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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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docx
XX高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全区燃气领域安全风险,根据省、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制定XX高新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整治燃气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二、重点整治内容聚焦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工程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环节,围绕25个典型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坚决防控重大风险。(一)燃气经营环节。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3 .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4 .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5 .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6 .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7 .未按规定加臭(核实是否有加臭环节),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醛;8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等。(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9 .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10 .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燃气;11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未按其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配送服务等。(三)燃气使用环节。12 .餐饮等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用气承诺书;13 .餐饮等用气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在工作状态等;14 .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和室内用餐场;15 .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以及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16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7 .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18 .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四)燃气工程施工环节。19 .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20 .未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21 .不严格落实图纸档案资料归档制度;22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23 .燃气管线、设施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全时段监护规定;24 .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五)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25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三、整治工作安排“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在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区建设(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牵头,集中组织建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经发、公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统一开展。采取企业自查,园区、镇及街办排查,区级抽查的方式,自查、排查做到全覆盖,抽查做到突出重点、持续不断,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一)企业自查1.燃气经营企业。对照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用户实名制台账清单,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工商业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全面检查室内外管道、设施设备、燃气具、连接软管、气瓶、用气环境、用户安全设施等。与工商业等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督促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措施。26 燃气工商业用户。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依法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组织员工安全用气培训。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自查工作要在8月中旬全部完成)(二)园区、镇及街办级排查各园区、镇及街办组织有关部门、村、社区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开展“扫街行动”,逐个街道、逐个小区、逐个企业、逐个用户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燃气经营、工商业用户底数,建立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档案,逐一排查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经营和安全用气条件,且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停业整改、停止供气等手段,切实保证燃气生产和使用安全。(三)区级抽查区建设(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对全区使用燃气经营用房进行抽查。每月对各属地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检查抽查不少于50家;督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限期销号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四、工作要求(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属地、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执行力,从政治站位、人民立场、底线思维上深刻认识做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属地、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分析去年以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总结经验,补齐短板,把工作做实做细。(三)强化工作统筹。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属地、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和职责分工,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六进”活动,广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实施奖励激励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查找燃气安全隐患、举报违法行为。各属地要于9月中旬前完成燃气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全覆盖。(五)强化调度通报。区建设(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将建立周调度、月通报机制,每月通报排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流于形式、执法不力的点名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将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六)强化监管执法。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四个一律”要求,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七)强化责任追究。“百日行动”期间,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和非法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曝光警示;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各街办将“百日行动”安排部署情况于8月1日前报区建设(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月1日、15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10月上旬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区建设(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杨伟东,联系电话:XX,电子邮箱:XX附件:1、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2、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3、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4、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指南附件1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自查情况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执法处罚情况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查处使用不合格或不执法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督促指导情况区级督导检查(次)通报次数(次)约谈次数(次)宣传情况安全宣传数量(次)警示教育次数(次)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治清单一序号园区/街办/镇社区/村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名称地址隐患问题督办完成时间供气企业企业督责任人督办责任人1234567891010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清单序号园区/街办/镇社区/村场所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店主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供气企业供气协议签订时间安全监管责任人本次排查隐患问题数123456789餐饮等工商业燃气用户场所安全检查指南一、工商业用户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二、气瓶存放要求(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2015)o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三、用气场所要求(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五)用餐区域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四)液化石油气钢瓶禁止使用可调节的减压器,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五)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六)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其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七)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五、用气操作要求(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2 .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3 .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5 .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6 .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7 .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2 .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3 .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4 .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5 .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6 .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7 .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其他场所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排查可参照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