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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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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定与公告第五章林木良种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撤销审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程序,公开、公正、科学、效率地审(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四款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云南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第七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林组、经济林与林下经济组、生态林与能源林组、竹藤组和观赏植物组等林木品种审定专业组,专业组承担相应的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审定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o第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专业组正副组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第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H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选择优树或优良林分建立的、并通过州市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二)经科学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本省分布的林木品种;(三)经科学育种程序培育出的,比本地当前主栽品种更优良的家系、无性系和品种;(四)引种试验成功的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第十三条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林木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第十七条引进品种申请审定时,不得违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三)林木品种特征(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五)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合作协议。(六)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第二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二)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编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三)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四)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四章审定与公告第二十二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第二十三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标准。林木品种审定标准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第二十四条生产急需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根据该林木品种特性,提出林木品种的有效期限。第二十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请品种,应当组织相应专业组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组委员应为单数,到会委员不少于5人。专业组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申请人介绍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专业组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查定意见。初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通过初审。第二十六条初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由专业组根据申请材料提出该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第二十七条公示期满后,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的,通过审(认)定。第二十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对自己申请的林木品种审定,应当自行回避;未回避的,通过审定的结果无效。专业组委员的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三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中文名称、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第三H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第三十二条对经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三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三十四条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根据审定不通过理由进行逐条说明,提供对应数据支撑材料。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第三十五条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是可以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第五草林木良种名称和编号第三十七条林木良种的命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不得仅以数字、英文字母或者一个汉字组成。(二)一个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使用其新品种名称。国外引进品种应使用原品种名称或规范的音译中文名。国家或者其他省已经审(认)定的品种应当使用其审(认)定名称。(三)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四)不得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内的已知品种名称相同。(五)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林木良种名称不得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八条需变更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名称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良种资格1年后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品种变更名称。同意变更的,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每个品种只能更名一次。第三十九条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6部分组成:(一)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云”。(二)审定或者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o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L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此类推。(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六)审(认)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四十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表示为义年(XXXX年XX月XX日一XXXX年XX月XX日)。第四H条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重新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林木良种编号不变。第六章撤销审定第四十二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三条属于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撤销理由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拟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核实,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议审核。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撤销审(认)定的,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撤销审(认)定公告;不同意撤销林木良种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公告撤销审(认)定的林木良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和品种选育报告格式由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林业厅2011年8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全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使用和管理。但其已经施行14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持一致。一、修订背景和过程根据2022年新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7年修订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新修订的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等程序,并由省林草局党组2025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7章46条,包括总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和受理、审定与公告、林木良种名称和编号、撤销审定和附则。二、修订主要内容(一)明确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范围办法删除原办法第三条关于"采穗圃""采种(穗)基地"相关规定,新增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应当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明确规定实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申请类别由原来的7类"品种、家系、采穗圃,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穗)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修改为6类"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并删除原办法关于"采穗圃""采种(穗)基地”等相关条款和表述,与部门规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保持一致。(二)调整云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5个专业组别,把原"经济林组"调整为"经济林与林下经济组"。(三)明确对职务育种情形的界定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职务育种的3种情形,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这三种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四)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根据2017年修订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办法第十八条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明确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部门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需要提供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复印件"植物品种权证书""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等进行清理,改由政府部门内部核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办事效能。(五)明确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受理处理情形及办理时限办法第二十条对申请受理情形作出3种处理,分别是: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六)补充并细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情形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对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4种情形,分别是:申报材料中有虚构选育过程的;申报材料中提供伪造、编造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的;区域试验结果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关于生产急需和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规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根据该林木品种特性,提出林木品种有效期限。(八)明确应当对林木品种真实性开展现场核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应专业组进行初审,专业组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申请人介绍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专业组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查定意见。初审投票表决方式由原来采用无记名投票修改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初审。(九)新增林木品种审定公示程序、时限及公示内容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对初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关于公示的程序规定,由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Bo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十)调整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林树种和竹藤类为5年,其他树种为10年",修改为"应当根据该林木品种特性,提出林木品种的有效期限",与第二十四条合并表述。(十一)明确申请复审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程序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时限由原来60日延长至90Bo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复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根据审定不通过理由进行逐条说明,并提供对应数据支撑材料。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林木品种,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才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十二)新增建立种子样品档案制度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十三)新增关于林木良种的命名规则办法第三十七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林木良种的命名规则。(十四)新增"撤销审定"相关规定办法第六章新增"撤销审定"部分,规定了对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林木良种应当给予撤销审定的程序。(十五)关于“附则"明确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和品种选育报告格式,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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