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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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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docx

    2022年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取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其登记颁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主体,经经营方(受让方)申请登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经依法登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担保、抵押等。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转出方姓名(名称)、流转方式、土地区位(空间方位示意图)、地块编码、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二)经营方(受让方)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五)农村土地经营权变动情况;(六)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1.流转双方签订正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土地用途等;2 .士地经营方(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流转合同;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3 .士地所有权单位(发包方)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4 .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对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出让程序、受让期限、受让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1.早;5 .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对受让方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材料复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6 .受让方持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复审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7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经营方(受让方)与指定测绘公司签订委托测绘服务合同,由测绘公司对流转土地进行勘测编绘。届时由申请人、发包方、测绘公司、相关农户现场进行指界,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和测绘;8 .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9 .申请材料整理归档。第七条经营方(受让方)在取得经营权后,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或土地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第八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原件。第九条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农村土地合同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经营权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经营方(受让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二)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三)流转合同到期的;(四)其他收回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台帐及档案库、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不得涂改和复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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