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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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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docx

    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根据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吉 政发(2022) 14号),进一步规范我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管 理,切实推动我县工业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有效助力我县工 业企业提质增效,现对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使用管理 办法(东发(2021) 23号)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 案(吉政发2022) 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 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21) 18号)要求,促进引导支持我县工业经济绿色转型 发展和生态发展,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 预(2016) 6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 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第三条基金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 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基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 会同县工信局分配下达资金。第五条县工信局负责推动相关产业绿色转型发展,会 同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共同对基金申报工作予以审核认定。第二章基金扶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东丰县工业绿色发展,实施 绿色改造升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引导绿色消费等方面的 重点项目。第七条 基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会所、弥补经费缺口及 其他与绿色转型发展建设无关的支出。第八条 基金支持年工业产值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单位。第九条基金使用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 代补等支持方式。第三章基金的申报和审批第十条基金实施细则由县工信局牵头起草,经各成员 部门同意后制定实施。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基于同 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等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 目),需在申报时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若已获 得中央、省、市、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第十二条基金的支持项目和分配额度,应召开领导小 组工作会议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资金分配意见,提交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资金支持 额度需低于申报项目当前投资额的50%o第十三条 基金的下达,由县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负 责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单位,县工信局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第十四条基金的支付,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结转结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相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 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的,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东丰县绿色转型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 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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