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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 资源ID:1884855       资源大小:8.90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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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将标准作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5年4月30日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准确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三条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安全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四)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三)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的。第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二)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七)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八)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九)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二)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三)使用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四)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的;(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七)托养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八)其他可能严重危害机构内受助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违规情形。第七条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九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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