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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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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docx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88-2025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Evaluationstandardforreflectedlightofglasscurtainwall2025-01-21发布2025-03-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EvaluationstandardforreflectedlightofglasscurtainwallSJG188-20252025深圳前S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分析与评价;5.评价报告书。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深装总大楼4楼420室,邮编:51801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深圳市元弘建筑装饰创意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诚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艺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庄志伟邙唐民麦华健姜捷奇刘启耀邓卫进郭晨光杨仕超杨野翟国占李万昌张丰先赖智慧窦铁波黄正波叶嘉欣陈桂锦许长江李政新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任俊石民祥文林陈立东于天赤郑立锋谢盛奋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23 基本规定44 分析与评价64.1 一般规定64.2 数据与模型64.3 参数设置64.4 技术措施85 评价报告书9附录A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10附录B反射光影响分析及统计表12附录C典型日及计算时段13附录D典型日太阳赤纬与时差14附录E典型日各时刻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15标准用词说明16引用标准名录17附:条文说明18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23 BasicRequirements44 AnalysisandEvaluationControlMeasures64.1 GeneralRequirements64.2 DataandModels64.3 ParameterSettings64.4 TechnicalMeasures85 EvaluationReport9Appendix A EvaluationFormonReflectedLightofGlassCurtainWall10Appendix B AnalysisandStatisticalTablesofReflectedLightImpact12Appendix C TypicalDaysandComputationalPeriods13Appendix D SolarDeclinationandEquationofTimeonTypicalDays14AppendixESolarAltitudeandAzimuthatEachTimeofTypicalDays15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6ListofQuotedStandards17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8.o.为提高深圳市的城市环境质量水平,减少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1. 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1. 0.3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 1.1玻璃幕墙glasscurtainwall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2. 1.2反射光影响reflectedlightinfluence太阳光经玻璃幕墙表面反射至建筑物室内或在道路行驶的车辆内,以致引起室内人群或驾驶员在视觉上产生不舒适感的现象。2. 1.3评价范围evaluatingrange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中应进行模拟分析的区域。2. 1.4内倾斜玻璃幕墙inwardslopingglasscurtainwall外表面向室内侧倾斜至与水平面夹角大于等于75。且小于90。的玻璃幕墙。2. 1.5敏感目标sensitiveobjectives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中应进行分析和评价的特定对象,包括敏感建筑和道路干线。2. 1.6日照基准年referenceyearofsunlightassessment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中日照计算所采用的太阳数据取值年份。3. 1.7典型日typicaldays日照基准年中用来测定和衡量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特定日期。4. 1.8太阳高度角solaraltitude直射阳光与水平面的夹角。5. 1.9太阳方位角solarazimuth直射阳光的水平投影与正南方位的夹角,正南为0。,顺时针方向为正,逆时针方向为负。6. 1.10太阳时角solarhourangle观测点天球子午圈与太阳所在时圈的夹角,在24h内太阳时角约改变360。,每小时15。7. 1.11真太阳时apparentsolartime真太阳时即真太阳视圆面中心的时角加12小时。2. 1.12太阳赤纬solardeclination太阳光线垂直照射的地点与地球赤道所夹的圆心角。3. 1.13窗台面windowsillsurface在窗洞口中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2.1.14行车轨迹线autorunningtrackline道路同一行车方向宽度的中线。2.2符号h太阳高度角(。);ho正午12时太阳高度角(°);A太阳方位角(。);Ao日出日没太阳方位角(。);t太阳时角(。);to日出日没太阳时角(O);太阳赤纬(o);地理纬度(o);入一一地理经度(O);AT真太阳时(三);CST中国标准时(三);e时差(三)o3基本规定3. 0.1设置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对玻璃幕墙的反射光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无内倾斜玻璃幕墙且在评价范围内无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2 其他建设项目应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3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4 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3.0.2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和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的有关规定。3. 0.3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的敏感目标应分为敏感建筑和道路干线。敏感建筑应包括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道路干线应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3.0.4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无内倾斜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取建筑外墙投影外延至不小于玻璃幕墙最大高度5倍的水平距离;2 对于有内倾斜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在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扩大至满足反射光影响控制要求的距离。3. 0.5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采用的分析软件应通过专业评估。4. 0.6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应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归档。5. 0.7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应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1 应收集资料,应根据编制要求收集编制工作方案所需的有关资料;2 应现场调查,应调查建设项目的周边环境和现场情况;3 应制定方案,应根据调查情况制订工作方案;4 应现场踏勘和模拟分析,应根据工作方案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建模、模拟分析;5 应影响预测与评价,应对现场踏勘及模拟分析数据进行评价;6 应编制评价表或评价报告书,应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或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3.0.8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敏感目标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敏感建筑中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场所,与水平面夹角0。45。范围内的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中点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2 对道路干线的行车轨迹线,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3 凹形弧面玻璃幕墙设计与设置应控制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并应计算反射光聚焦点的位置、区域及辐照值。3. 0.9建筑玻璃幕墙材料可见光反射比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5的玻璃;2 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IO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3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16;4 玻璃幕墙外表面的金属构件不宜采用可见光反射比大于0.30的镜面和高光泽材料。4分析与评价4.1一般规定4. 1.1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依据敏感目标的特点选取评价方法;2 应对敏感建筑长期工作或停留场所受反射光影响的窗户进行分析;3 应对道路干线受反射光影响方向的行车轨迹线进行分析;4 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周边建筑对太阳入射光和玻璃幕墙反射光的遮挡影响;5 应对评价范围内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批,但尚未建设或改建的敏感目标进行评价。4. 1.2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编制敏感建筑窗台面反射光影响分析表敏感建筑窗台面反射光影响统计表道路干线行车方向反射光影响分析表道路干线行车方向反射光影响统计表。4. 1.3进行反射光影响评价时,若不能满足评价指标的要求,应采取技术措施调整设计方案。4. 1.4评价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1 主要影响区域、受影响敏感目标及其受影响程度;2 用于评价指标判定的分析及统计图表;3 经反射光影响评价,本项目玻璃幕墙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4.2数据与模型4 .2.1评价范围内周边建筑和玻璃幕墙的数据与模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的有关规定,周边道路行车轨迹线分析模型应依据设计资料或测绘成果建立。5 .2.2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建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2 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建构筑物和附属物进行建模;3 玻璃幕墙外部的遮阳和格栅等构件应按实际建模;4 被影响建筑墙体、窗户和遮阳等构件应按实际建模。4.3参数设置4. 3.1深圳市的地理位置可取东经114。06,北纬22。3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设项目实际位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5,或南北距离超过25km时,宜按实际纬度取值;2 当建设项目实际位置与城市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5km时,宜按实际经度取值。4. 3.2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的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2 日照计算日应选择本标准附录C列出的24个典型日;3 计算时段应选择日出后至日落前太阳高度角不低于10。的时段,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取值;4 窗台计算时间间隔不应大于LOmin,道路计算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0s;5 评价结果的时间表达应为真太阳时。4. 3.3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的建筑窗台面和道路采样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户应评价反射光在建筑窗台面中点的滞留时间;2 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的窗台面位置及采样点应按图4.3.3-1确定;3 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的窗台面位置及采样点应按图4.3.3-2确定;4 道路采样点宜按行车轨迹线取1.50m标高位置,间距宜取1.00mo图4.3.3-1落地窗和凸窗的采样点(八)直角转角窗(b)弧形转角窗图4.3.3-2直角和弧形转角窗的采样点1采样点4.3.4太阳位置可由太阳高度角和太阳方位角确定。4.3.5太阳高度角可按下式计算:sinh=sin(JOsin+coscoscosr,0o<<90o(4.3.5)式中:h太阳高度角(。);地理纬度;公太阳赤纬(°),可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t太阳时角(°)O4.3.6太阳方位角可按下列公式计算:si11A=CoSSSincosZz,-180°WASI80°或0o<A<360o(4.3.6-1)cosA=(sinhsin(j-sin)/(coshcos),-180°3S180°或0o<<360o(4.3.6-2)式中:A太阳方位角(。)o4.3.7太阳时角可按以下公式计算:t=15(AT-12)(4.3.7)式中:AT真太阳时,24时制(三)。4.3.8正午12时太阳高度角可按下列公式计算:sinz0=cos(-(5),A=0;r=0(4.3.8-1)hQ=90o-(-),>(4.3.8-2)hQ=90o-(-),>(4.3.8-3)春秋分正午,%二90。-,>(4.3.8-4)hQ=90o-,>(4.3.8-5)式中:ho正午12时太阳高度角(°)。4.3.9日出日没太阳方位角可按下列公式计算:SinAo=COSDsin,h=O(4.3.9-1)COSAO=-SinS/cosW,h=O(4.3.9-2)式中:Ao日出日没太阳方位角(。)。4.3.10日出日没太阳时角可按下式计算:COSlO=-tg(J0tg(5,h=O(4.3.10)式中:to日出日没太阳时角,负值为日出时角,正值为日没时角。4.3.11真太阳时与中国标准时(北京时间)的换算关系可按下式计算:AT=CST+e-(120o-)15o(4.3.11)式中:CST中国标准时(三);e时差(三),可按本标准附录D取值;入一地理经度(。)。4.3.12深圳市典型日各时刻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可按本标准附录E取值。4.4技术措施4.4.1可选用可见光反射比低的镀膜玻璃。4.4.2可选用砂面玻璃、压花玻璃等非镜面玻璃。4.4.3可采用玻璃与其他亚光材质面板构成的组合幕墙。4.4.4可采用外遮阳构件、外挑的穿孔金属板等措施,降低反射光的影响程度和范围。4.4.5可利用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和道路两侧的绿化降低反射光影响。4.4.6可采取设置遮挡构筑物等措施降低或消除反射光影响。5.O.1123456785.O.212345675评价报告书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报告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和完成时间等;资料来源、建设项目概况等;主要的法则、标准和技术依据;评价采用的软件名称、版本及检测评估资料等;评价范围内玻璃幕墙建筑、周边建筑和道路等情况的说明;反射光影响评价的各项参数;评价结论;附图及附件。评价报告书的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标示敏感目标、建筑及道路名称的评价范围总平面图;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的实拍照片;标示玻璃幕墙位置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方位立面图;建设项目整体及典型视角效果图;反射光评价三维模型图;典型日的反射光影响范围图。附录A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表A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表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建筑总面积(m2)最大建筑高度(m)玻璃幕墙面积(m2)玻璃幕墙最大高度(m)工程类型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内倾斜玻璃幕墙有口无口建设地点(包括四周相邻地块或道路名称)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物的数量、层数、高度和建筑性质等)玻璃幕墙概况(包括玻璃幕墙的类型、配置、使用位置、高度、面积等,可列表说明)二、区域环境情况1、反射光影响评价范围及周边环境现状、规划情况(包括主要建筑类型、道路等级等)(注:反射光影响评价范围应符合本标准3.0.4条的规定。)2、反射光影响评价范围内是否存在本标准3.0.3条列出的敏感目标(包括尚未建设或改建,但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批的敏感目标)?是否(注:如有,应列表说明)三、结论:按照有关规定,本建设项目是否应编制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口否口续表A四、附图附件 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 标示相关建筑及道路名称的评价范围总平面图; 标示玻璃幕墙位置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方位立面图; 建设项目整体及典型视角效果图; 反射光评价三维模型图; 典型日的反射光影响范围图; 其他材料:。五、签章:建设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编制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附录B反射光影响分析及统计表表B.0.1敏感建筑窗台面反射光影响分析表窗位层号窗台IWJ(米)建筑窗滞留时间情况反射幕墙编号所在典型日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影响时段最长连续滞留时间(min)累计滞留时间(min)反射光与水平面夹角夕(°)11221212表B.0.2敏感建筑窗台面反射光影响统计表序号建筑名称建筑窗滞留时间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最长连续滞留时间(min)所在典型日12表B.0.3道路二F线行车方向反射光影响分7亓表行车方向影响时段连续影响时间(min)垂直角6»(°)水平角B(°)最长连续影响行车距离(m)反射幕墙编号所在典型日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东向西西向东表B.0.4道路干线行车方向反射光影响统计表序号道路名称垂直角e(°)水平角B(°)最长连续影响行车距离(m)所在典型日是否满足标准要求12附录C典型日及计算时段表C典型日及计算时段序号典型日计算时段序号典型日计算时段11月5日(小寒)07:2916:31137月7日(小暑)06:0717:5321月20日(大寒)07:2316:37147月23日(大暑)06:1117:4932月4日(立春)07:1416:46158月7日(立秋)06:1617:4442月18日(雨水)07:04-16:56168月23日(处暑)06:25Z17:3553月5日(惊蛰)06:5417:06179月7日(白露)06:3317:2763月20日(春分)06:4417:16189月23日(秋分)06:4417:1674月5日(清明)06:30-17:271910月8日(寒露)06:54-17:0684月20日(谷雨)06:2517:352010月23日(霜降)07:0416:5695月5日(立夏)06:1717:432111月7日(立冬)07:1416:46105月21日(小满)06:1117:492211月22日(小雪)07:2316:37116月5日(芒种)06:07-17:532312月7日(大雪)07:29Z16:31126月21日(夏至)06:0617:542412月22日(冬至)07:3016:30注:1典型日为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的二十四节气;2计算时段为典型日中深圳市太阳高度角不低于10。的时段。附录D典型日太阳赤纬与时差表D典型日太阳赤纬与时差序号典型日太阳赤纬时差序号典型日太阳赤纬时差11月5日(小寒)-22o38,-5分16秒137月7日(小暑)+22036,-4分49秒21月20日(大寒)-20o09,-10分55秒147月23日(大暑)+20o06,-6分27秒32月4日(立春)-16o16,-13分54秒158月7日(立秋)+16o28,-5分48秒42月18日(雨水)-1lo4-13分57秒168月23日(处暑)+llo30,-2分43秒53月5日(惊蛰)-6o07,-11分35秒179月7日(白露)+6o07,+1分52秒63月20日(春分)-0o00,-7分35秒189月23日(秋分)0o00,+7分30秒74月5日(清明)+6o01,-2分48秒1910月8日(寒露)-5o49'+12分21秒84月20日(谷雨)+llo28,+1分02秒2010月23日(霜降)-1l021,+15分36秒95月5日(立夏)+16o12,+3分19秒2111月7日(立冬)-16o14,+16分20秒105月21日(小满)+20o09,+3分29秒2211月22日(小雪)-20o06,+13分58秒116月5日(芒种)+22o32,+1分37秒2312月7日(大雪)-22o35,+8分43秒126月21日(夏至)+23o27,-1分39秒2412月22日(冬至)-23。27'+1分36秒注:典型日为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的二十四节气。附录E典型日各时刻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E典型日各时刻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型日时亥IJ×1月5日(小寒)1月20日(大寒)2月4日(立春)2月18日(雨水)3月5日(惊蛰)3月20日(春分)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7:004.19°63.37°5.29°65.58°7.00°69.08°8.99°73.26°11.35°78.41°13.74°83.93°8:0016.18°56.33°17.53°58.48°19.61°61.94°21.99°66.14°24.73°71.45°27.41°77.29°9:0027.07°47.14°28.73°49.20°31.28°52.58°34.17°56.82°37.48°62.37°40.66°68.77°10:0036.20°34.88°38.21°36.88°41.31°39.71°44.87°43.69°48.97°49.24°52.97°56.13°11:0042.51°18.91°44.84°20.04°48.48°22.01°52.73°24.47°57.80°28.87°62.95°34.69°12:0044.81°正南47.28°正南51.16°正南55.75°正南61.34°正南67.23°正南型日时亥IJx4月5日(清明)4月20日(谷雨)5月5日(立夏)5月21日(小满)6月5日(芒种)6月21日(夏至)(Wj度角方位角I度角方位角Wj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7:0016.13°90.12°18.09°84.80°19.67°80.07°20.89°76.07°21.58°73.63°21.83°72.68°8:0029.96°83.78°31.92°90.30°33.40°84.95°34.44°80.36°34.99°77.54°35.19°76.45°9:0043.60°76.19°45.74°83.23°47.23°90.23°48.17°84.53°48.60°81.01°48.74°79.64°10:0056.68°64.84°59.32°73.84°61.05°82.73°62.00°89.23°62.34°84.18°62.42°82.22°11:0068.0243.46°71.89°54.71°74.50°68.48°75.83°83.05°76.15°87.20°76.17°83.38°12:0073.46°正南78.91°正南83.65°正南87.60°正南89.98°正南89.110正南型日时刻x7月7日(小暑)7月23日(大暑)8月7日(立秋)8月23日(处暑)9月7日(白露)9月23日(秋分)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7:0021.60°73.55°20.87°76.12°19.75°79.82°18.09°84.78°16.17°90.01°13.83°84.12°8:0035.01°77.45°34.43°80.42°33.47°84.66°31.93°90.28°30.00°83.89°27.50°77.51°9:0048.61°80.90°48.16°84.60°47.30°89.87°45.75°83.26°43.65°76.32°40.77°69.01°10:0062.35°84.02°61.99°89.33°61.13°83.23°59.33°73.88°56.73°65.00°53.1I056.39°11:0076.16°86.89°75.82°82.85°74.61°69.32°71.91°54.7668.11043.64°63.13°34.93°12:0089.95°正南87.55°正南83.90°正南78.93°正南73.75°正南67.44°正南型日时亥IJ×K10月8日(寒露)10月23日(霜降)11月7日(立冬)11月22日(小雪)12月7日(大雪)12月22日(冬至)Wj度角方位角IwJ度角方位角Wj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高度角方位角7:0011.47°78.68°9.14°73.58°7.02°69.12°5.31°65.63°4.20°63.40°3.83°62.56°8:0024.87°71.73°22.16°66.46°19.63°61.98°17.56°58.53°16.20°56.37°15.73°55.64°9:0037.65°62.58°34.39°57.15°31.31°52.61°28.77°49.24°27.IO047.17°26.52°46.47°10:0049.18°49.55°45.13°44.01°41.34°39.75°38.25°36.72°36.23°34.91°35.54°34.31°11:0058.06°29.12°53.05°24.97°48.52°22.03°44.89°20.06°42.55°18.93°41.75°18.56°12:0061.33°正南56.16°正南51.20°正南47.34°正南44.85°正南44.01°正南注:1典型日为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的二十四节气;2本表为典型日中深圳市各整点时刻的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标准用词说明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3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SJG188-2025条文说明1总则202 术语和符号212.1 术语213 基本规定224 分析与评价244.1 参数设置244.2 技术措施245 评价报告书251.0.12014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针对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的问题,国家近年来修订和发布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2015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20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首次以强制性条文对光污染提出了控制要求,该标准第3.0.2条第3款规定:存在噪声、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对玻璃幕墙反射光的控制要求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该规范第3.2.8条规定: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因此,对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已成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的制订,对提高我市的城市环境质量水平,减少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有重要意义。1.0.3进行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时,还有一些密切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如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1809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等,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2术语和符号2. 1术语2.1.11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3基本规定3. 0.3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条文说明第2.1.3条解释: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两类。住宅类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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