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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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规范(2022)3号)各区教育局: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引导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日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引导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是指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上报,依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信息进行修正及上报。第二章评价标准与等级第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下设28个指标,总分为IOOO分。第六条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每个指标对应的分值范围内评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信用按照分数区间分为五个等级:980分至IOOO分可评为A级(优秀),950分至979分可评为B级(良好),900分至949分可评为C级(中等),800分至899分可评为D级(较差),799分及以下应当评为E级(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D级及以上等级:(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二)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三)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安全事件。第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信用等级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频次为每年一次。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年度检查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生成评价结果。其中归集的信用信息时间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以来。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第七条中所列“不得评定为D级及以上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二)异议申辩告知。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拟确定信用等级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通报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定级依据和陈述申辩途径,并书面告知其可以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三)信用异议核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申辩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结果。(四)评价结果公示。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汇总上报至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九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辩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给予配合。第三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A级、B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D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对E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重点检查事项要求,抽查比例不设上限。第十二条对A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四)在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三条对C、D、E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分类的原则,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三)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序号评价指标分值评分标准1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30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303证照无出借、转让、变相转让、自行涂改等现象404在培训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监管账户、退费办法等内容40公示内容每缺少一项的,扣20分,扣完为止5实际培训地点与经许可的培训地址一致406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合格407符合广告管控有关要求,未夸大培训效果或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未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30每有1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8按相关政策规定收费50每有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9收费行为符合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30每有1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10签订最新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执行40每有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11收费票据与合同一一对应30每有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12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费100每有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13财务制度健全1014会计制度健全1015资产管理制度健全1016无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非法集资等行为3017从业人员管理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30每有1人次不符合要(试行)的要求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18教师资格信息在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30每有1人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19按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3020培训时间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5021所用培训材料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30每有1份培训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2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1023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要求50每有1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24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40每有1次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扣完为止25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上的信息,信息完整、准确30每有1次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26公共信用综合评价40根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评分;尚未开展公共信用评价的,按照满分评分27依法依规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5028无其他违法违规经营培训行为及相关涉法涉诉案件且败诉的情况50每有1次扣10分,扣完为止总分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