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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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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docx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应紧密围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用能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第四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与国家、本省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及循环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和政策要求相衔接。第五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重点支持“一片两线”生猪生产基地、主要粮食产区和“百县百园”及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业主)自愿”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企业、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七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工艺先进、标准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安全规程。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省财政投资效益。发展改革委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第九条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第十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沼气工程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相关工作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落实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第十一条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试点项目用地应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程应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病死畜禽、烂果次叶、农产品加工附产物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确定合理的配比结构。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可以获取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其中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要保障整个工程原料需求的80%以上;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内容,掌握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的主要技术,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第十三条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支持建设日产沼气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沼气工程(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第十四条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实行储备制度,由设区市负责项目储备和核准工作。县级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相关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项目条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和设计方案。设区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规模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和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行业审查意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审查意见批复核准项目,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报省级备案。生物天然气试点项目在设区市审查备案的基础上,再由省农业厅审查、出具省级行业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审核。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和设计方案;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甲级以上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和设计方案。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且项目经设区市核准备案后,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资金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编报。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4、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5、附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能评、规划选址等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供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函。已经获得各级财政类似投资或其他部门类似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类似专项或其他部门的类似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第十六条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七条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统筹,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突出重点,择优选取项目,确保申报项目质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申报项目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编报项目资金申请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申报项目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试点方案。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试点方案除包括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外,还应说明项目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对于市县政府已经或有积极性即将开展地方财政支持沼气终端产品补贴试点、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场清理和整顿工作试点、制定鼓励生物天然气或沼气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试点等情况,一并在试点方案中说明。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对各市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后,编制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接到中央下达的投资规模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核。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在下达投资计划前或同时,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批复和招投标方案核准,可单独批复或者一并批复。第二十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根据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正式上报的调整计划做出调整决定。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第二十一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市、县(区)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和省财政投资标准安排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第二十四条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量已到位30%的项目,方可申请拨付中央投资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拨付最终20%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报账凭证(工程发票、设备采购发票等),项目监管专员根据监理报告和实地检查情况签署报账意见,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县级农村能源部门应留存报账拨款全套凭据。第二十五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3、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4、项目自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比例及时到位的;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它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工作。落实项目监管专员制度,监管专员负责督促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在工程开工、主体工程的主要隐蔽工程施工、主体工程单体完工检验和总体工程完工验收等关键节点进行现场检查,将施工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签署项目资金拨款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和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排查安全隐患、组织安全生产。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九条农村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由设区市农业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确定备案企业,并将备案结果报省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必须有大中型沼气工程(单体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自主独立设计业绩5处以上。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必须从事沼气工程行业2年(含)以上,且必须有大中型沼气工程(单体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自主独立施工业绩5处以上。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验收合格的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县级农村能源主管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设计和监理单位参加,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由县级农村能源部门保存一份。项目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其中,在试点阶段,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设区市农村能源部门保存一份。省级抽蛰。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联合组织对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项目工程运行效果。省级验收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第五章建后管护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是农村沼气工程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在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M定、持续运行。要做好必要的原料使用量、沼气沼渣沼液生产量和利用量、工程运营情况等的日常记录,配合当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培训I、示范推广和信息搜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的跟踪监管。第三十二条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I,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农村沼气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等专项检验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对本省农村沼气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建立项目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内容报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月报一次。第三十五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信息的搜集、汇总、保存与报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根据农业部要求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县要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要接入农业部正在建设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可根据需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真实、完整、及时提供项目资料,县级农村能源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档案搜集、汇总、保存与报送,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材料、项目监管材料、项目检查验收材料、项目资金管理材料等,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第三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或者组织各设区市交叉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重点稽察。检查和稽察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第三十八条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适时试点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建后运行效果、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第三十九条由于地方审核项目时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大、项目多等情况,将核减其后续年度投资计划规模。第四十条省直管县(市)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申报农村沼气项目资金申请,但应同时抄送设区市。项目计划将直接下达,并抄送设区市发改委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设计方案审查、核准储备、设计和施工单位备案管理由各省直管县(市)负责,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报送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区市负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某某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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