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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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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docx

    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奖、助、勤、补、免”校内资助体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第二条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符合相应资助标准的学生。第三条资助工作坚持奖优、助困原则,资助对象为学习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校内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负责人组成。学生处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发放和管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学院及上级监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各系负责本系校内资助的组织实施。第三章资助项目(一)奖学金第五条校内奖学金学院设立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学年1000-3000元,奖励名额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分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上学年学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6 .同一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参见XX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新生奖学金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我院完成本科学业,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被我院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优秀新生。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生,名额根据我院录取本科新生情况确定。第七条实践、创新奖学金为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创新创业能力和专业技能,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学院设立实践、创新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在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具体奖励标准及评选办法参见XX学院学生实践创新奖学金评选办法。(二)助学金第八条校内助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校内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资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生1000元/年,资助比例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10%左右。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的领导;7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8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9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体评审办法参见XX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新生入学资助为帮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初日常生活费用,学院设立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被我院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元/生。申请对象:1.孤残学生;10 父母一方去世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11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及其他不能维持入学后日常生活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三)勤工助学第十条为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学院在校内为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组织管理参见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四)临时困难补助第十一条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下:1 .在校期间学生父母或抚养人一方去世,补助100o元,父母或抚养人双方同时去世,补助3000元。2 .学院走访慰问贫困生家庭,对所慰问的贫困生及家庭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困难补助,具体走访贫困生数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慰问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元/生。3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或父母突患重大疾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遇重大变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学生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及系科审核,学院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4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特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补助,具体标准及名额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5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节日慰问品、补助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寒暑假路费等形式对困难学生予以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生。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1 .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2 .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3,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4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5 .有其它不予补助情况者等。(五)孤儿学费减免第十二条为加强孤儿学生教育保障工作,学院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对在我院全日制本专科教育阶段就读的父母双方(抚养人双方)去世的孤儿学生减免学费。孤儿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开学初组织申请认定,学费减免标准为孤儿学生本学年应缴纳的培养费。第四章校内资助资金来源、提取、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学院设立校内资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学校事业收入。第十四条校内资助资金以上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5%足额提取,用于校内资助支出。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处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第十六条学院财务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挪用、私吞资助资金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事业收入情况,对以上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标准及资助范围如有调整,以正式印发的通知文件为准。第十八条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工作实际,需增设的校内资助项目,如不在本实施方案范围内,按正式印发的通知文件执行。第十九条本实施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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