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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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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docx

    海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一、教师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教书育人。第二条严格履行教师职责,认真钻研学科理论与教育教学理论,重视实践,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开展科研和教研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第三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对学生既循循善诱,谆谆教导,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管理。第四条除教学任务外,教师还应积极承担科研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中青年教师还应积极担任班主任工作。二、教学工作职责第五条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实践性教学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对于一课多教师的课程实行首席主讲、主讲、助讲、任课教师制。第六条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工作职责为(一课多教师的课程由首席主讲负责):1 .根据教育的发展,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书等教学文件,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2 .主持每学期课程教学准备(备课,特别是集体备课)、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3 .负责安排课程考核、出题人员,负责主持课程评卷、成绩评定工作质量,负责该课程教学情况汇报(在开课学期)。4 .负责实施该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包括授课、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监控、督促助讲、任课教师的工作,把好教学质量关。第七条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考核评分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准确、及时、公正地评定成绩,并做好试卷分析,一般情况下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按要求上交考试成绩单。第八条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护好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第九条通过教学活动和课外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主动与学生所在院(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教学过程基本要求(一)教学准备第十条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第十一条认真研究所任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对于外聘来校讲课的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应向其提交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外聘教师要参加本课程的集体备课。第十二条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联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和系统性。任课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并确定或编写有利于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自学。第十三条主讲教师应按校历和教学大纲要求在上课前编制好教学日历,并经院(系)负责人审批,于开学初上交。教学进度应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处理好课程间的分工和衔接。第十四条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出讲稿或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主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和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节课的内容特点确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和教学手段(如模型、挂图、演示器材、投影、幻灯、录像及现代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课外学习要求及作业量。同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地共同研究或集体备课,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二)课堂讲授第十五条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板书要清楚规范。第十六条应按照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七条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应全面把握讲授内容的深广度和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第十八条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不健康、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论点除外),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辩别是非的能力。第十九条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双方协调一致,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第二十条计算性较强的课程可以设置必要的习题课,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宜安排一定的讨论课。习题课和讨论课在教学大纲中均应有相应的规定,纳入计划,明确要求。第二十一条讨论课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展开。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第二十二条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发表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负责核准缺勤学生名单,维护课堂秩序。(三)课外指导第二十四条教师要通过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第二十五条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的重要环节。课堂讲授后,均应及时安排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一次,一般采用由教师约定时间和地点,个别进行,对共性问题也可以在教室集体辅导,但时间和次数不宜过多。要突出抓好优秀生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个别辅导。第二十六条助讲、任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主讲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助讲教师的工作,并亲自参加部分辅导答疑。助讲、任课教师原则上应跟班听课,以掌握讲课内容。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习中的问题、要求和意见,向主讲教师及时反映,以求改进。习题课、辅导课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应由主讲教师负责并与助讲、任课教师共同商定。(四)批改作业第二十七条教师要根据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必要的课外作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文科主要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卡片资料等,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布置作业时,应同时规定交作业的时间。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学生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对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经所在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应少于1/3。批改作业应仔细认真,注意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按时完成作业,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第二十九条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第三十条对迟交、缺交、抄袭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并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对缺交或抄袭作业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次数的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第三十一条学科组、各院(系)、教务处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作业本,以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五)实验教学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教学中应选用恰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第三十三条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提倡把科学研究成果,经提炼或简化后转化为教学实验内容,以不断提高实验质量。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有试做报告。学生上课前,教师应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第三十四条督促学生在实验前做好预习。在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第三十五条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的实验。第三十六条教师应逐一批改学生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重做或未做实验数达1/3以上者,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六)指导实习和社会实践第三十七条学生的实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习大纲或调查大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习计划或调查方案,组织好实习或调查。第三十八条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现场、实习点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学人员担任指导实习的责任教师。要积极组织青年教师参加实习指导工作,在实践中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的动手能力。实习前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和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向实际学习,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注意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主动为实习单位提供服务。直接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地。第三十九条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工作的评价,做好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实习生所在院(系)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七)指导课程设计第四十条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课程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运算、绘画和使用技术资料的技能。指导教师必须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编写好指导书,并做好模型、样品等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教师指导的设计课题在课前应亲自试做一遍,设计题目应提前告知学生。第四十一条课程设计的内容应符合教学要求。在设计过程中,教师要按进程要求,检查学生课程设计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独立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结束后,要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成绩。(八)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第四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为培养青年教师,也可以由高、中、初级职称教师组合并由中级以上教师负责的指导小组担任。第四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四十四条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编写出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书,任务书应在毕业环节进入前一个月下达给学生,并要求每个学生阅读中文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草拟的设计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第四十五条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发生。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根据学生完成的质量、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并参加答辩和成绩评定。(九)课程考核第四十七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师须按XX海洋学院课程考核规定严格执行。(+)课程结束第四十八条课程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XX海洋学院课程教学情况总结表和XX海洋学院XXX课程考试统计与分析表,总结分析学生学习情况(即为教师对学生评学)、学习效果,提出改进措施,并将填好的教学质量分析表送交开课部门。四、教师的请假制度第四十九条任课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XX海洋学院关于停课、调课、补课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任课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的时间补上,或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系副主任)批准,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第五十一条担任其他教学环节任务的教师请假,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五、教师的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二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XX海洋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XX海洋学院教学优秀奖和青年教师教学鼓励奖评选办法(试行)中规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教学委员会推荐,校教学委员会评议,学校批准后,可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鼓励奖。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已酿成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XX海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第五十四条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课教师,应令其整改,经2次以上检查、测评均属效果差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第五十五条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归入教师人事或业务档案。六、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程自XXXX年4月30日起正式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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