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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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23)2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本细则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第二章设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银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一机制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补偿。本风险补偿机制与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联动,最高风险分担比例为75%。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K)OO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区金融主管部门。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细则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第九条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的原则。第十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第十一条适用于本细则的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二)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后续版本划定。第十二条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笔贷款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二)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办法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视为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本细则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担保视为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本细则将小微企业与其企业主视为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四)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第十三条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2023年1月31日之日起发放且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划分的不良贷款。(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第十四条年度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补偿标准和比例的计算方法:(一)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未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5%;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00万元与该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二)单一合作银行机构在同一年度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放款金额的3%时,当年度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机构新增补偿申请。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三)负责开展合作银行机构遴选,并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机构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建立台账。(二)负责受理汇总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三)负责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建立台账。(四)负责对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五)负责对已经获得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六)负责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金返还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七)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上述台账资料。(A)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资金申报环节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及督促整改。(九)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进行管理考核,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二)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建立台账。(三)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申报补偿资料,对申报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台账。(四)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尽责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发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五)配合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为广州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二)配备具有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管理经验。(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四)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合作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作为主要业务场景且无线下经营网点的银行机构外)。(二)在本区内运用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取得一定成效。(三)无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已纳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合作银行机构,符合上述要求的,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直接成为本细则合作银行。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有关工作流程如下:(一)报送贷款数据:合作银行以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为单位,及时将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台账。(二)提出补偿申请:合作银行以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为单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首次申报或在上一个申报时点前未申报的不良贷款集中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三)撤销补偿申请: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在补偿资金划拨之前被移出不良贷款类别时,以二级支行及以上机构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建立台账。(四)返还补偿资金: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相应比例在合作银行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回至区财政,并建立清收处置资金返还台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报送受托管理机构。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获得的补偿资金。(五)补偿事项核销:对借款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注销,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终结,或自获得资金补偿之日起5年(含)以上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且合作银行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报主管部门同意核销后,该笔不良贷款不再进行台账报送及资金退回。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流程如下:(一)汇总贷款数据:收到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后,及时汇总,并于每月1日、16日分别报送主管部门。(二)多家授信通报:发现两家(含)以上合作机构向同一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及时通知各合作银行。(三)初审申报补偿资料:收到合作机构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在当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合作银行,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补偿资料报主管部门复审;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告的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建立不良贷款台账。(四)受理撤销申请:收到合作银行撤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合作银行,同步更新不良贷款补偿台账。(五)报送年度初审结果: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年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不良贷款补偿名单,经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后报主管部门审定。(六)督促处置不良贷款: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在获得补偿资金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并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退回区财政。(七)报送核销初审结果:收到合作银行机构核销已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核销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告知合作银行机构,并将通过初审的核销申请资料报主管部门复审;根据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告的核销名单建立核销台账。(A)建立报送台账: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及时建立各类台账,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台账资料。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流程如下:(一)掌握贷款数据:每月1日、16日分别更新掌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贷款数据。(二)公示季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季度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复审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告拟纳入不良贷款补偿的名单。(三)审定年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每年3月底前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四)拨付补偿资金:每年3月底前,按照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补偿资金拨付。(五)监督指导处置不良贷款:监督指导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并在获得补偿资金后继续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退回区财政。(六)申请核销项目名单: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已获资金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核销申请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销意见。通过审核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公告核销已获资金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名单。(七)监督绩效评价:按年度对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中确定。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报补偿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合作银行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向区财政部门和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银行机构资格。第二章助企应急资金周转支持机制第二十九条对产业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良的重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引导合作机构采取市场化模式,为名单内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过桥服务。需要短期资金周转过桥服务的企业需向区金融部门提交申请,由区金融部门会科学技术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研判申请企业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针对名单制管理的重点企业制定“一企一档”金融服务方案。本条款所指合作机构是指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按其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单笔业务最高补贴期限为1年(含)。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一)名单内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实际贷款发放时间均应发生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二)贷款合同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补贴期限依据;贷款实际天数超过1年,按1年期限给予补贴。(三)同一个贷款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1年期以内(含)的贷款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后申请补贴。1年期以上的贷款合同需于实际业务交易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补贴。(四)所有期限的贷款合同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五)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六)贷款贴息期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为名单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单笔业务最高补贴期限为1年(含)。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一)名单内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租赁业务交易时间均应发生在本措施生效期间;(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实际天数作为计算补贴期限依据,租赁实际天数超过1年,按1年期限给予补贴;(三)同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1年期以内(含)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后申请补贴。1年期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需于实际业务交易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补贴。(四)所有期限的融资租赁合同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五)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六)融资租赁业务补贴期限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第三章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第三十二条组建10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为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等支持,重点投向本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领域。第四章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第三十三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直达工具,持续增加贷款投放,落实好续贷政策,统筹考虑展期、续贷、重组等手段积极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企业贷款成本(实际支付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给予10%的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一)对本措施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内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L上市企业;2“新三板”企业;3.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二)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三)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应发生在本措施生效期间;(四)企业银行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前一年的贷款贴息,不满12个月的银行贷款项目,需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实际天数一次性申请。(五)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个贷款合同的贴息,且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贷款合同如已享受区内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贴息;(六)所有期限的贷款合同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七)贷款贴息奖励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A)贷款贴息期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第五章适当放宽产业用房分割转让限制第三十四条对制造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分割登记、转让作明确限制的产业用房,由企业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区行业主管部门、区经济招商部门)就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复后,由企业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签订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分割登记、转让事宜,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产业用房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o第六章给予优质企业租金补贴第三十五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租金的50%给予最高IoO万元补贴。第三十六条申请租金补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企业L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连续三年正增长且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2.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连续三年正增长且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连续三年正增长且复合增长率20%以上。第三十七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和购置办公用房费用补贴:(一)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二)申请单位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个公历年度。(三)租用场地补贴面积以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上载明的租赁面积为准;其中,对租用场地位于广州国际生物岛的,以已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上载明的租赁面积为准。(四)本条款所称租用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或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未充分使用,长期空置、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务的,应当退还相关补贴。实质审核部门负责实地核实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情况。第七章助力企业寻商机、拓市场、抢订单第三十八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寻找合作伙伴、开拓市场、稳定订单份额。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对参加国际、国内的专业展销会、大型博览会等重要宣传、推介、展会活动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第三十九条展位费用和租赁费是指企业租赁展位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企业注册费和展位搭建费,同个展会支持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特装展位仅限光地租赁费,补贴面积不超过2个标准展位。第四十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区商务部门申请奖励:(一)会场现场及企业展位照片;(二)租赁合同;(S)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八章建立应用场景“机会清单”发布机制第四十一条常态化梳理智能制造、智慧城市、交通、政务、文旅、教育、医疗等领域有市场需求的应用场景,组织发布应用场景“机会清单”,鼓励中小企业围绕“清单”提供解决方案,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延伸拓展市场空间。第九章强化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第四十二条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大力推动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同时注册及参与虚拟电厂和需求侧响应,享受相应补贴。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第十章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支持企业合法经营,保护企业家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加快推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全链条服务体系。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持续深化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第四十五条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措施扶持范畴。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第四十六条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兑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租金补贴,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金补贴;区商务部门负责兑现稳订单补贴;区金融部门负责兑现贷款风险补偿、助企应急资金、贷款贴息等金融补贴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企业登录统计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为准。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是指当年I-Il月的营业收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本细则涉及的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X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Oo第四十九条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措施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第五十条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