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征.docx
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加强工伤预防项目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更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在校实习(见习)生、社会大众等人群开展的宣传和培训项目。第三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专业运作、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1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建立由人力社保、经济信息、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第五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制度建设和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预防经费预算管理以及对经费使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程序,依法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会组织负责积极倡导用人单位健全工伤预防制度,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各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数据、应急管理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和职业危害数据、卫生健康部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数据的实时共享,为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工伤预防项目、项目实施监管等提供依据。第八条全市建立统一的工伤预防专家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遴选一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为各级工伤预防项目的遴选评审、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宣传培训I、评估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撑,并建立遴选和退出机制。第九条工伤预防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属于中级专业技术的须有在相关企业(单位)或者在市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工伤预防专家等工伤预防项目的相关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筹确定全市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征集工伤预防项目。第十二条国家层面部署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和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相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按照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市卫生健康、市应急管理、市经济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总工会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第十三条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提交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附件1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附件2)、相关资质条件、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附件3)等材料。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谁立项、谁申报"的原则进行提交。第十四条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格式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风险及不确定性,实施条件,实施内容、实施方法、进度安排,预期达到指标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费用测算等。第十五条同一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在我市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带动与其上下游产业链相配套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鼓励专业型大中型健康管理公司带动我市职业安全、职业病频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十六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结束后,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项目评审会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从全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出评审意见O第十七条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集中答辩等方式评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审议报告。第十八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二)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对工伤预防培训课程设置和宣传内容安排的合理性;(四)对开展工伤预防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五)对工伤预防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六)对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七)其他应当列入评审的内容。第十九条项目评审结束后,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全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并根据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经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评审通过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既定程序发文公布。公布后的工伤预防项目,须在2个月内启动实施;若逾期未开展,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审核通过后,可获准延期1个月。若3个月内仍未实施或未提交说明,将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且该项目申报单位在接下来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第二十条未经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工伤预防项目,不得纳入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实行申报单位主体责任制,即"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监)管部门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或者直接实施。(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委托方应当参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相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委托方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合同,定期报告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二)直接实施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应当与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报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全市可建立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资格管理库,定期公布、考核和更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可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宣传培训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线上培训过程应实行人脸识别等防挂机、挂课管理。培训结束后,应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实行考培分离原则,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允许补考一次。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再培训或继续教育学时。第二十六条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无法完成需延期实施的,申报单位应就无法完成原因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最多可延长1年完成。工伤预防项目一经确定,申请单位不得作出调整。因故取消或调整的,申请单位应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第二十七条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率。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宣传成品符合协议(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的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受众对象知晓率80%°(二)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单位)或职工满意率90%,培训对象的安全生产知识得到提升,工伤预防理念、职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巩固,考试合格率90%°(三)项目实施后行业或企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下降,工伤保险参保率提升。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全过程跟踪、指导、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序开展。由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项目,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动员、监督管理、落实问效等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国家层面要求的项目,可由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相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验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单位)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验收;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其主(监)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直接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验收。第三十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结束后30日内,项目实施机构应向组织评估验收单位报送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验收部门应跟踪项目实施效果并在90日内完成评估验收工作。(一)培训I类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1 .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完成报告;2 .招投标相关文件(直接实施的项目不需提供);3 .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4 .相关培训资料,如教材、课件、音视频、试题库(试卷)等;5 .线上、线下培训档案,包含学员信息、课程清单、学时记录、考试成绩等佐证材料;6 .线下培训过程录像资料;7 .线下培训学员签到表;8 .相关费用清单、票据;9 .验收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二)宣传类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1 .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完成报告;2 .招投标相关文件(直接实施的项目不需提供);3 .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4 .宣传物品(资料)的规格、性能、质量,以及发放方式、数量、记录、影像等佐证资料;5 .宣传物品的样本(纸质、电子、音频、视频等),以及投放(刊播)的媒介、时长、时段、频次、影音像记录等佐证资料I6 .相关费用清单、票据;7 .验收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三十一条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应从本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其中工伤预防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下的专家3人、金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专家5人、金额WOO万元及以上的专家7人),与组织验收单位、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应有一名熟悉基金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十二条评估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织实施验收的部门指定。第三十三条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答辩问询等方式,对服务协议(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成效、档案归集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收为"合格”出具评估验收报告,否则为"不合格",并进行整改。第三十四条工伤预防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31599-2015)等规定,实行一项目一卷进行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评估、评审、实施、监督、验收等过程产生的所有资料,实现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电子档案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进行管理。项目档案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六章费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第三十六条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预防宣传主要包括1 .设计、制作、购买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资料、物品、视频、影像、图文等文创产品;2 .汇编、印制、发布工伤保险及工伤预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图文集册等资料;3 .在新闻媒体、社会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媒体上,发布工伤预防宣传影像、图文、动态,设置专栏专版,组织专访、专题节目;4 .在园区、企业、工地、社区、学校等设立工伤预防宣传点位;5 .举办工伤预防知识竞赛、巡回演讲、专题宣讲等活动;6 依托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相关宣传;7 .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项目调研、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8 .组织实施工伤预防精准宣传(工伤认定调查等事项);9 .开发工伤预防宣传数字化平台;10 .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预防宣传工作。(二)工伤预防培训主要包括1 .编写、印制工伤预防培训教材,设计、制作线上培训课程,编制、发布工伤预防地方标准;2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规、政策、理论、常识培训;3 .安全操作规程、工伤风险识别、职业健康防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培训;1 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事故案例等方面的警示教育、研学培训、沙龙培训活动;5 .依托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开展的相关培训;6 .到行业、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隐患调查、排查、评估、培训;7 .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调研、论证、评估、验收等工作;8 .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预防培力11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第三十七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以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的比例,确定全市当年度的工伤预防费,并根据需要按照程序下达区县或者划拨各工伤预防项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使用比例。第三十八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使用情况和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额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本年度未实施完的项目,经批准可跨年度实施的,其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支出应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范围。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预防费,并提交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款申请表(附件5)、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服务合同、其他合法有效票据等资料。第四十一条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保经办管理规定进行支付。工伤预防项目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实施单位申请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的申请支付余款;工伤预防项目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实施单位申请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可在提交结题报告后申请支付合同总价40%的进度款,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的支付余款。第四十二条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合同支付余款。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余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工伤预防服务机构退回相应款项,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具体程序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市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分别对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定期相互通报基本情况。第四十四条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成效情况。第四十五条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应建立大中型企业工伤事故预警制度。对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200%(不含老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超出本行业前三年平均水平2倍的用人单位,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应急管理部门发出预警通报。用人单位主(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受到预警通报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其整改,并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问题特别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应通过信息系统项目化管So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建立工伤预防项目综合性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工伤预防方面作用,对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管理,一体化推进工伤预防信息共享、考核评估、普及工伤预防科学知识、宣传工伤预防政策、开展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强化工伤事故警示教育。第四十八条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3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工伤预防专家严格遵守独立、保密、廉洁、公正原则开展工伤预防项目调研、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本人意见签名负责。第五十条工伤预防费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有新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2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样式)3 .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4 .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5 .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款申请表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成立年限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上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总额从业人数申报项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预计完成年限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服务范围及对象项目落实绩效目标申报单位意见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和工伤行政各执一份。附件2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样式)一、基本情况(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组织或机构名称、参加本市社保代码、法人、地址、电话、设备条件、技术人员、资产规模、业务范围、财务收支、税务等情况。(二)工伤预防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历年项目负责情况,与项目相关的主要情况。二、项目介绍和可行性分析(一)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背景情况。项目的服务范围、需求分析、发展情况等。(二)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必要性。项目开展对预防工伤事故的意义和作用,对社会、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三)工伤预防项目开展的可行性。项目实施流程和环节、设备和人员配置、经验、时间安排;费用预算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开展绩效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四)项目实施风险及不确定性。实施过程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三、实施条件(一)硬件设备。项目开展需要的各种设备。(二)人员条件。项目开展必备的负责人及其管理能力、主要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等。(三)技术条件。从事工伤预防业务证明材料;开展项目使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等。(四)其他相关条件。四、实施计划开展实施工伤预防项目计划、进度安排情况(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安排时间应从工伤预防项目公布后的2个月内启动实施。五、绩效目标(一)数据指标(定性和定量目标)。(二)费用测算。注: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上传)、注明申报时间,原件备查。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明细表申报单位(签章)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兀)序号项目内容单价(元)数量金额(元)主要依据及理由1宣传费2培训费345合计说明:1.预算金额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各预算项目须列出明细清单;2,合计金额应与各项费用之和相等。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实施机构名称申请人联系电话项目开始时间项目结束时间项目完成情况简介项目实施机构公章:年月日填报说明:此表由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提出。重庆市工伤预防项目款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年月日工伤预防项目名称实施内容项目总金额预付款申请金额进度款申请金额余款申请金额申请金额兀申请金额/元申请金额/元元(大写:元整)其中培训费元;宣传费元。其中培训费元;宣传费元。其中培训费元;宣传费元。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行号银行账号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元-25-附件2: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加强工伤预防项目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更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乂渝人社发2019108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之上,结合重庆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说(二脓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乂渝人社发2019108号)0二、文件制定过程(一)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起草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总工会(二)征求意见情况。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处室通过座谈交流、召开讨论会等形式,组织了多次研讨,征求了市财政局等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修改建议。三、文件主要内容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费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做了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的明确和规定。重庆市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规定。没有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近年来,我市的工伤预防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些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其转化为规划化的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