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表.docx
序号检查项目名称和要求依据检查结果1管架跨越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跨越装置内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跨越人行道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7.3.82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表7.3.4的规定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7.3.43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6条4石化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5216条5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位于不同方位。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5.6.4条6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和路面上净空高度符合规范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3.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节7液化烽、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是否不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3.5条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独立设置,并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分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符合规范要求,泄压面的泄压方向应明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条9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规范要求。应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内面平整、光滑;厂房内不设地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5、366条10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应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7条11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满足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Ll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09m°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符合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4条第375条12危险场所必须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和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7条13具有大气环境腐蚀,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进行防腐处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5.6.4条U贮存腐蚀性物品的库房是否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腐蚀性商品储护技术条件(GB17915)第4.1.1条15企业“二道门”应分别设置人员和机动车辆出入通道,人员出入的“二道门”应采用闸口门等一人一通过的形式,机动车辆出入的“二道门”应采用伸缩门的形式省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苏安监2O17J37号)16人员出入的“二道门”必须设置门禁系统,具备出入人员统计和信息分类功能,所有人员出入“二道门”实行一人一卡制17“二道门”入口处应加装视频监控,安装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出入“二道门”人员信息以及生产区域内各生产作业场所人员的数量及分布情况18在“二道门”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应急疏散路线和紧急集合点;设置进入“二道门”内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禁烟禁火的警示牌19“二道门”在应急情况下应具备快速开启功能;在断电状态下,应具备人工快速开启功能。鼓励企业将事故报警系统与“二道门”联锁20制定切实可行的“二道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H常检查与考核21明确“二道门”管理责任部门,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人员和车辆信息核对22企业应编制工艺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23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中流量、压力、温度、料比、反应时间、反应终点等工艺指标有详细规定24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5在装置存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的部位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有毒气体报警仪26企业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精储工艺控制温度、压力,并与蒸气形成联锁关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27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规程)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8特种岗位工人持证上岗29岗位工人正确穿戴劳保用品30原始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清晰、工整、无涂改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1班组有交接班检查记录,岗位有班中巡回检查及记录32设备安全附件:安全阀等是否购自有资质生产单位,有合格证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33压力表经检验,并标明检验Fl期(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第161条)34温度、流量、液位仪表有合格证并经检验35设备保温等是否按设计进行36管道布置合理、标识清楚37设备、建(构)筑物防雷、防静电接地符合规定,并经检测合格38扶梯、护栏、平台完全,按规范要求39车间内设备的布置合理,并与相邻装置布置相协调40设备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适当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布置41设备的间距除应满足防火、防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为操作、检查、装卸和吊装所需留有的场地和通道;满足设备机构架的梯子,平台的布置;满足设备基础、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和排水井的布置;满足管道和仪表的安装42装置中设备裙座、钢支架根据规范应进行防火设计43振动、噪声较大的设备有防振减噪措施44强腐蚀介质的设备要采取防腐蚀措施45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46主管廊是否在装置内处于能联系尽量多的设备位置;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管廊管架间的跨距通常为69m47管道材质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48管件阀门应有合格证,并经验收检验方能使用49管道安装有无死角和不合理,坡度是否符合流向50管道保温(保冷)状况5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和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X)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2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全敞开式的建(构)筑物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53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U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4电气接线应穿管保护,接头处密封55电气设备是否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接零、可靠的屏护、遮拦、护网等56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雷电线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57是否设置应急电源58泵、机等传动轴是否安装防护罩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59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是否有可靠防护装置60各人孔、投料口、地沟等部位是否有盖板、护栏和警示牌61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齐全完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3压力管道应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有合格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4特种设备应定期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有检查记录65桶装、瓶装甲类液体是否露天存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266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专用仓储区;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O3-1995,第4.4条67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5.1条68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3.3条6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4.1条70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4.2条7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72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9条73库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最大防火分区、耐火等级符合建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74每座仓库和每个防火分区间的安全出口32个。仓库面积小于等于300或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IooItf的可设置个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1条、第3.8.2条75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12条76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3条77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78仓库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温、防潮、防雨等设施,并配备通信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51条79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枳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3条80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4条8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6条82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7条、第6.8条、第6.9条83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7条84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85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按规定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第6.1.1条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第6.1条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第5.2.1条86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黑色火药、爆炸性化合物、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遇湿易燃商品、氯酸盐类、高锌酸盐、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液体应分库储存;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应分库储存;自燃商品应分库储存;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和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第43.2条87储存腐蚀品的库房应经过防腐蚀、防渗处理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第4.1.1条88漠氢酸、碘氢酸应避光储存,澳素应专库储存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第4.1.3条89腐蚀品仓库应设置洗眼器等应急处置设施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第4.3.3条90毒害性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在库区配备性质相匹配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第4.2.2条91剧毒性商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第4.2.4条92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1条93装卸作业结束后,是否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94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95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9条96仓库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材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9.1条97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十三条98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劳护用品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99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IOO成垛堆放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时,垛高、垛距应符合规定,垛的基础要牢固,不得产生下沉、歪斜或倾塌,垛之间的距离应便于机械化装卸和作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frI2801-2008,第5.8.1.2条101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10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103是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有红外等入侵报警系统。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危险物品单位的治安防范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苏公通2(X)967号,附件104剧毒化学品保卫值班室应24h有专人值守GA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第5.1.3条105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10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一条107生产、购买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五条108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所具备的条件是否改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七条109企业是否对电力负荷进行了等级划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第3.0.1条110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是否根据用电需要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OO52第3.0.7条第3.0.8条111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99.2条112变电所的所址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2、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3、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4、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Q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2.0.1条113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增加出口。2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4.2.6条114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6.1.1条115变压器室、配电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2O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6.2.4条116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第6.4.1条117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9.1.4条118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9.1.5条119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3条120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6.1.1条121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20675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静电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2.1条122化工装置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设置防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2.4条123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2.10条124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933条125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是否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是否每半年检测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126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Ioomm的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IOO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第4.3.5条127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2.3条128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2、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3.5条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129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2、当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3、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4.3条130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I(Xx)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2、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5.5.1条131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32是否建立、健全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含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缺陷、事故及资料等方面):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133控制方案变更、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管理制度(含变更方案、部门会签、领导签批、整改方案、防范措施等方面)是否健全134仪表设备台账和记录(系统检修维护、组态修改记录,定期校验记录,联锁回路调试记录,系统故障、联锁控制停用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135首批和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18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自动化改造及新建项目的自动化要求是否到位: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超温超压等联锁控制)及采用的控制方式等是否符合通知要求和自动控制原理(18种高危工艺)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项目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136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的关键控制参数的检测-液位、温度、压力、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等检测和合适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符合安全和可匏性要求。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项目的意见苏安监(29)109号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137一次仪表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爆要求,二次仪表应安装在安全区并有人监控的场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138储罐进出口管线联锁切断阀为事故关闭状态型。139报警设置:温度、压力、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至少分两级,液位报警高低位至少各设置一级。140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液位、泄漏浓度高限报警,高高限报警并联锁切断进料。液位低限报警,低低限报警并联锁切断出料。141检测点的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计量法142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143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1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独立设置。145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146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一侧应设检(探)测器147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是否设置检(探)测器。148报警控制器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有报警探头平面布置图和位置说明。149现场传感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显示正常;150检测探头及报警器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年151安全仪表系统是否有投用前调试记录或正常运行过程中定期检测记录,是否正常投入使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f5077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七)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152分散控制系统(DCS系统)是否有投用前调试记录或正常运行过程中定期检测记录,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分级管理。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管理,是否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SHb3092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2057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十)条153仪表及设备必须符合220V,50Hz交流或24V(特殊需要时可用48V)直流的电源规格。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f3082第4.2.1条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fT2050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化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154仪表及控制系统的用电负荷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需要设置UPS。155安全仪表系统的直流电源由冗余配置的直流稳压电源或由直流UPS供电,交流电源由交流UPS供电。156UPS应具有故障报警及保护功能,并带报警输出接点:具有维护旁路功能。157仪表电源系统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供电,若有必要应增加漏电保护系统。158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供电,应按电源种类(普通电源或交流不间断电源和直流不间断电源)分别独立配电,不得混用配电柜(箱)或开关箱。159交流电源线应与其它信号线分开敷设,当无法分开时,应采取金属隔离或恺装屏蔽及其它相应措施。160仪表气源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4830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161当用干燥的氮气作为备用气源时,封闭的厂房应设置低氧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162为保证仪表安全供气,气源装置的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供应时应自动投用,同时控制室应有声光信号报警。163控制室应设置供气系统的监视与报警(气源总管压力指示、低限压力报警或联锁)。164供气管路应避开高温、易损伤、腐蚀、强烈振动及工艺管线或物料排放口等不安全环境。165镀锌管供气时.,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连接,供气管路未端应用盲板或丝培密封。166仪表及DCS、SIS等控制系统设备,应做防雷防静电接地,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T308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167接地系统的导线采用多股绞合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接地汇流排可采用截面为25mmX6mm的铜条制作。接地连接是否采用铜接线片和镀锌钥质螺栓,并应有防松件,或采用焊接。168现场电子仪表根据危险区域的相应等级,选用对应的防爆级别,危险区域仪表设备有防爆合格证。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169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应和消防给水设施合并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4.1.13170与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合用的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最大的生产、生活用的总量。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171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设切断阀,而应装止回阀:如装切断陶,则应在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装设安全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3.0.14172储气罐上必须装安全阀。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切断阀: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3.0.18173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安全防护设施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4.0.14174压缩空气站内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储气罐内或在空气压缩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6.0.3175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焊接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9.0.8176制氮系统的放散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氧气站设计规范GB5OO3O,第6.0.13条177氨气管道敷设在通行地沟或半通行地沟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第11.0.7条178锅炉房的建筑抗宸、防火等级、泄爆等应符合相关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179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锅炉房设计规范(GB5(X)41-2008)4.3.7180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4.3.8181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4.4.5182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1)锅简蒸汽压力;(2)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