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docx
银联商务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协议请特约商户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收单机构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特约商户应重点阅读。除非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无权使用收单机构支付服务。特约商户使用收单机构支付服务即视为特约商户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经甲方(收单机构)和乙方(特约商户)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协议如下:一、术语定义1. 1“银行卡”是指按照清算组织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相应的清算组织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清算组织分配或确认的卡片,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卡、VISA卡等。1.2 “境内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本协议目的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又称“人民币卡”。1.3 “境外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以外(出于本协议目的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发卡机构发行的外币卡;其中中国银联或银联国际负责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非银联卡视为银联境外卡,例如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卡片正面或背面印制有美国发现金融服务公司"Discover”标识的发现卡,具体范围以中国银联和银联国际规定为准。1.4 “手机闪付”是指以非接技术为核心实现手机等移动设备的线下非接触支付(近场手机闪付)和远程在线支付,包括华为、小米、OPPO、vivo、苹果、三星、魅族品牌Pay与HCE产品。1. 5“二维码”是指基于中国人民银行二维码支付标准的条码支付服务,用户可以使用各种支持二维码支付标准的APP进行B扫C和C扫B条码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银联二维码。1.6 “云闪付”本协议特指收单机构基于银联手机支付产品提供的远程支付服务,用户在商户的APP或网页上付款时,可以通过云闪付APP支付控件或115页面选择银联云闪付或银联在线支付完成支付。1.7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如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全民付支付账户。1.8 “现场支付业务”(即近场支付)是指收单机构为实体商户的实体门店交易提供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1.1 9"网络支付业务”(即远程支付)是指收单机构为网络商户的线上门店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商城、APP、手机网页、公众号、小程序等场景的交易)提供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业务。1.10 “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木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1.11 “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读取、识别银行卡、支付账户条码等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相应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1.12 “商户资金自主管理系统服务”是指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及其授权的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系统服务,特约商户授权被授权人管理其支付交易结算资金,收单机构仅需根据被授权人指令对特约商户结算资金进行分账、划付、扣费等操作。1.13 “悦收银”是指为商户收银机安装“悦收银”插件,或为商户业务系统提供接口对接,以支持商户受理条码支付(C扫B)以及使用收单机构其他增值服务的支付相关技术服务。1.14 “悦融益”是指收单机构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增值服务,商户每日交易资金不自动结算,根据商户“提现”指令或商户授权平台的指令,收单机构将商户部分或全部未结算交易资金结算至商户指定银行账户或理财账户,从而实现每日交易资金到账时间可在T日(交易日)当天或T日后任意N日灵活设定。1.15 “智慧到账”是指收单机构为满足商户对结算资金到账时间个性化需求,由收单机构系统根据商户选定时间自动实现资金定时到账的服务。1.16 “用户”是指银行卡、支付账户的合法权利人以及花呗、全民花等相同或类似融资+支付一体化产品的用户,其中银行卡的用户亦称“持卡人”。1.17 “发卡机构”是指通过银联网络等卡组织开展银行卡发卡业务的银联或其他卡组织成员机构和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花呗、全民花等相同或类似融资+支付一体化产品的服务机构。1.18 “调单”是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1. 19“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或追回已付款项。1.20 “退货”是指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全部或部分退还用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1.21 “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支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纸质或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用户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1.22 “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1.23 “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支付账户中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支付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1.24 “便民支付”是指收单机构在商户处PoS终端叠加便民支付功能和/或实体网点布放专门的便民支付受理终端,并提供信用卡还款、游戏点卡销售、手机充值、公共事业缴费、账单支付、飞机票订购等服务内容,银联卡用户自助使用支付受理终端读取银行卡完成上述产品、服务的支付。1.25 ”营销联盟(全民惠)”是指收单机构依托全国合作商户及智能支付网络,为用户、商户、银行及品牌机构提供优惠验证及支付清算服务的电子营销平台。1.26 ”动态货币转换(DCOw是指按照外卡组织制定的业务规范,特约商户以人民币对服务和货物标价,持卡人可在使用外卡时选择将人民币金额折算为该卡计值币种的货币金额作为向外卡账户进行结算的金额。二、服务内容2.1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当用户购买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或与乙方进行其他交易时,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向用户收取款项。甲方还可能向乙方提供支付相关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支付业务申请书或其他业务申请材料中乙方的申请和甲方按支付业务法规和甲方业务规程进行审查的结果为准。三、特约商户入网登记、变更与审查2.2 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应如实登记乙方信息、实际业务类型和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供经营资质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小微经营者身份证明、公司业务介绍、联系方式,若乙方从事特定许可项目应提供许可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乙方证明文件存在有效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甲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2.3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后,有权依据支付业务法规、行业协会、清算机构、卡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则和甲方业务规程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其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保证义务和责任。2.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文件资料。甲方有权根据调查结果重新审查乙方资质,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如发现乙方资质不再符合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2.5 4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登记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小微经营者、代理人等信息变更,应及时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或在商户服务平台自助办理变更,未及时办理的,由乙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的情况对乙方重新进行资质审查,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如乙方变更后资质不符合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2.6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资质上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的服务。乙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甲方有权重新核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乙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2.7 乙方应在甲方处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小微经营者、代理人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乙方注册或登录甲方商户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统一服务平台、银联商务APP、网上服务系统)或在线办理业务时,以及其他网络场景下,甲方可以通过该手机号或邮箱验证乙方身份、与乙方进行信息交互或接收乙方其他操作。乙方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该手机号和邮箱,凡是使用该手机号或邮箱进行的身份验证、信息交互或其他操作,均视为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的行为,由乙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2.8 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小微经营者和/或代理人是乙方的商户服务平台初始管理员,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服务平台管理账号(用户名及密码),因管理账号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管理账号在商户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乙方的操作,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四、业务开通与变更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体门店或线上门店(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商城、APP、公众号、小程序)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门店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过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甲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4.2 乙方门店接入支付业务所需的软硬件、支付接口(或插件,下同)以及其他物料,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和乙方经营情况审核确定并提供,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对接支付接口、配置其他软硬件或物料的,乙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系统接入甲方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调测费、月租费及证书申请和更新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对已提供的软硬件、支付接口及物料进行调整,比如调整已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对接支付接口的,乙方应对其发起交易的IP地址拥有合法权利并提前向甲方报备。4.3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金额向甲方缴纳终端押金,押金不计利息。4.4协议文件终止后10日内,乙方在完全履行完毕下列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申请退还终端押金,否则甲方扣除全部押金作为乙方应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全部损失:(1)乙方将协议文件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损坏,对于乙方享有所有权的终端,配合甲方完成终端参数和信息清除;(2)乙方提交全部有效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支付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用户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收单行号、发卡机构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参考号、金额、用户签名;(3)乙方已结清协议文件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4.5 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软硬件、支付接口及支付页面和其他物料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和维护C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等软硬件、支付接口及物料等,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拆解受理终端等硬件,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修改、破坏受理终端程序等软件。如有违反,因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4.6 甲方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乙方应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场地,否则甲方可以拒绝安装受理终端或撤问已安装的受理终端,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1)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2)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3)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4)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4.7 乙方线上门店使用甲方支付服务开展的业务上线前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准备工作:(1)乙方线上门店应显示明确的名称、标识和客户服务联系信息,准确描述商品或服务和价格、币种等信息,公示保密声明或隐私声明;(2)乙方应制定线上门店交易流程、售后服务或纠纷处理规则并在线上门店公示,保证用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并能够正常使用完成交易;(3)乙方应明确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线上门店公示;(4)乙方应明确支付常规功能的退货、退款和交易取消政策和相应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线上门店公示。4.8 乙方受理银行卡支付的,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或线上门店相关页面显要位置露出银联等卡组织或条码付款服务方受理标识。乙方承诺不将银联等卡组织名称或其对应英文名称以及其他受理标识用于任何其它用途。4.9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软硬件及物料。受理终端及其他软硬件的使用保管应符合约定,发生遗失、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赔偿损失;空白签购单应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等环境下保存,并仅用于协议文件约定的支付业务。4.10 如受理终端系乙方向甲方购买,乙方享有受理终端硬件所有权,乙方亦应遵守甲方受理终端规范管理、升级维护等方面要求,且在协议终止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POS终端进行参数、信息清除。4.11 为让乙方用户享受更全面和便捷的支付服务,在交易手续费率不高于已开通支付方式约定费率的情况下,甲方可能会不时主动为乙方新开通支付业务申请表单中已列明或未列明的其他银行卡或条码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已开通的支付方式,如因发卡机构或其他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新开通支付方式费率按已开通的银行卡或条码支付约定费率执行,如甲方提供优惠费率,以实际执行为准;如新开通支付方式费率高于已开通支付方式约定费率的,应征得乙方同意。4.12 12乙方门店信息等业务开通申请信息和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或门店迁址、停业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若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由乙方处理。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情况单方调整、暂停乙方开通的支付业务类型,调整受理终端型号、数量,或限制使用甲方提供的软硬件及物料,或撤回受理终端、关闭支付接口。4.13 乙方使用甲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申请关闭已开通业务类型或申请开通其他业务类型,由甲方重新进行业务受理和审查后为乙方办理。4.14 乙方新增门店需要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应当按本协议向甲方申请业务开通,各门店开通的支付服务及支付终端、物料、接口、二维码等仅限该门店使用,各门店之间、线上线下业务不得混用。4.15乙方应组织其支付业务受理工作人员接受甲方业务培训。乙方工作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其进行培训。乙方应确保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银行卡业务和其他支付业务。甲方可以采取的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培训、集中培训、网站或APP在线培训。4.16乙方接受甲方上门服务时应对甲方服务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乙方承诺:受理终端、支付接口及其他软硬件或物料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签购单不被除甲方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查阅、调取、影印、留存。如因乙方未尽身份查验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4.17甲方为乙方开通的支付业务仅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4.18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4.19乙方可以开通营销联盟(全民惠)业务,从而享受甲方合作机构提供的营销资源或自行配置营销活动,开展银行卡支付营销、扫码支付营销、卡券营销、积分营销等活动,为乙方用户提供减免、折扣、积分支付等优惠,甲方为乙方提供营销活动配置、营销信息发布、权益核销等服务和终端机具功能支持。如无特别约定,乙方受理的营销交易亦适用支付交易相关条款。4.20乙方受理的甲方合作机构营销活动交易,甲方应将合作机构补贴资金和乙方用户支付的资金结算给乙方,双方如另有约定具体结算规则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乙方不得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门店公示的正常营业时间之外发生优惠交易、放任一人多卡或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等形式)套取营销补贴资金。若发生套取行为,甲方不承担套取交易的营销补贴资金,并有权追偿乙方已经套取的营销补贴资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断营销服务。4.21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全民惠相关网络平台或线下提交营销活动信息登记表申请配置营销活动,营销补贴资金承担和结算按乙方确认的营销活动信息执行。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对于通过乙方账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如因乙方没有妥善保管其账号和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保证履行在营销活动信息中向用户做出的优惠及服务承诺,并保证不得出现降级服务。4.22乙方应妥善保管所有营销交易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配合甲方查询、调单和可疑交易调查;乙方只需按用户实际支付金额向用户开票;经甲方合并清算给乙方的外部营销补贴资金,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格等额发票(抬头为甲方或营销补贴出资方)。五、交易受理与处理5.1 基于乙方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收付款需求而发起的支付交易,乙方应当按照支付业务法规、卡组织、清算机构与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和甲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支付交易,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乙方向甲方传递乙方或乙方用户发起的支付交易指令,乙方应保证操作正确无误和所传递交易指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仅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和指令进行转接处理,不对交易数据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承担核实责任5.2 乙方线下门店受理银行卡支付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1)出示的卡片有发卡机构标识,无“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激光图没有破损或模糊;(2)卡片在有效期限内;(3)卡片若有照片,照片应与用户本人相符;(4)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5)刷卡后POS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印卡号未屏蔽的部分应与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6)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7)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用户的消费金额一致;(8)签购单上应有用户签名,且用户签名应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相符;(9)对于银联IC卡,应首先在受理终端上读取芯片信息,当芯片或芯片受理终端故隙无法使用芯片方式完成交易时,可以使用磁条进行交易。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磁条读卡方式进行支付交易;(10)乙方每日营业终了,应在受理终端上进行日终结算。5.3 乙方对接甲方支付接口应遵守以下要求:(1)乙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甲方传送或接收甲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2)乙方应严格遵循甲方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用户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代替用户提交订单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3)乙方应在其支付提交页面显著位置嵌入由甲方提供的标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标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若甲方标识使用规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乙方应在协议文件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的使用,并将其网站上的甲方所提供的标识及与甲方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4)乙方在交易报文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所属种类、是否存在物流的标识、客户发起交易的IP地址等信息。5.4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5.5 乙方应保证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支付交易,乙方的交易电子数据或纸质单据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商户名称,订购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单价、合计索取价格、配送信息。乙方妥善保留相关电子交易数据和交易原始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5.6 甲方可以向乙方查询支付业务受理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银行卡现场支付交易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条码支付和网络支付交易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5.7 协议文件终止后,甲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协议文件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8 甲方及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卡组织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乙方信息及乙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拓展业务、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5.9 在乙方接受到甲方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甲方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乙方应等待甲方明确反馈或主动向甲方确认指令处理状态,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支付指令或向用户确认收款。若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或擅自确认收款导致未成功扣收用户款项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六、交易及结算延迟处理6.1乙方同意,甲方作为支付服务提供方,有权对乙方就本协议下的交易活动进行合规监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风险提示或指导意见,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若甲方拒绝乙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或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待上述情况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消失,则甲方应恢复交易和结算,并对延迟结算或冻结的资金予以结算。1.1 2除6.1条约定外,乙方同意,发卡机构和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对乙方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当前述机构发现乙方疑似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时,前述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甲方对乙方设定交易限额、控制交易权限或拒绝乙方的交易请求或对相应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损失,前述机构与甲方有权根据自行判断,将延迟结算的资金赔付给用户。七、服务费用与交易资金结算7.1 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等各项服务费用。如有权机关、清算机构、卡组织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支付受理规则变化或导致甲方支付业务成本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支付业务价格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标准并通知乙方。如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将视为乙:受调整,自乙:倒甲方通知之日五个工作日后开始IlfJIf的费率标准;如乙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相关支付业务并向甲方申请关闭,如乙方继续使用的,视为乙方无异议。如甲方基于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的优惠活动,在约定费率之外向乙方提供优惠的,优惠费率仅在活动期间有效,甲方有权根据优惠活动变动情况单方终止优惠费率或在约定费率范围内调整优惠费率。1.2 2双方约定从交易资金中扣收的服务费用,如甲方未能足额扣收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双方约定预付费的费用,乙方应在每个付费周期开始前至少提前5日支付给甲方,双方约定后付费的费用,乙方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5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并中断相关业务。1.3 乙方逾期未付服务费、保证金或其他应付甲方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资金中扣收逾期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或暂缓交易资金结算并要求乙方支付。1.4 若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应在首次开票前依法及时提交准确、完整的发票信息,甲方就服务收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甲方提交一般纳税人资质材料。1.5 乙方应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乙方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乙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的,应当以纸质文件和甲方认可的电子方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或向甲方确认,甲方审核无误后,依据乙方变更后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或乙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出借、出租或出售结算账户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乙方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因乙方未及时联系甲方,而导致的短款最终无法追偿: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1.6 乙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联系。1.7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可以从乙方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乙方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乙方应补足差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经甲方通知补足差额的,乙方应自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D发卡机构退单;(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3)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卡组织处罚;(4)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确认的长款;(5)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对因以上情形造成的甲方垫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8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范围内,在不降低服务品质的前提下,为提高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效率,乙方的交易结算资金可由甲方总公司或甲方总公司安排的其他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进行处理。1.9 乙方交易资金扣除应付甲方各项费用后一般为T+1方式结算,即在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如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如乙方开通T+0,交易资金在交易日当日结算给乙方,具体规则以甲方实际执行为准。如乙方开通D+1,交易资金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自然日结算给乙方。乙方申请T+0和D+1的,是否开通、具体开通时间(通常为使用甲方支付服务满90天且连续正常交易满30天)以及额度由甲方审查后确定,且甲方根据乙方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有权随时调整额度或关闭T+0/D+1。如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延迟将交易资金清算至甲方账户,甲方向乙方的资金划付相应顺延。1.10 对于乙方超出T+0/D+1额度的交易资金或由于系统等原因未能在时限内进行结算的交易资金,甲方可按照常规方式结算,且就相应结算资金不向乙方收取T+0/D+1服务费。1.11 乙方向甲方申请发起手工退货、贷记调整等交易前,应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退货或贷记调整金额的款项,否则造成退货、贷记调整不成功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后果。八、差错、争议及客诉处理8.1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等就差错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甲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组织等机构对甲方的退还规则向乙方处理;因处理退单交易,如再请款、争议裁判、申诉等,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 2如因乙方信息错误或虚假,证照过期、无效或虚假,操作不规范,交易违法、虚假,交易指令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存在问题,交易背景不真实,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商品或服务交付有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和甲方规定的情形,导致发卡机构退单、用户拒付或要求退款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结算该支付交易对应的款项,甲方已经结算的,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甲方亦有权从乙方其他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若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8.3 对于退货业务,退货资金只能结算至交易发生的银行卡等原支付渠道,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调账(退货)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乙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甲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甲方Z如乙方出现短款时,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8.4 当乙方与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应由乙方与用户直接解决,与甲方无涉。用户向有权机关、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或甲方投诉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的,甲方有权视情况中止/终止乙方开通的业务。8.5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对用户的承诺或与甲方的约定等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解决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等纠纷;若乙方怠于解决,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直接从乙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扣取与上述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乙方的账户余额或结算款项不足以抵扣损失金额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向乙方追索剩余损失的权利。九、风险防范9.1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金额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9.2 协议文件终止的180日后或乙方与用户的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的180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的)的30日内,乙方在结清所有款项并履行完毕协议文件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否则甲方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乙方应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全部损失。9.3 对于乙方商品或服务交付与资金支付非同时完成的情况,乙方应与用户就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收货人以及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违约风险等信息予以明确,征得用户同意不以延期交易商品或服务为由向发卡机构拒付,并按约定要求交付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服电话、售后服务等用户告知信息,并同意甲方可通过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渠道告知用户。9.4 甲方及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使用乙方信息,对乙方开展风险监控、审查和评估,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风险状况的评估随时调整乙方交易资金结算时限和方式、调整乙方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乙方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9.5 乙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账户冒用、钓鱼网站等非发卡机构及非清算组织承担的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当出现前述乙方应予担责的情形时,甲方有权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并使用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乙方的保证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保证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直至终止本项业务合作。9.6 乙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洗钱、交易分单、刷单、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跑路”)等严重风险行为。9.7 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防范交易不真实、欺诈、盗刷、伪冒交易、用户否认交易、用户拒付、用户账户信息泄漏或错误的风险,及时解决用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9.8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商户类型设置特殊的单日、单笔交易限额,并有权对实物类和虚拟类交易设置不同的风控策略,乙方应在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限额内开展业务。9.9 乙方不得将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等软硬件及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二维码等物料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允许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9.10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交易,乙方不得将他人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9.11乙方应建立货物拦截等损失化解机制,在进行欺诈交易调查时,应协助甲方拦截相关物流在途货物,挽回欺诈风险损失,如因乙方未配合进行货物拦截导致出现欺诈风险损失,甲方及发卡机构、卡组织、清算机构有权根据乙方风险情况,采取降低乙方交易限额、暂停乙方交易等风险防控措施。9.12乙方不得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不得向二级商户或其下游商户开展资金结算。9.13甲方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以不定期向乙方提示异常交易,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就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并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情形类似的异常交易。乙方未及时有效处理甲方风险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9.14甲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可不定期向乙方提示风险隐患和整改、优化建议,乙方应在整改、优化期限内配合甲方完成整改。乙方未配合实施整改或未有效实施整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9.15乙方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十、违约责任10.1除协议文件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10.2 乙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拒绝乙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资:5行冻结,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D乙方和/或乙方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套现、洗钱、融资、赌博、传销、盗取用户资金、电信诈骗、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窃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或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2)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国家有权机关录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无照、无证经营的;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乙方法人代表、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3)乙方虚构、伪造商户信息或材料,或假冒其他机构、个人的信息或材料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或登记的门店实际停止经营,或登记地址不存在、联系不上;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被解散,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4)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给发卡行、卡组织、清算机构或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或虽未造成后果但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甲方整改要求和目标的:a.受理银行卡,未尽签名审核义务;b.将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支付;c.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乙方受理的支付交易;d.涂改签购单等交易证明材料或未妥善保管导致交易证明材料湮灭、难以辨认,或篡改交易数据;e.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卡号、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f.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