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10篇).docx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篇三、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12篇四'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4篇五'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18篇六、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27篇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33篇八'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45篇九'大学交通安全百分验收试行办法50篇十'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53篇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理赔。第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第二章理赔界定第五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理赔: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5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6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理赔: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三章理赔标准第七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1 .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 .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 .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第八条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第九条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移动硬盘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IO0%的赔款或理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第四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理赔事宜。对责任人做理赔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理赔比例。第十一条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相关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填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处以理赔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理赔。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理赔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五章理赔缴款及账务处理第十五条理赔处理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统一开出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理赔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理赔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理赔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岗位津贴中扣除。第十六条若理赔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缴款手续,在校财务处办理。该款项实行单独账户管理,应缴纳的理赔费用到账后全额划拨给相关单位,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新购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理赔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转资产管理处注销实物账。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办法(*号)同时废止。篇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合理配置,提高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机关、后勤系统、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学校非法人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配置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体系。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校内分级监管、各单位使用、企业自主经营”的模式,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等。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为适应学校产业的发展需要,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设专人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其中,相关归口职能部门须设一名或数名专职管理人员,承担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由相关归口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负责。1.固定资产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1)仪器设备、家具等物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2)房产、地产由基建房产处负责。(3)校本部的室外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等,由总务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实验林场以及学校投资建设的校外基地、科研点等由相应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4)图书由图书馆负责。(5)标本由标本馆负责。(6)文物、档案和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2 .各项专利、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由科技处负责。3 .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4 .各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与核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第十二条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5 .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6 .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7 .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8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9 .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机制。10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11 统计、汇总各归口单位有关国有资产数据,按要求定期向学校、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1 .在各归口职能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 .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3 .负责对利用本单位实物、无形资产等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负责本单位拟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报批工作。4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1 .凡涉及资产购置、受赠、调入等情况,各单位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2 .凡涉及资产出售、抵押、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宜,需由经办单位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报备案或审批。3 .校内单位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需开具的国有资产证明或各种产权验证等,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第四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适用范围包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性资产运作的机构和单位。第十六条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内容1 .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全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 .代表学校行使对已投资企业或单位的股东会职责,行使出资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3 .学校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申报和管理。4 .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5 .学校从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校院分配问题。6 .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考核。7 .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第十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L校内各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公司化运营方案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8 .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最终股东权利。9 .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发生变更,须按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绩效考核采取统筹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原则,对各单位和个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十九条按照“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总体要求,以企业资产增值为目标,对校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十一条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 .擅自提供担保的;4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L未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2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3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提高疗休养质量,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疗休养制度在提升教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学校建设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疗休养对象及条件1 .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以上荣誉获得者;2 .校级以上各类人才项目、支持计划获得者等;3 .获得“立德树人奖”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以及其他受表彰的先进模范职工;4 .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教辅、管理、服务等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繁重,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的教职工及因公负伤教职工,以及在定点帮扶一线工作的教职工等。二、疗休养时间、内容和地点L疗休养时间:教职工疗休养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时间控制在5天以内(含往返时间),跨省一般不超过7天。2 .疗休养内容:疗休养活动主要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可以适当组织参观考察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3 .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以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一般以省内为主。三、疗休养组织和管理1 .教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年度教职工疗休养总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分批次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组成。2 .参加疗休养人选每年上半年由各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确定推荐人选报校工会,校工会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名单。3 .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请示,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根据需要可允许一名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需与疗休养承办单位签订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4 .疗休养期间若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因素,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5 .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照适用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条例执行。四、疗休养费用1 .教职工疗休养支出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每人费用不超过460元/天;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2 .教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从校工会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五、疗休养的有关要求1 .严肃纪律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2 .严格财务规范。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3 .加强安全教育。教职工疗休养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4 .抓好组织实施。组织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关心广大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福利待遇。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支持工会工作,确保教职工疗休养的正常开展。六、附则1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2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篇四、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我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预付款(含票据)和应付、预收款。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第四条学校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缴、催报,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计提坏账准备,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专款专用;手续齐全、及时结算;前欠不清、后款不借。1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严格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2 .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3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借款,能不借款或同时可以取得发票的一律不借。必须借款的要严格控制借款金额并按照相应权限审批:借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批;借款金额在2万(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由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不超过10万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单位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签字,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金额超过10万(含)的,原则上不予批准。4 .所有借款经办人必须是本校正式职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需填制大学借款单,并在借款单上写明借款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及期限、预借金额、经费来源、借款人及经办人姓名。5 .出差、教学科研购置零星材料等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并应仔细辨别真伪。L财务部门安排专人对应收票据进行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或付款人名称、到期日、到期收回金额及退票等情况。6 .各单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充分考虑承兑方的信用状况,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按时兑现,接受汇票的当事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延期兑现及无法兑现的连带责任。第七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各责任单位或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催收上缴,不得坐支或留用。其他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原则上每年年终清理完毕,确实清理不完的,应说明原因,并附催收回执,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八条对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算的,自公布欠账名单次月起,属于个人借款的,从本人的工资中扣回;属于单位借款的,财务部门将暂停该单位报销业务,直至清还借款为止。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清理。L对外单位或个人汇入款项,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要求来款方注明来款用途、使用人、来款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个别没有注明相关信息的,财务部门应定期通过校园网、微信平台等方式将到款情况公告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辨别认领。对于长期无法辨别归属的款项,财务处将作为学校其他收入入账。2.收取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票据,到期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第四章往来款项的核销第十条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各种应收及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按相应规定核销,确认为支出费用。1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或债务人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2 .货物或劳务已经提供,但因提供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由经办人详细说明原因,经相关人员证明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3 .由于单位或个人工作失误或失职,致使应收或预付款项不能收回或清结,形成呆账死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损失。4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留追索权,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持续关注,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第十一条对超过3年以上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找不到债权人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确认为收入。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篇五、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同时召开,代表身份合一,团合一。第七条教代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八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需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一般应占全体教职工的10%o教代会选举代表时,规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选举单位所在工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教代会代表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其调离本单位,该代表团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推选。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代表因退休、离职、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或因出国、借调、病假、事假等长期离岗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将予以取消。代表资格终止或取消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足,并将结果上报教代会秘书处,经批准后确认。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特殊原因,教代会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作出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教代会秘书处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第二十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二H一条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第二十二条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安排适当时间组织代表讨论。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组成团主持会议。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团成员名额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设1人,秘书长1人。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团实行集体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校长报告及其他报告、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等事项。第二十六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13-17人组成。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人、秘书长1人。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秘书长人选。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执委会主要职责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选举执委会主任、秘书长。第二十七条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其主任、秘书长的调整、替补,由执委会依据程序讨论确定,并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5-7人)、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5-7人)、青年工作委员会(5-7人)。根据学校实际,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第二十九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三)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第三十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名,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实行替补制。其人员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后,经教代会秘书处提交执委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三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三十四条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团和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第三十五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前送交代表;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教代会秘书处(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第三十六条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或电子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书写要清楚。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基层工会组织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和“优秀提案组织奖”,并在每届(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第三十七条提案人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提案征集设定征集和截止时间。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截止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一周。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转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Ao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如需修改,由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经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篇六、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学校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