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办法.docx
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简称“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第三条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四)符合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议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等。第六条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章奖助金组成与标准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经费由教育厅下达,评选标准按照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覆盖我校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覆盖比例:5%,额度8000元;二等奖:覆盖比例:15%,额度5000元;三等奖:覆盖比例:30%,额度3000元。评选办法按照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补助。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在正常学制内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照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第十条“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并提供“三助一辅”津贴。助教助学金的60%、兼职辅导员助学金、助管助学金由学校承担;助教助学金的40%、助研助学金由聘用教师支付。具体办法见大学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特殊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三类。第四章发放与监督第十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并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已获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原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