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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教育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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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教育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x

    XX区教育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师培训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x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财规(2018)X号)具体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教育局机关、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组织的,使用财政资金的教育系统内各类人员培训,包括在职培训、入职培训、业务培训、岗初培训等。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拟定下一学年度培训计划,校本培训和本区域内的培训项目学校留存,将外出培训和培训规模较大的项目报送至XX区教师发展中心教育培训处,由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培训计划编报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及经费的,需经局委会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六条培训费是指单位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七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340130503055030天以内的(含30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天。第八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IOOO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四)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九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培训地点原则上安排在XX区域内,外出培训的项目需通过招标的形式组织实施。第十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一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二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莱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二条单位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培训课程,使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计划安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预算,足额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支出。第十五条区教育局组织的培训I,费用由区教育局承担,不得向参训单位和个人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所需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第十七条区教育局财务科、监察室、审计科、人事科、教师发展中心培训处等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检查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套取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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