是数字化教学资源引进的直接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是数字化教学资源引进的监管责任主体,都应明确职能归口和责任人员。第六条鼓励学校使用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数字化教学资源,鼓励学校加强校本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引进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教学资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第七条学校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必须符合等部委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教育类APP须取得ICP备案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备案。第八条学校应成立数字化教学资源选用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数字化教学资源引进前的评估。第九条学校引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前,应由选用委员会对引进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适切性、安全性,以及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同时对拟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进行全方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议事机制等形式,对选用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集体决策并形成选用报告。第十一条经学校集体决策后形成的选用报告连同选用委员会的评估报告,一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拟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方可在学校使用。第十二条未经学校集体决策并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一律不得在学校使用。第十三条学校引进数字化教学资源须按财政经费采购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第三章监管第十四条学校应明确职能部门对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规范性、科学性、合法性、安全性。凡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内容有变化的,学校必须先审核后使用。第十五条学校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应对全校学生免费开放,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学校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不得植入任何商业广告或游戏,不得出现与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不相符的内容,不得侵害用户隐私等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引进。第十七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与教学管理行为绑定或者与学分、成绩和评优等挂钩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一经查实应按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应对学校引进、使用数字化教学资源的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四章评价第十九条对引进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使用情况,学校应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评价,评价报告应在校务公开栏向全校师生公开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条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选用数字化教学资源规范性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第二十一条对不落实本办法要求,违规引进、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数字化教学资源的学校和教师,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局基教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