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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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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docx

    泉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第三条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收益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加快推动公共收益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公共收益管理政策宣传培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第五条市发改部门牵头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六条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调处公共收益纠纷。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公共收益的定义和权属第十条公共收益的定义本细则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第十一条公共收益的权属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部分业主公共收益。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部分业主公共收益的使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进行表决。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公共收益管理第十二条授权经营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三条专户管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专户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资金往来均应在该账户内进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小区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补建专户。第十四条系统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如实填报系统。第十五条合同及收支情况公示(一)合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二)季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三)年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四)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五)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公示收支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指导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六条使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业主代表不少于5人,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需提取使用公共收益的,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缴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八条移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等资料完整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管。第十九条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报告,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财务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引入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实施公共收益的记账工作。第五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期间的公共收益管理第二十条授权经营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签订的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比例和委托期限。第二十一条专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开设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的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申请补建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专户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资金往来均应在该账户内进行。第二十二条系统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如实填报系统。第二十三条合同及收支情况公示()合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二)季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三)年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四)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五)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拒不公示收支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共收益事项的,应当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报告。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可向市、县级住建部门递交自行管理申请报告及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市、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将该小区已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公共收益一次性划拨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缴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公共收益的,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大会决定及时缴存。业主大会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二十六条移交(一)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为由拒绝移交。(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等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管。第二十七条审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者自行管理的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财务审计。鼓励有条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引入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实施公共收益的记账工作。第六章未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第二十八条授权经营管理:未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发起业主大会投票,授权委托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签订的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九条专户管理:授权委托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为该住宅小区申请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中,除鲤城区、丰泽区、开发区向市住建局申请外,其余县(市、区)向住宅小区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第三十条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对每季度公共收益情况进行公示。第三十一条使用:本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业主代表不少于5人,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第三十二条缴存:未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公共收益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三十三条审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财务审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鼓励有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引入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实施公共收益的记账工作。第七章公共收益的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对公共收益合同、收支账目、收支票据、工作台账、公开公示等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收集和归档管理,规范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小区实际要求的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并报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将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在小区显著位置或办公室内上墙公示。第三十五条相关表单(一)公共收益序时账:根据公共收益专户银行流水,制定相应的公共收益序时账,序时账上应备注好每一笔收款对应的合同编号。序时账作为查验档案备查。(二)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台账表、收支明细表和公示表:公共收益经营单位应对照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公共收益收支票据等认真填写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附件3)、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台账表(附件4),存档备查。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应和合同台账表逐一对应。公共收益收支票据、银行回款凭证、公共收益专户银行流水应和收支明细表逐一对应。公共收益公示表(附件2)应按照福建省住建厅系统申报的表单,不应以企业自行设定的表单公示,公示表上的收支数据应和公共收益序时账、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数据相一致。年度公示内容即是将季度数据汇总相加,按季度公示表相应表单内容填写。公示表应按要求做好公示。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要求(一)根据档案内容,制定相应目录,并单独存档。(二)公共收益档案应按年度归档,并按时间顺序做好档案保存。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做好上一年度的公共收益档案归档工作。(三)公共收益档案的封面应做好各要素内容:所属住宅小区、档案名称、经营年度、档案管理单位、档案收集人及日期等。(四)公共收益档案内应含有相应时期内的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季度合同台账、序时账、季度收支明细表、公共收益专户银行流水、公共收益专户银行季度结账单、公共收益银行存款凭证、使用程序性文件、季度公示表、年度公示表、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少于30天)、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公示照片(公示期不少于30天)等。第八章公共收益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对不按规定公布、公示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拒不移交或者侵占公共收益等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损坏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业主委员会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证据移交至住宅小区所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住宅小区所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参与本年度行业评优评先资格。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清查、审计、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业主委员会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证据移交至住宅小区所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住宅小区所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行管理住宅小区的机构、代理记账机构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入项目清单2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表3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4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台账5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序时账6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参考文本)7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参考文本)附件L泉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入项目清单序号收入项目具体内容1公共场地停车收入月租车位停车费临时停车费2广告收入(框架平面广告和液晶显示广告等)电梯轿厢楼道屋面围墙建筑物外立面车库及道闸其他共有部位3占地收入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自助售水机/自助打印机等快递柜旧物回收厢自助洗车机电动自行车车辆充电桩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通信基站其它设备占地收入4租金收入(利用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进行租赁产生的收入)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其它公共场地5会所经营收入6经营用房收入7公共收益利息收入8共用部位征收补偿款9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残值处理收入废旧设备废旧纸皮其他残值10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附件2:泉州市*县(市、区)*小区公共收益公示表(202*年*月一*月)一、公共收益经营收入(一)本期经营收入合计:元序号收入项目本期收入金额备注1停车收入月租车位临时车位2广告收入电梯轿厢楼道屋面外墙车库及道闸3占地收入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旧物回收厢自助洗车机车辆充电桩其它进场费通信基站其它设备占地费4租金收入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其它公共场地5利息收入6经营用房收入7会所经营收入8共用部位征收补偿款9残值处理收入废旧设备废旧纸皮其他残值10其他收入(据实填写项目名称)(二)本期公共收益收入分配1物业服务企业分成部分2业主大会分成部分二'业主大会分成部分公共收益支出(一)本期支出合计:元序号支出项目本期支出金额备注1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单独支出)2补充物业服务费3业主大会、委员会工作经费(含人员经费)4共用设施设备新增或维修消防设施设备特种设施设备给排水三设备安防设施设备停车设施设备休闲娱乐设施设备其他5道路修缮6绿地、景观7公共收益税费(业主委员会单独支出)8审计费用9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二)本期公共收益结余:元序号转入专户期户公共收益转入金额期末账户余额备注(三)本期未存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共收益金额:元序号企业开设的小区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名称期初未存入专户入期末账户余额备注填写说明:1.(1)停车收入包括:月租车位、临时车位;(2)广告收入包括:电梯轿厢广告,楼道、屋面、外墙、道闸等公共区域广告;(3)占地收入包括: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4)租金收入包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5)具体收支项目可依据小区实际填写;2 .非前期物业期间,公共收益交存至业主委员会账户的,期初账户余额由业主委员会提供;3 .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经营合同台账表等具体情况可向公共收益代管单位查询(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4 .非前期物业期间,公共收益收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公示及上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公示及上传,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盖章)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附件3:泉州市*县(市、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202*年*月一*月)序号科目名称记账日期摘要借方贷方期间备注注:1.本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填写;2.考虑到停车4攵入产生频率高、金额小,可合并成一条统计,具依K明细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留存记录。附件4:泉州市*县(市、区)*小区公共收益经营合同台账表序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项目类别签约单位位置收费标准合同总金额(元)合同期限收费周期备注123456789注:1.项目类别可参照附件1收入项目清单的类别标注;2.收费周期包括:一次性支付、月付、季付、半年付附件5:泉州市*县(市、区)*小区公共收益序时账(202*年*月一*月)时间记账凭证号摘要金额(“+/-”为收/支)结算方式结算银行信息收/付款时间公共收益的分配情况分配情况说明余额合同编号开户银行开户账号专户业主大会物业企业附件6:泉州市*县(市、区)*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参考文本-适用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经业主大会/权益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本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得聘请有违法记录的机构或录用有违法记录的财务人员。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二章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第六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2)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3)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5)公共收益利息收入;(6)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7)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第三章授权经营管理第七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经营,经营期限为一年,自年_月_日至年月日。(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任期)。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对公共收益进行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第四章专户管理第九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设以小区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第十条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专户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资金往来应均在该账户内进行。第五章公示管理第十一条合同公示:业主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Bo第十二条季度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条年度公示:业主委员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十四条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拒不公示收支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住建局,并指导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1)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2)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3)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第十七条本小区公共收益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等高风险金额产品,不可将公共收益用于对外担保。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购买国债的,应确保公共收益日常使用。第十八条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1)单笔支出总金额为元及以下,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事后审核及提供相应发票等方式,依法依规拨付使用,每季度累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季度公共收益收入的%o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因、预算费用、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实施,并提供相应发票进行资金拨付。(2)单笔支出总金额为-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各楼栋业主代表,共同以事前审核及提供相应合同、发票、清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等方式,依法依规拨付使用,每季度累计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季度公共收益收入的%O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各楼栋业主代表),确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因、预算费用、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半数以上与会人会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将使用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提倡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根据确定的使用方案,结合相关合同、发票、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单、小区公共收益银行专户汇款回单等公共收益使用有效证明材料,拨付资金。(3)单笔支出总金额超过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程序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第十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使用程序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房函201939号)o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报告。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1)业主对公共收益使用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届满前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交实名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须附相关佐证资料。(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配合调查,加强与异议业主的沟通,并暂停拨付公共收益。若调查认定未发现违反公共收益使用规定的,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依照规定申请拨付公共收益。(3)o第七章移交第二十二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当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等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将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管。第八章审计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业主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经占全体业主比例的20%业主联名质询并提请本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项复审的,复审后异议成立的,复审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复审后异议不成立的,复审费用由联名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受到质询,在专项复审评价期间,公共收益禁止使用。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于年月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附件7:泉州市*县(市、区)*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参考文本-适用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的活动。第三条本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第二章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1)利用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2)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3)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5)公共收益利息收入;(6)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7)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第三章授权经营管理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公共收益经营期限为一年,自年_月_日至_年_月日。(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公共收益的也也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第四章专户管理第九条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设以小区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第十条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专户建立后,公共收益所有资金往来应均在该账户内进行。第五章公示管理第十一条合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o第十二条季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表、缴存凭证等)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条年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十四条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公示收支情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住建局,并指导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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