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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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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修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城镇道路上设置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网检修井和沟渠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井、沟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第五款修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删去该条第二款。将第四款修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无证(照)经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镇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四、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新敷设线缆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不得凌乱悬挂,线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违反前款规定,露天强弱电线缆未按照规定限期入地或者暂不能入地未进行扎束凌乱悬挂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屠宰家畜家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边居民。禁止在道路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从事饮食、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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