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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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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2篇.docx

    XX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交项治理方案1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以下简称“三包一靠”)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建筑工程“三包一靠”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是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和方法,牢固树立严厉打击“三包一靠”等违法行为的底线思维意识,坚决纠正查处不力、执法不严、处罚偏软等现象,保持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二、主要目标构建“源头防控、保持高压、凡违必查、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使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三、治理范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纳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其有关参建主体。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治理原则,重点治理以下项目:(一)经查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项目;(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三)投诉、举报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四)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工程项目;(五)因存在“挂证”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工程项目。四、治理内容(一)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2 .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3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5 .工程款、劳务费(工资性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二)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2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3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10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1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1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1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1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17 .落实实名制情况。建设工程劳动用人(工)单位与劳务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劳动用工台账、是否为劳务人员办理“一卡通”、信息化管理情况。五、任务分工(一)市城建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做好市本级监管项目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工程招投标监管处(以下简称“招标处”):负责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的查处及投诉案件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负责组织企业服务中心对违法承包行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服务中心做好违法承包行为的认定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质安处”):负责组织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发承包行为线索及时移交至建管处。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办理案件的法制审核及移交处罚工作。市建筑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市本级监管项目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及投诉案件的调查、认定、查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发现的市本级监管项目的违法发承包行为线索及时移交。(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开发区、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监管项目参建主体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负责对市城乡建设局转办案件的调查、认定工作;需移交处罚的,及时移交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立案查处。六、健全完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一)完善违法发承包行为发现机制。加强源头治理,要进一步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加大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监管。加强综合治理,坚持现场与市场联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发现的违法发承包线索要及时移交。加强依法治理,加强对监管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健全工作台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治活动、投诉案件受理”的有机结合,确保每季度对所监管项目摸排一遍。加强系统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三包一靠”查处工作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保持高压治理态势,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违法发承包行为。(二)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加大对上级督办转办案件的联合查处力度,要按照要求及时查处,并做好调查卷宗留存。各开发区、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城建局转办的案件要及时调查核查、得出认定结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回复,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提前报告并及时汇报调查进展情况。市城建局将定期通报转办案件的受理处理情况。(三)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对查处的违法发承包行为,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网上通报、列入黑名单、移交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的运用。(四)完善案件移送制度。企业服务中心对认定查处的违法发承包行为及时报建管处,建管处、招标处对认定的违法发承包行为及必要证据材料移交至法规处,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并移交至市城市管理局。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统筹监管力量,明确监管职责,形成长效机制,提高违法发承包行为查处效率。(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开发区、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辖项目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强化对违法发承包行为的查处,要建立查处工作台账,按照XX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结果运用,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严肃依法依规处理“三包一靠”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开发区、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6月13日前发送至邮箱)每月25日前汇总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市建筑企业服务中心每月做好全市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汇总。联系人:XXX联系电话:邮箱:建设局20xx年月份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治理处理受理台账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线索来源立案查处情况其他处理措施整改或移交立案查处情况结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个人案情简介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及劳务企业1234建设局20xx年月份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治理处理受理汇总表类型共查处发承包违法违规违规行为数量(总数)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个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个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个数处理情况数量说明:处理情况栏请分别填写清楚,如罚款金额、行政处罚情况。XX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xx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xx1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xx99号)要求,现就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施工、监理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范围(一)对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二)对有投诉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检查。三、整治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2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4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5 .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9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三)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四)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四、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5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门、市建管处(安监站)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xx1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属地住建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市区(京口、润州区及高新区)在建建筑工程实施单位向市建管处(安监站)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二)全面排查及督促抽查阶段(20XX年6月至2023年11月)。各地住建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要在参建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中发现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要分类采取整改、立案查处、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要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对立案查处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件,要通过网站、媒体等予以曝光。市住建局对市区(京口、润州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同步组织拉网式检查。市住建局将随机对各辖市、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查处问题较少特别是零查处的地区重点抽查。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参建各方承发包行为纳入检查范围,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机构进一步调查处理。(三)总结阶段(20XX年12月和2023年12月)。各地住建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与总结,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根治措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20xx年12月25日前和2023年12月25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和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认真部署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企业或个人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事项建立台账,举报属实的认真查处。各地住建部门将XX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及投诉举报电话报送表(附件D,于20xx年5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整治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和每名从业人员。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定期汇总本辖市(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自20xx年7月起,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xx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xx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典型案例(附件3)报市住建局。(三)建立联合机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意识。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统筹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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