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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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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2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促进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第9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4月4日山东省水利厅用水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促进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水利部关于实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的意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全面节水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水审计,是指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测、核查、分析、评价,从而摸清用水单位用水现状、提出节水方案并督促落实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用水审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用水审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用水审计的范围为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且上年实际用水量(不含非常规水源)超过下达计划10%以上,或者主要产品单位用水量超过国家或山东省相关用水定额10%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第六条省水利厅每年制定用水审计工作计划,从符合用水审计范围的用水单位中科学确定用水审计对象,重点选取高耗水工业企业。第七条年度用水审计工作计划应及时实施,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第八条用水审计对象所在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九条省水利厅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用水审计机构)实施用水审计,费用由省水利厅承担。第十条用水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数据检测分析的设备和业绩,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用水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避免与用水审计对象存在个人、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并对用水审计对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用水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用水审计应当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用水审计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及用水审计报告的编写,按照企业用水审计技术通则(GB/T33231-2016)(见附件1)执行,现场调查测试等工作应符合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22)(见附件2)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用水审计完成后,用水审计机构应当编制用水审计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水利厅审核。用水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用水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水利厅。第十四条省水利厅根据用水审计报告出具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通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送达用水审计对象。用水审计对象应当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报送省水利厅。第十五条用水审计对象积极配合用水审计,按照用水审计结论积极改进用水工艺、实施节水改造,节水能力显著提升的,不再纳入审计年度及次年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范围,并在审计年度后两年内的节水载体及节水相关荣誉评选中优先考虑。第十六条用水审计对象拒不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用水审计结论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纳入当年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清单,在审计年度及后两年内不得参与省水利厅组织的节水载体及节水相关荣誉评选,已经当选的取消命名。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附件:1.企业用水审计技术通则(GB/T33231-2016)2.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2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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