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卫计局政许可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x
附件:鱼峰区卫计局政许可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日期:2017年10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许可程序实施具体要求自由裁量标准及依据备注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申请材料:1、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名单、学历、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2、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4、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含人员职责、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变更许可: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的材料;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申请材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2002年6月17日卫生部发布)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三)规章制度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变更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七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四)经许可的执业机构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凡执业机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时限60工作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技术职称证免印件材;2 .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 .参加市或自治区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临床和超声工作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受理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申请1 .申请人资质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美容主诊医师证明材料: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注册有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专业备案证明。3 .资信证明材料: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五)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要与统一代码过渡期相衔接,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十五条规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21号)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要进行核定备案,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的相应医疗美容专业,并加盖印章;已按原有关规定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增加注册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需再办理备案手续。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受理1.数量或规划设置要求: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含村卫生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第四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二、机构设置”规定,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外,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公示方式: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部门网站或者行政区公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其他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特殊延长时限40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申请1 .申请人资质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还须提供还应提交注册有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专业备案证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o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五)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要与统一代码过渡期相衔接,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十六条申请执业登记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材料;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21号)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要进行核定备案,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的相应医疗美容专业,并加盖印章;已按原有关规定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增加注册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受理数量或规划设置要求: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含村卫生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第四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二、机构设置”规定,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外,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法定办结时限:45H:承诺办结时限:4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H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5乡村执业注册申请申请材料:一、首次注册: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合格证明(二甲医院体检表)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5、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或广西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6、申请人身份证明。7、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8、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前面(一)、(二)、(三)、(六)、(七)款材料外,还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H)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H)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9、属参加按广西卫生厅规定的内容、范围考试合格后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时提交参加自治区卫生厅2004年4月或6月举办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准考证。重新注册: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二)变更注册: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出具拟聘用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拟聘证明,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后的执业地点不在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的,应先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到拟执业的村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未取得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H)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其他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6医师执业注册申请申请材料:一、补办(换发)医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1、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贴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遗失补办的提交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换发的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4、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执业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同一底片);二、医师注销注册申请材料: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当事医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书面报告材料;2、职能部门有关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特殊程序其他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1.(I)各类申请申请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延续申请表、卫生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卫生许可证件注销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第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限集中式供水单位)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属于改变使用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相关部门(或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新办(重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设备;供水场所搬迁变更;供水单位经营权改变)、延续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门牌号)补发、注销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请无裁量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决定无裁量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2016)8所卫生许可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259“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项目,“公共场所卫生其他无裁量内容。许可”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V关于做好城区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0月17发布):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放射源申请无裁量内容。诊疗技受理无裁量内容。9术和医审查无裁量内容。用辐射决定无裁量内容。机构许可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承诺时限20工作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号)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0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无裁量内容。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承诺时限20工作日。卫生部关于印发V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预评价的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桂卫监督(2006)82号)第H一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1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F1.竣工申请无裁量内容。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验收其他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承诺时限20工作日。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备注:本标准表格可自行延展。(制作注意事项:应按公布的权力清单事项进行制作,权力事项、数量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