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讲座等劳务酬金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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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讲座等劳务酬金的暂行规定.docx
师范学院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讲座等劳务酬金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讲座等劳务酬金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现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含调研员、副调研员)第三条领导干部在校内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领取劳务酬金。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校内以专家身份领取劳务酬金的范围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验收、成果评价;审稿;政策咨询;各类考试、测试;(六)学位论文(博士后报告)评审、答辩;(七)学位评审;(八)职称评审、各类人才评审(推荐);(九)职业技能鉴定、各类竞赛评审、各类评奖评优、各类资格评审、采购项目评审(标);(十)上级规定可以领取的其他劳务酬金。第五条领导干部在校内以专家身份领取劳务酬金的标准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第六条劳务酬金凭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书或专家签到表发放。相关报销手续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研究。本规定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