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系列职务条件.docx
大学研究系列职务条件学校研究系列职务主要在从事科学研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及公共科研平台等研究机构中评聘;职务数实行学校统管,比例不超过总职务数的10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的在职在岗人员,或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或已办理完人事档案手续的新引进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考核在合格以上。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规定执行:(一)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二)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第三条外语条件职称外语条件按当年XX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XX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申报。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根据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都应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记录,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研究员职务条件第六条资历条件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研究生导师并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二)主持过国家级项目的研究;或主持开发工作并通过国家级鉴定;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2项以上(所有课题以项目主管部门的合同书为准,在研项目需取得阶段性成果)。(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5);或者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三)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已推广应用,获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1项以上(排名前3)。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发表专业科研论文需单篇影响因子100以上且累计影响因子20.0以上,或SCl分类I区(JCR分区,下同)2篇以上,或SCI分类区3篇以上。二,副研究员职务条件第十条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符合本条件者(其业绩成果必须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取得)。(二)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6个月以上,协助指导过研究生。(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研究;或发表多篇(部)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著作。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以下条件之一:(一)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所有课题以项目主管部门的合同书为准,在研项目需取得阶段性成果)。(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排名前7);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7);或者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5)。(三)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已推广应用,获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1项以上(排名前5)。第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发表专业科研论文需单篇影响因子6.O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12.0以上,或Sel分类区1篇以上,或SCl分类m区3篇以上。三'助理研究员职务条件第十四条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助理研究员职务。(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职务条件,可申报认定助理研究员职务。(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助理研究员职务。(四)未具备上述学位条件,取得助教或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聘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大学本科毕业,未取得助教或研究实习员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聘助理研究员职务。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6个月以上。(二)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科研论文、著作。第十六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工作量,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二)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第十七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科研论文或著作2篇(部)以上。第十八条附则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