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5年).docx
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四条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第五条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第六条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医院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第七条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预约,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第八条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医院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第十条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第十一条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第十二条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第十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德医风考评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德医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