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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县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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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县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x

    某某县公安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县公安局公务用车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县公安局所有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警车、业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车辆等)的购置、调配、使用、保养、维修、报废及驾驶员管理等各个环节。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局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责任,确保管理有序。规范使用,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避免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安全高效:确保公务用车能够及时、安全地服务于各项公安工作。廉洁自律,公开透明: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与审计,防止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某县公安局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警务保障室、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警务保障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批公务用车购置、更新、报废等计划,以及重大车辆调配和维修项目。定期组织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负责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第六条警务保障室作为公务用车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调度、维护保养、保险购买、年检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修、保养、事故处理、报废等记录。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合理安排车辆运行费用。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务用车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车辆购置与调配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坚持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购置计划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调配应遵循工作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由警务保障室根据各部门申请,综合考虑车辆性能、用途、驾驶员资质等因素,提出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第九条公务用车调配后,应及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更新车辆档案,确保车辆管理无缝衔接。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实行派车制度。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提前向警务保障室提交用车申请,明确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执行侦查、抓捕、巡逻、处突等警务任务;参加重要会议、活动;跨地区出差、调研、学习等公务活动;其他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务用途。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特殊情况需借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遇有紧急情况或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妥善处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绕道行驶。确需改变行程的,应事先向警务保障室报告并获得批准。第五章车辆保养与维修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实行定期保养制度,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规定的时间和项目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应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和简单维护。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发生故障或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警务保障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警务保障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应全程监督,确保维修质量。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应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大额维修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第六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十八条公务用车达到报废年限或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报废车辆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处理,所得残值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九条公务用车更新应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科学配置”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更新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新购车辆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政府采购标准。第七章驾驶员管理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驶技能和身体素质,熟悉车辆性能和维护保养知识。驾驶员的选聘、调配、考核、奖惩等工作由警务保障室负责。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热情服务。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携带相关证件,保持车辆整洁和良好车况。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警务保障室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考核和技能比武活动。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获取的机密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八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督察大队和纪检监察室应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伪造用车记录、虚报维修费用的;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公务用车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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