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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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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docx

    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课程管理第一条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设置规范,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致。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基础课、主干课每门2-3学分,选修课每门1-2学分。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每1学分对应16课内学时,实验课不限。公共英语每学分对应课内学时数可适当提高。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均应制定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每学期上课前需填写授课计划表,合理划分理论教学、实验、专题讨论的学时,并于开学第二周将授课计划表交研究生处备案。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公共课及部分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第一次开课或者更换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开课审批表,经批准后由研究生处按培养计划下达开课任务。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应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书一般选用高水平、有特色的权威专业书籍。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一流的学术期刊原文。第六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或学生选定的选修课均应按时开出,按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需在上一学期末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由,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第七条每位专业课任课教师每学期主讲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门。第八条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或减少课时。因故需调课时,需提前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因调停课所缺课时应及时为研究生补上。第九条任课教师应当掌握研究生的课堂考勤情况。对于缺勤超过1/3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必须重修。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十条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是通过笔试、口试等形式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给出评价,其中笔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两种形式。考查(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小型设计、课程论文、文献综述等)一般是通过对研究生平时学习情况、实践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二条课程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决定,考核试题内容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深浅、份量要适中。第十三条学位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实验、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实践环节一般采用考查方式。第十四条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学院组织安排。第十五条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3年内有效。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报送研究生处。第十七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第十八条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可以重修。第十九条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每门课程有两次重修机会,两次重修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第三章成绩和试卷管理第二十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实验、课程论文等)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核成绩一般不低于70%;考试课程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学位课70分(含70分)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285.0分,75分良85分,65分W中75分,60分W及格V65分,不及格60分。从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分数时按照优计90分、良计80分、中计70分、及格计60分、不及格计40分进行换算。考核成绩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完成评卷工作,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单,签名后的成绩单连同试卷送交研究生处。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任课教师,应向研究生处书面报告,并且最迟提交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研究生处将试卷归类整理后妥善存放备查,研究生毕业后1年以上方可将其试卷销毁。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查阅成绩均在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整洁、记分规范,评阅完毕后评阅人需要签名。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查阅考试试卷,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须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教师进行。第四章课程质量评价第二十五条课程质量评价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由开课单位、教学督导、选课研究生共同参与完成。第二十六条建立管理人员听课制度。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教学督导负责对课程教学进行随机检查、随堂听课,及时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做出评价。由研究生处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开课单位或直接反馈给任课教师。第二十七条组织研究生网上评教。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研究生查询成绩前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第二十八条学校主要以研究生评教作为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计分,95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二十九条课程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课程建设项目申报重要参考条件,优秀课程应优先考虑立项建设。第三十条对评价结果不合格课程,开课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课程予以取消。第三十一条课程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我校招生计划任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的规定(*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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