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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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残联: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收养(一)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信息台账。民政、公安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要求,做好弃婴(儿童)接收、打拐比对、安置和抚育、户口登记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结合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列入拟送养名单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联系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并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便于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监护人送养的,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送养评估、完善相关信息。(二)依法开展收养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在融合期回访时要重点关注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康复照顾情况。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不能融合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切实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因患重病、重残、服刑等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三)建立定期探访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回访机制,每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直至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每半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由监护人送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联系。如发现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收养人和相关家庭责任人法律责任。二、保障政策(一)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经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附件1)。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民政部门要建立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被收养残疾孤儿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情况。(二)继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可以继续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指导。(三)继续享受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以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以纳入本通知所列保障。三'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政策措施,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关爱保障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部门职责,加强数据共享。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指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落户的省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并及时将被收养残疾孤儿信息推送至当地教育等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教育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教育资助等工作。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残联要依法为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残疾人证,为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服务。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被收养残疾孤儿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附件:1.浙江省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管理流程附件:2.浙江省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11月14日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制定了本通知。二'制定依据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3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4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5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6 .收养登记工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三、主要内容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主体部分共分为依法收养、保障政策、工作要求三个部分。(一)依法收养。围绕可送养残疾孤儿收养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细化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信息台账。二是要求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三是要求建立定期探访制度。(二)保障政策。针对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可享受的儿童福利、社会救助、教育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三)工作要求。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制定政策措施,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关爱保障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通知随附浙江省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管理流程浙江省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对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事项作细化规范。四、主要特点一是突出规范性,细化收养流程。要求细化信息台账建立、依法开展收养工作程序。如明确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列入拟送养名单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联系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并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明确收养人因患重病、重残、服刑等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二是突出可控性,建立探访制度。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回访机制,明确走访频率和回访事项。针对机构送养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送养两类情形,分类明确回访方式,以便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突出普惠性,完善保障制度。要求拓宽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明确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等。明确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以按规定纳入本通知所列保障。五'实施时间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