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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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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办法.docx

    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人士,短期(不超出90天)来我校参加访问、考察、讲学、科研、与会等公务活动。第二条国(境)外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工作实行院部、学校二级审核管理制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受理全校国(境)外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院部、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接待国(境)外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均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申请。第三条邀请未建交国家人员来访需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邀请敏感地区国(境)外相关人员来访、来访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影响国家(地区)间关系等敏感问题的,需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邀请国(境)外现职正、副省(部)级以上官员(或相当层级人员)和卸任的前政要来访,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邀请国(境)外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或相当层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访、不从事公务活动的,也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一)邀请人对拟邀请对象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部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部填写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同时提交拟邀请人的中外文简历。(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审核,必要时先报校领导审批。审核通过后,邀请人即可向拟邀请对象发出正式邀请。(三)需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的,由院部填写学院办理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邀请函申请表,由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附拟邀请人护照复印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四)由邀请人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邮寄给受邀方,受邀方持函到中国驻所在国家(地区)的使领馆办理入境手续。(五)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三章邀请特殊人员来访第七条特殊人员指上述第三、四、五条所列人员。第八条邀请人对受邀人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部填写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同时提交受邀请人中外文简历及护照扫描件。第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院部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交院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附拟邀请人中外文简历及护照复印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第十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有关申报材料通过学校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学校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第十一条由邀请人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邮寄给受邀方,受邀方持函到中国驻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办理入境手续。第十二条审批时间为4个月。第四章邀请国(境)外人员顺访第十三条国(境)外顺访人员是指由国(境)内某单位主邀请,获得签证来中国大陆地区后先访问其他单位,然后在签证有效期内到我校访问的国(境)外人士。第十四条邀请人对受邀人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部填写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同时提交受邀请人中外文简历。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邀请人即可发出正式邀请。第五章注意事项第十六条邀请人应提前与被邀请人联系,明确来访时间和期限、来访目的、工作内容、随行人员情况、经费来源,以及有关待遇等事项。完成来宾接访任务后一周内,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来访总结。第十七条邀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各项信息。第十八条需办理两次或多次签证者,应在“在华停留时间”一栏注明来华次数及最长在华停留时间。第十九条我校在被授权单位邀请函上签发的“在华停留时间”是根据邀请人的需求填写的,最后审批权在使领馆。邀请人应提示受邀方按照签证的有效期安排访问行程,不能逾期停留。第二十条若有随行人员一同来访,需填写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随行人员登记表。第二十一条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员来访由学校审批,若涉及邀请港澳台地区的高级公务人员来访或特殊情况,由学校报上级部门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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