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09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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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09年).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促进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三)省级投资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二、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三、有关要求(一)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二)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附件: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电价政策通知附件: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元/kWh)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I类资源区0.51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Il类资源区0.54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者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川类资源区0.58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IV类资源区0.61除I类、Il类、川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