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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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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x

    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学院各工作部门(系部、处室、公司等)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外聘用人员)违反限时办结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致影响执行力、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等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二条责任追究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坚持有错必究,层层追责;(三)坚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第三条责任追究范围和情形(一)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工作部门(系部、处室、公司等)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外聘用人员)。教师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院相应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制度。(二)学院各工作部门(系部、处室、公司等)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制度或安排的工作任务、传达的通知或精神,无正当理由,持消极态度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抵制或不予落实的,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学院工作造成损失的;2、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或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3、因责任人对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材料准备不充分,人为丢分严重,影响学院声誉、整体工作部署和发展的;4、工作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出现的问题隐瞒包庇,影响学院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隐瞒本单位工作失误或存在的严重问题,瞒报本单位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在单位职责范围内为参加评职、评优、晋级等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5、在工作中存在问题(包括在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评优、党员发展、干部选拔聘用中存在不良风气,在评审和人才引进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等)引起师生较为强烈反应的;6、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误,导致有价值的材料、数据丢失的;7、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课堂擅自脱离岗位的;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的;或因责任人值班脱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院设施的损坏及其他不良现象发生,或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给学院声誉和经济带来损失的;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8、工作人员态度粗暴,作风恶劣或刁难相对人,给学院或部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9、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未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院;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未立刻报告院级领导;或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同时没有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学系部,瞒报、迟报、漏报的;或因疏于管理,导致在校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和处理的;10、对于教学事故、工作事故,部门没有考核或追究责任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教学资源严重浪费的;11、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12、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信谣、传谣,子虚乌有,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损害学院或他人声誉的;13、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14、其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期限及后果1、责任追究的种类:训诫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等。2、受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维持的期限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3、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行为的;(三)不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的决定的;(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的;(五)有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而不够刑事处罚的;(六)在社会和学院内外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学院规定的义务,不遵守学院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院工作的。(二)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之情形,情节较轻,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或待岗处理,编外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并扣除岗位责任人当月的考核奖;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现岗位或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处理。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的考核奖。(三)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之情形,情节较重,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给予调离现岗位、待岗、降级聘用直至辞退处理,编外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并扣除岗位责任人2个月的考核奖,同时对部门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扣除部门负责人2个月的考核奖,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评先评优;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直至辞退处理,并扣除2个月的考核奖,对部门负责人予以责令辞职调离领导岗位并扣除2个月的考核奖,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四)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之情形,情节严重的,院党委会或院务会专题研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经济处罚,视情节及后果,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待岗或免职、撤职直至辞退处理,对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处理,并扣除4个月的考核奖。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扣除岗位责任人4个月的考核奖;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直至辞退处理,并扣除4个月的考核奖。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评优、评先。(五)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六)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第八条被追究责任人的基本权利(一)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九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行为的调查;对工作人员重大违纪行为,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查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追究部门责任,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共同查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学院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以下责任追究的,报经院务会审议;对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处分或涉及党员干部应当受党纪处分的须报学院党委会审议。(三)较为严重情形的责任追究按职责范围报党委会或院务会决定,其他情形责任追究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相关院领导批准。(四)责任追究决定后,学院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宣布决定,并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五)行为人有应该受到追究的行为之情形的,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和组织人事处应该在知道该行为或接到上级追责指令或部门群众投诉申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展开初步调查,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启动追责程序。第十条本制度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XX学院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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