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p6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ppt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汇票(付款的指示)本票(付款的承诺)支票(特殊的汇票)二、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 英美法系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三、汇票(付款命令)汇票的含义: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种类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跟单汇票与光票(是否随单)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汇票的使用程序即期:出票转让付款提示 付款(拒付)追索远期:出票转让承兑提示 承兑付款提示 付款(拒付)追索汇票的转让:转让人(前手)(背书人)受让人(后手)(被背书人)转让人的责任保证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保证背书是连续的 保证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受让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汇票上的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向前手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权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但禁止转让的汇票除外转让的手续(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第二节支付方式(汇付和托收),一、汇付的含义及性质 买方主动付款支付程序:商业信誉,买方,卖方,汇出银行,汇入银行,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付款,委托付款,通 知,二、托收的含义及性质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支付程序商业信用,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银行(买方所在地银行),买卖合同规定,委托收款,委托收款,通 知,付 款,通 知,通 知,托收的种类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光票托收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1993年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出版物,简称URC 522,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1 买卖合同,2 委托收款,3 委托收款,4 承兑提示,5 承 兑,6 付款提示,7 付 款,8 交 单,9 通知,10 通 知,“见票后一个月付款,付款后交单”,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见票后一个月付款,承兑后交单”,1 买卖合同,2 委托收款,10 通 知,9 通知,3 委托收款,4 承兑提示,5 承 兑,6 交 单,7 付款提示,8 付 款,第三节支付方式(信用证),一、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含义、当事人及支付程序 第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第二,买方按合同规定时间申请银行开证,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第三,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给通知银行。第四,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第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第六,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第七,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第八,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第九,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第十,买方付款。第十一,开证行交单。,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付款银行 开证银行,通知银行 议付银行,信用证支付程序所涉及到的问题:1、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意味着什么?2、开证银行为什么同意开证?有没有风险?4、议付行为什么同意议付货款?议付货款有无风险?6、开证行遭到买方拒付怎么办?二、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种类 四、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利弊 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纯粹的单据交易 利弊:卖方收汇风险小 买方被欺诈风险大,二、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第三,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第四,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单据属于开证银行第五,如果开证银行破产,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第一,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第二,付款赎单之后,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第三,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3开证银行的责任第一、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第二,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三,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无追索权。4开证银行的权利第一,在开出信用证之前,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第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权严格审核第三,付款后,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五、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UCP规定第13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第15五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六、开证银行为何对开证申请人如此“不负责任”卖方的信誉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开证银行不是买方的“警察”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惠布尔指出:“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不可能指望银行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七、信用证诈骗杨先生的话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活动。根据国际商会、联合国和国际警察组织等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的经济诈骗总额高达315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国内外对外贸易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国际商会记载的第一个诈骗案件就是发生在1948年的中国。如果因诈骗而遭受的损失占中国外贸总额的510%,则每年损失金额也是十分惊人的。(P1,第一短)我参加过一次会议,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封报告讲,世界各地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看到贸易诈骗最赚钱,风险最小,比走私毒品等要安全得多,就大规模地进入了这个圈子。所以,我不愿意处理诈骗案件,的确是非常危险。如有一个大案子,伊朗政府与法国商人做军火生意被骗,损失巨大。他们在买卖合同及信用证里明文规定:待货物装运后,伊朗指派的三个监装的军人发密码给伊朗在伦敦的结汇银行,银行受指示后方可结汇。这样本来伊朗好象是挺有保障的了。可结果呢,事前伊朗派出的军人被卖家绑架,因此,骗子掌握了密码,顺利结汇,很明显,这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干的。(P88。第一段),信用证诈骗的种类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伪造单据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假信用证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假单据骗取银行垫款海运上的诈骗,“鬼船”货物装上船舶后,船舶失踪 船东把货物运到港口管理最乱的国家,如菲律宾卸货卖掉容易被鬼船诈骗的情况船舶与船公司货物运费保险上的诈骗:船东骗取保险赔款老龄船舶,大保险金额凿沉船舶、烧毁船舶,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的性质 软条款使得使信用证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属于可撤销,开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复样确认后生效信用证规定商品在进口国检验,如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银行拒付货款一些单据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受益人不熟知的某机构出具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征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申请人却不及时安排或落实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如运输单据为Airway Bill,却以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如CIF成交,使受益人无法执行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可凭正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八、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可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银行付款。国际社会对 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 1、英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应用来保护欺诈。2、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9条规定,:(1)当然,适用例外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存在欺诈,且须为“实质性”的欺诈;“实质性欺诈”一般指“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的基础,即可构成实质性的欺诈。关于欺诈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应由买方承担。(2)须是银行在支付前知悉欺诈之情事。如果是开证行在支付后方知悉欺诈,则根本就无所谓再引用欺诈例外。(3)申请人欲求开证行之拒付,其常规求援手段为获得法院的禁付令。法院在暂时或永久禁止兑付或采取其他类似救济方法时,须查明以下情况:.所适用的法律不禁止此种补救方法且其规定的条件已被满足;.应对因该补救方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以充分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表明其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且提出兑付要求的人为非正当持票人。3、国际商会认为“议付行提示被证明是伪造的单据时,其利益受到5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的保护,除非议付行本身是欺诈的当事方,或者在单据提交前知悉其为伪造,或者没有克尽职责,发现表面的伪造的痕迹。”,九、我国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文 件 号】法(经)发1989【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89年06月12日【实施日期】1989年06月12日 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 问题,根据在国际上长期广泛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 自身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对 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 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证不符,开证 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 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 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 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所以,采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慎重,要事先与中国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 法院请示。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应照此办理。,十、汇付、托收及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手续依次逐渐复杂费用也依次逐渐增多商业风险和银行风险卖方收汇风险:汇付下的预付货款 汇付下的货到付款 托收下付款交单 托收下的承兑交单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选择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通常总有信用证方式在内比如,大部分货款用信用证先支付,少部分货款于货物到达后用汇付方式支付再如,卖方开出两张汇票,一张是光票,用于信用证方式下,收取一部分货款,另一张是跟单汇票,用于托收方式下,收取另一部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