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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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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docx

    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学校公用房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教育改发展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加强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用房。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公用房,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所有公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学校所有的公用房。第三条公用房管理原则。坚持统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加强维护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明晰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五类:1、政机关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学校群和行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2、学院(部、所)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院(部、所)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研和师生活动等方面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教研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学生活动室等。3、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厅、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馆等房屋。4、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和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医院、收发室、门卫室、监控室、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物资仓库等。5、产业、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在校内开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和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按协议使用学校房屋或按协议合法在学校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用房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实行不同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方式。第五条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代行所有权人职责。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负责审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审议学校各类公用房总量的分配和调整初步方案,落实公用房配置初步方案,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公用房管理的日常事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本规定;拟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用房的实施细则并编制公用房调配初步方案,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监督使用单位的使用行为,负责公用房的综合管理。使用学校公用房的单位、部门均为使用人,具体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细则,对本单位、部门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二章公用房配置第六条公用房的配置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配置、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原则。学校根据具体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用房定额和收费、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公用房的配置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未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用房的用途。第八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依据使用人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公用房配置标准,确定各使用人公用房配置类别、地点、楼层和面积。第九条政机关公用房配置。依据政各部门功能、在编人员数、结构、专项服务等因素核算公用房配置的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第十条学院(部、所)公用房配置。根据各单位具体规模、教学科研任务和资源状况配置公用房。根据在编教职工人数和结构、学生人数、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大型设备等情况核算基本定额和补充定额。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公用房配置。以规划指标计算公用房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其中管理人员用房定额执行学校政机关公用房配置标准。第十二条后勤保障公用房配置。以规划指标计算公用房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房以及非经营性质的保障用房属定额内用房;其他后勤服务用房属定额外协议用房。第十三条产业、商业公用房配置。按现状配置,属定额外协议用房。第十四条其他公用房配置和性质,必须经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五条新建公用房在规划时、竣工后,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后勤管理处及相关使用人对公用房进行布局、分配和调整,办理交接、验收等手续。公用房使用人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用房协议后方可进入。旧房调整时,迁出、迁入的使用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公用房使用第十六条使用人享有占有、使用所配置公用房(包括配套设施)的权利。使用人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除用房协议另有规定外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他人或变相供他人使用。严禁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校收回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权,并对使用人进行处罚。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或用于具有盈利性质活动,须向后勤管理处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使用人和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用房举办具有盈利性质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商品推介等活动。第十七条使用人应加强学校配置用房的内部使用管理,合理分配,调剂余缺,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人员)占用的房间和设施。第十八条使用人应与后勤管理处依据本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使用人应按时缴清定额外协议用房的使用费,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变、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用人应履行合理使用、细心照管、认真维护的责任。严禁损坏公用房墙面、地面、屋面与层间防水、建筑结构和水、电、气管线及其它设备、设施等;严禁擅自进行公用房的改变、扩建。如有违反,后勤管理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罚。对擅自占有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消防通道、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屋顶等)或改作他用,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使用人承担。违规侵占公用房者,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加收侵占期间应缴公用房使用费十倍的违规占用费。第二十条严禁在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上设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并承担损坏设施的修复费用。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四章公用房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公用房配置、定额核算、代表学校与使用人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督促使用人按时足额缴纳定额外用房使用费,负责定额内用房的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中修与大修。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依据规定核算使用人的定额面积,提供使用人超额、缺额清单,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与使用人签署公用房使用协议。本规定实行之后的公用房首次配置以现状为主。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的,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复核后根据现有公用房储备情况提出配置意见,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予以增加;因机构与人员变化或长期(一年以上)闲置需要调减公用房配置面积的,使用人应主动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收回并予以面积及费用的调减。凡使用人存在离岗人员占据公用房未交出或改变学校配置公用房性质或有变相出租情况的,学校不受理其配置公用房增量申请,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三条公用房使用协议是明确学校作为所有权人与公用房使用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协议。除学校政机关用房外,其他各类用房的使用人均须按本规定及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与学校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公用房超额用房使用费,每年度由后勤管理处与使用人共同核定后,由使用人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或由财务处负责从学校下拨给公用房使用人的经费中扣除。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全额自筹资金建设的定额外用房,自房屋投入使用之日起,两年内免费使用。第三年到第七年按应交额的50%缴费,从第八年开始,必须按全额缴费。房屋建造费有学校预算拨款、自筹资金等来源的,则按自筹资金的出资比例计算优惠比例。特殊情况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六条定额内用房实行部分或全部物业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所管用房提供保安、照管和保洁服务。使用人应接受物业管理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定额外协议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使用人自行负责。第二十七条定额内用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中修、大修,保证公用房的安全、可靠、适用。后勤管理处每年年底前向公用房使用人征询房屋使用和破损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公用房改变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学校审定。按学校批准的方案和预算组织修缮。定额外协议用房的各种维修事项按协议执行。属于学校公用房的人才公寓和教工集体宿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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