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村镇银行企业账户服务协议.docx
联合村镇银行企业账户服务协议甲方(存款人):账号:乙方(银行):授权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填写),甲方授权(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到乙方办理以下相关业务:口开户事宜口账户短信业务企业网银业务其他业务甲方承诺本授权委托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受权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且确认受权人签字、盖章真实有效。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至年一月日。甲乙双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部分账户管理协议第i条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1.1 本协议所称的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2 开立之日是指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面签、尽职调查且获得账户(这里指基本户和临时户)编号的日期。1.3 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1.4 暂停非柜面业务是指暂停甲方在非柜面渠道发起的交易,不包括接收的交易和日终系统自动处理的批量交易。1.5 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1.6 中止业务是指银行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1.7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第二条账户开立1.1 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乙方的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和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不会利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己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2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乙方面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允许乙方留存面签照片或视频等面签资料。1.3 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在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发现甲方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 4乙方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2.1 乙方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2.2 甲方开立的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2.3 甲方使用账户身份验证方式为预留签章。第三条账户记载形式2.4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以以下形式记载:电子记录;口其他形式:。3. 2各种记载形式在资金收付活动中体现的名称以及交易记录应当保持一致。第四条账户有效期3.1 本账户:不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至年月日。3.2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措施。第五条预留签章5.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留签章。甲方的预留签章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2 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5.3 甲方开户时,应将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填盖在印鉴卡,留存乙方,作为支付甲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除外)。5.4 甲方留存乙方的预留印章应为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预留印章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5.5 甲方在乙方预留的支付印鉴可以与在乙方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共用印鉴。共用范围:定期存款账户口保证金账户口资金监管专户5.6 甲方印鉴变更的,应及时至乙方办理印鉴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变更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5.7 甲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以及乙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申请预留签章的挂失,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前的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六条账户信息变更6.1 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甲方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应当于到期日前及时向乙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6.2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重新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核实意愿,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核实、上门核实、面签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并允许乙方留存面签照片或音频、视频资料。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6.3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6.4 甲方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于到期日前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后30日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停止支付。停止支付后30日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中止业务。第七条账户撤销7.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一)不再使用本账户;(二)本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H)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五)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通知甲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甲方撤销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办理。甲方出现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甲方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7.2 甲方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73符合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第八条账户使用8.1 甲方应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从事票据活动,履行票据义务。8.2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内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对超过乙方范围的通存通兑业务,乙方不予办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8.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8.4 甲方应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8.5 甲方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甲方出售支票。8.6 乙方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无理拒付。乙方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拒付,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承担资金赔偿责任。第九条账户年检9.1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账户信息查询10.1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2甲方向乙方查询账户信息,应当出具开户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第十一条长期不动户处理11.1甲方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11.2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二条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12.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一)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二)甲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H)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四)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五)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六)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12.2 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12.3 乙方对甲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业务后甲方未主动销户的,符合转久悬户条件的,按久悬户处理。12.4 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二部分通存通兑协议书通存通兑:口开通口不开通(甲方选择“开通”时本协议生效)乙方可为甲方提供通存通兑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一、甲方应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乙方通存通兑业务相关的规定,依法从事票据活动,履行票据义务。二、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内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对超过乙方范围的通存通兑业务,乙方不予办理。三、甲方应对其使用通兑的票据、票据印章、内容、要素及交易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乙方收票要求的票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四、甲方签发的空头发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乙方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人民银行上报其违规信息,并根据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对其进行扣罚。甲方如屡次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通存通兑协议,必要时,有权停止向其出售支票等票据,直至终止其账户使用。五、甲方支取大额现金及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票据,必须遵守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提供合规、合法依据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六、甲方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前与乙方约定。未经约定的大额款项支付,乙方有权拒付。七、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通过其网络系统借记或贷记甲方在乙方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八、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符合通存通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票据,应无条件受理。九、乙方不得随意压票、无理退票、无理拒付。乙方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拒付,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按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十、乙方因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资金被错付或冒领的,应承担资金赔偿责任。第三部分银企对账服务协议一、乙方按季(或按月)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甲方核对如有不符,应于对账单送达之日(柜台及第三方传递以签收日期为准,邮寄则以邮戳口期为准)起30日内向乙方查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付款凭证,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查实,则视为认可乙方对账单所记载的收付款情况。二、甲方在乙方有多个账户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所有账户产生一份对账单或按网点所有账户产生一份对账单。三、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邮寄、中介投递或回收、银行上门服务或网银传递对账单及回执,对IK联系人8联系电话:.对账地址:其他四、甲方收到的有效对账单应加盖乙方的对账专用章或银行公章。五、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对账印鉴章,且应在对账单回执上加盖与对账印鉴相符的印章0对账印鉴:与支付印鉴共用口另行约定(另行约定需留存对账印鉴)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认定为重点账户:(一)月度借方累计发生额在认定标准以上的存款账户;(二)月度贷方累计发生额在认定标准以上的存款账户;(H)月末余额在认定标准以上的存款账户;(四)当月更换过预留银行印鉴的账户;(五)当月更换过对账地址的账户;(六)新开立并已启用的账户,应在启用当月认定为重点账户;(七)其他经乙方认定的重点账户。认定为重点账户的,乙方将对该类账户进行按月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七、账户余额不符的,甲方应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向乙方返回对账信息。八、甲方应在余额对账单生成30日内配合乙方完成对账工作。甲方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或中止业务。第四部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本协议生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一、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网上银行”是指基于Internet网络或其他公用信息网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一种银行模式,实现将需求指令自主提交到开户银行,从而实现支付、查询等业务需求的服务系统。“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网上银行签名的电子文件。“企业客户”是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用户号和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请求。二、甲方权利、义务(一)权利1、甲方自愿申请签约乙方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签约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交易功能自主实现对签约账户的操作。3、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4、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5、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投诉。(二)义务1、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乙方电子银行章程及其相关交易规则。2、甲方办理网上银行签约、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用户号和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用户号和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4、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证书更新、初始化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5、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6、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7、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8、甲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9、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10、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11、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12、甲方长期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三、乙方权利、义务(一)权利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签约申请。2、乙方有权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3、乙方有权维护、升级或改造现有的网上银行系统,调整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及网上银行的服务费用,乙方应提前通过网站、网上银行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维护、升级或改造期间,乙方有权暂停网上银行服务,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在调整服务或费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甲方若有异议的,应停止使用新的服务或注销网上银行服务,否则表明甲方己同意接受乙方网上银行变更后的服务及其收费标准。4、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5、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用户名和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6、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7、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己缴纳的有关费用。(二)义务1、乙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2、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签约手续,并按甲方签约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等服务。4、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未激活状态。6、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7、乙方收到甲方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四、法律适用条款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五、差错的解决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六、协议的中止和终止如该账户挂失、止付、冻结、销户等原因不能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签约账户情况的制约,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签约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何法律后果。七、协议的效力和生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0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乙方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网上银行服务性质。第五部分短信服务协议甲方开通短信服务时本协议生效。签约手机号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短信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所指的短信服务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账户金额变动提醒、账户余额提醒及各种公告信息的金融服务。使用对象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全国用户,签约客户可在手机服务范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短信服务。短信号码为:96592(移动);592(联通);592(电信)。二、服务办理(一)甲方办理签约,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或单位公章,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签约,还需提供单位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二)甲方向乙方申请短信服务,必须在乙方开立账户,提供相应的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H)一个手机号码可以与多个账户签约开通短信服务。三、服务使用(一)本短信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用。若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另行制定),乙方将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甲方可自愿选择继续开通或者解除签约。(二)若手机号等客户资料发生变更的,甲方需及时到签约网点进行变更。若因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H)甲方如需终止短信服务,需向乙方提出终止申请。甲方在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不代表开通的短信服务自动终止,如甲方不按约定向乙方提出终止短信服务,乙方则视同甲方继续同意使用短信服务。四、对于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正常提供短信业务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甲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者预留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修改,由此造成信息泄密或者甲方无法收到信息的;(二)若因甲方开通短信服务的手机被人盗用、借用等产生的短信内容泄漏而产生的后果;(H)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甲方接受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的;五、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未及时提出终止服务的,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一)因甲方手机号码提供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的;(二)甲方变更手机号码后未及时通知乙方;(H)自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开始,甲方未按期缴纳短信服务费。六、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短信服务业务的内容与范围。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短信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短信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短信服务的,仍然应该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七、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八、本协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第六部分重要事项约定一、重要联系人(一)大额资金核实: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若发生大额资金划付、或在乙方办理异常业务等情况,请与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预留的联系人联系。1、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联系方式:2、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联系方式:(二)空白重要凭证购买:甲方约定由以下人员到乙方购买空白重要凭证。1、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联系方式:2、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到期日:联系方式:二、其他约定事项第七部分附则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署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进行更改。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乙方(签章):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