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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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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镇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XX市XX区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是本镇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镇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XX市XX区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XX市XX区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五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开展出让、转让、发包、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及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二)负责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和配套服务;(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采用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XX镇各村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由XX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XX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办理。XX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咨询、交易及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的其他服务。单笔交易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或单笔连片流转土地面积300亩及以上的,在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其他的在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三)“四荒”使用权;(四)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五)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八)非财政补助的涉农资金项目;(九)农民住房所有权、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十一)农业类知识产权;(十二)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财政补助的涉农资金项目交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住房所有权、农民住房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的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招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XX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通则(DB32/T3577-2019)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交易项目申请书,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意向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二)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让方主体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进行交易的,需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决议;(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予以公示,同时转让方在所在村组固定公开栏张贴,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日。第十二条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查:(一)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二)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四)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材;(五)交易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受让资格。第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一)在项目信息公示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二)在项目信息公示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等形式组织交易;(三)工程类等涉农资金项目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和交易方式按镇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工程管理和验收、工程资金支付和审计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由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有优先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六条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项目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转让方在所在村组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应组织交易双方在7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到交易机构进行合同备案登记。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第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成交价款结算。第十八条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可以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第十九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可以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第二十条土地类交易面积为10亩及以下的,金额类交易为2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以申请小额集体资产交易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在按规定提交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完成初审和终审,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收付款。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续租项目,必须是原合同即将到期或已到期;原承租人信誉良好,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续租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原合同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农村集体产权续租项目交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和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且邀请XX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会。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参照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二)交易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理由并举证,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交易方提交申请材料,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时恢复交易。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三)交易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举证,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核定。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第五章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组织交易,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受让方及意向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与转让方、其他意向受让方或者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恶意串通;(二)采取不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意向受让方;(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向转让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五)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拒不签订合同;(六)合同履行期间中途毁约;(七)阻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正常交易;(八)进场后投标、报价故意低于底价或高于最高限价;(九)其他违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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