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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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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安全制度管理第五章安全会议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章安全保障第八章危险源管理第九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第十章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一章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二章职业健康第十三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十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十五章安全生产档案第十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山东高速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员参与。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五)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权属各单位。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审查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集团公司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各单位均应成立安委会,安委会应由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下属项目部、分支机构,均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七条各单位均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及安全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合同额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项目部或安全风险较高的桥梁、隧道项目部,须配备安全总监。第八条各单位项目部、生产车间等均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比例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其他行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业务;(二)各权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为本单位党委委员;(S)除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岗位外,新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本单位从业3年以上,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优先选用;(四)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一)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年度安全生产奖励应当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二)建筑施工类等高危行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报备:(一)各单位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对稳定;(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1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报备。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一)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所属项目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三)各项目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与本项目、本部门全体员工层层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S)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调研一次安全生产工作;(A)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安排一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集体学习;(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A)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各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说明书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备案等。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各主营单位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梳理,并形成梳理修订记录,确保其有效和适用。其他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梳理。第五章安全会议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年应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任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年度综合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当前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各项目部每月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状况和施工生产中存在问题,提出预防措施或解决办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照片和会议视频、录音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各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本单位承担安全教育培训责任。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项目部(车间、工段、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二)岗位安全说明书;(S)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安全操作规程;(五)应急预案;(六)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要求外来作业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七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建设工程类单位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为1.5%;(二)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非建筑施工单位、后方单位按照每名职工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列入预算,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检查评价、预案演练、活动开展等管理性支出。非管理性支出按照实际列入预算。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各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其正确使用。第三十五条安全物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物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支架搭拆及预压等危险作业,应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统一指挥,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七条非高危行业企业进入高危行业,高危行业企业进入本业务领域以外的高危行业前,应当首先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项目投资论证。第八章危险源管理第三十八条各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工作。对所涉及的办公区、生产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及时编制和更新危险源辨识清单和风险管理方案,经负责人审批后,报上一级单位备案。第三十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检测,每3年至少评价一次。信息变化时,应及时重新报备。第四十条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已经关停或经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视同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将危险源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基础、基层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的全面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安全专项活动、特殊时段安全保障等重点工作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层面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年度内覆盖到所有权属单位、主要工程项目部。各单位每个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每季度覆盖到所有权属项目部,并形成书面通报。各项目部、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综合检查。第四十四条各单位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范围必须覆盖参加专项活动的所有下属项目部或分支机构。第四十五条安全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照检查表逐项检查登记。检查结束后检查表要由检查人员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备案。第四十六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人员要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向检查单位反馈。第四十七条隐患整改及复查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等书面形式报检查单位。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检查单位要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合格,并做好复查记录。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监控整改的,有权向上级单位进行举报。第五十条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或其他明确指出存在隐患的有效书面材料;(二)单位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会议纪要、上报文件等资料;(S)单位已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报告;(四)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复查、评估、分析及形成的结论等文件资料;(五)重大安全隐患审查验收报告;(六)其他具有保留价值的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第五十一条各单位收到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文书、文件,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完成整改的应书面回复对方隐患已经消除;(二)对于不合理、不可行的整改要求,要书面回复对方无法整改理由,必要时附专家意见;(S)对于整改要求笼统、含糊不清的,要求对方明确提出整改目标和措施。第十章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第五十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结合施工能力和管理资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综合策划。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分析、确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三条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十一章安全技术交底第五十四条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施工前,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逐级进行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底工作的监督。第五十五条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一)作业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二)作业中的风险状况;(三)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四)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五)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六)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自救方法、避难和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六条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第五十七条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不准进行相关作业。第十二章职业健康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第六十条各单位应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和督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三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与所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统一联动。第六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包括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规范化格式文本,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有关协议或备忘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或者岗位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经实施或演练发现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六十六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项目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六十七条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报备。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六十九条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四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七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十一条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越级向上级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高速集团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七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七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第七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十五章安全生产档案第七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和归档。归档资料应规范、完整、系统,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内容:(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立、调整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文件;(二)与各下属单位或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岗位安全说明书、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四)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梳理修订记录;(五)安全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六)安全检查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复查记录等;(七)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报备等资料;(A)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等;(九)安全生产费预算计划、使用台帐;(十)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机构和人员清单、应急物资装备登记和维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等;(十一)安全事故报告记录、事故处理情况报告、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文件等;(十二)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十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统计表及统计分析;(十四)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和标准、安全考核资料、奖惩兑现资料等。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档案专用内容:(一)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二)特种设备检测报告、检查维护记录;(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资料;(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五)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资料;(六)安全设施设备台帐、消防器材台帐、检查维护记录;(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A)安全活动方案、活动资料、活动总结等;(九)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执行落实相关记录资料;(十)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第十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七十九条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层面的安全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该单位生产经营业绩综合考核评定。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对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安全生产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十一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为述职内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察、晋升、奖励的重要参考。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和标准,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第十七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各权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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