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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建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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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建合同模板.docx

    1.3 安全管理401.4 招标采购401.5 合同管理401.6 变更管理401.7 结算管理415 .委托人的义务415.1 提供工作条件415.2 委托人代表415.3 全面履行职责415.4 决定和答复425.7 支付担保425.8 其他义务426 .代建人的义务426.3 全面履行职责426.4 项目机构和人员426.8 履约担保426.10 其他义务437 .委托人权利437.3履约考核权439 .变更439.1 变更4310 .代建费用与支付4310.1 代建费用的计取4310.2 代建费用的支付4410.3 代建费用的调整4411.不可抗力45n.l不可抗力的确认451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512.违约4512.1 委托人违约4512.2 代建人违约4612.3 违约金支付限额4712.4 合同解除4714.补充条款4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代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委托代建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下述项目的委托代建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恪守。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填写拟委托代建项目名称)O2 .投资额:(填写拟控制的投资金额)。3 .建设地点:(填写建设地点,行政区划为宜)。4 .建设内容:(填写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其规模)O二、代建服务范围代建工程范围:填写委托代建项目名称、里程或桩号、工程内容等。本项目委托代建服务:自项目立项完成开始,到竣工验收、移交,并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结束。三、代建管理目标代建人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使用人交付代建项目,并实现下述代建管理目标:(1)工期管理目标: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等规定,总工期:日历天。(2)招标管理目标:代建人应当依法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与科学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须满足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推行公开招标和应招尽招制度,建立招标项目台账。(3)合同管理目标:代建人应与本项目的全部参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并具备相应资质(如需)和类似业绩。代建人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评。(4)安全管理目标: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代建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控制专项安全管理资金支付,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目标,避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5)质量管理目标:代建人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组织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工作。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规定,达到国家、八、合同双方承诺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按照委托代建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承担委托代建服务,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联合体.1 .本合同款项支付,委托人将每一次应付款项支付到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载明的联合体牵头人账户。2 .联合体各成员由于职责分工不明所导致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的分割以及内部的风险、责任与委托人无关,并绝不因此向委托人提出索赔。十、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盖章,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合同成立后开始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十一、风险理解与提示1 .委托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请代建人注意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委托人责任等与代建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在存在上述条款,提请代建人注意应在口投标文件递交口合同签订之前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委托人将给予说明。2 .代建人如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视为委托人已经履行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履行期间或争议解决时,代建人不得以此理由主张合同任一条款不属于合同的组成内容。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贰拾份,其中委托人执正本壹份,副本拾肆份,代建人执正本壹份、副本陆份;正本、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副本之间不一致时,以委托人持有的正本为准。中标通知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牵头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成员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成员二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联合体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人名称)的(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获得本项目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L(联合体名称)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递交的投标文件上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签字(或盖章),(但只适用联合体成员自身的文件除外);联合体施工投标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盖章之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2 .在本项目投标阶段,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担保,该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及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发生联合体成员违约事件,业主有权向联合体任一成员提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均无条件接受,不因联合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有冲突而延误或拒绝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所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O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6 .如联合体中标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联合体确定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接受招标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按招标人规定提供相应发票。7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8 .本联合体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9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注:1、如果投标人不采用以上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拟采用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须经招标人确认。2、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和术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任务大纲、价格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3 中标通知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通知代建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代建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5 投标函附录:指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6 任务大纲: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提出代建服务要求的文件,包括项目概况、规范标准、建设管理要求等。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代建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各项费用组成的清单。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其他文件。1.1.9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实施代建服务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1.10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代建任务并承担投资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1.1.11 代建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代建服务并承担代建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12 使用人:是指对本项目提出使用需求、协助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建成后接收使用的一方。1.1.13 专业实施人:指由代建人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4 关联企业:指与代建人存在投资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包括代建人所属企业;代建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代建人的控股股东;代建人的控股股东所属或控股的企业。1.1.15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代表委托人在本项目全面履行合同的项目人员。1.1.16 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任命,代表1.6 通知函件1.6.1 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批准、指示、确定、要求或承诺等来往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当面送达或邮寄至合同文件标明的收件人地址;接收方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1.6.2 合同当事人关于通知函件的接收人、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当事人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7 严禁贿赂1.7.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廉政建设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7.2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谋取不当利益的违规违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保廉各项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洁责任书并予以执行。1.7.3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1.8.1 合同当事人除遵守附件保密协议的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项目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8.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项约定,私自泄露保密事宜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直至弥补损失。1.9 知识产权1.9.1 本合同履行期间,代建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编制人员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后续二次开发的权利及成果归委托人所有。代建人或其参与本合同项目的相关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时需要使用到本合同成果内容的,应载明成果的出处及权利人。1.9.2 代建人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代建服务由其独立完成,不存在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同时代建人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流程、软件或零配件、图片、绘图、字体、文字等均得到合法授权,不存在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委托人可无需另行付费即可合法使用,如有第三方追诉,一切责任由代建人承担。1.9.3 委托人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仅限于本项目的使用。委托人如果拟将设备、工程保险等专业实施人的招标工作,依法选定中标人,负责专业实施合同的谈判签订;组织专业实施人开展工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备政府相关部门,并进行履约管理。3.5 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等工作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协调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规范标准、以及政府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投资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按期竣工并交付使用。3.6 负责代编年度计划、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人审核后申请资金计划下达,由委托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用款报告将款项直接拨付至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专业实施人账户。3.7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两制”(即劳务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制)管理,检查施工承包人两制管理落实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加强两制管理。发现施工承包人未按规定落实两制管理或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处理。3.8 负责对专业实施人的已完任务进行计量支付、款项结算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向施工承包人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其他专项资金等,并监督施工承包人专款专用。3.9 依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和任务大纲,向委托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申办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实施管理。3.10 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使用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缺陷责任修复和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等相应责任。3.11 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中间验收、计量支付、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整理汇编后移交委托人和有关单位,并向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产权移交等手续。3.12 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基建建帐、资产转固方案等,报请委托人及政府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其他部门组织的项目后评估等工作。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代建人应当提供的其他代建服务内容。4.代建管理原则4.1 工期管理4.1.1 代建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管理目标,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相关产权单位、协作单位和专业实施人的关系,组织工程前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阶段的工作,按时竣工和移交项目。1.1.2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强令专业实施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1.1.3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代建人应当及时下令停止施工和人员撤离,并报委托人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消除风险。1.1.4 代建人应对项目建设负有全程管理和安全防范责任;无论何种情由,无论参建单位员工或是社会来访人员,项目工地范围内的骚乱事件、罢工、静坐、打架、斗殴、酗酒、爆炸、火灾、投毒、物体坠落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的动荡,均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均由代建人自行承担。代建人认为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代建人自行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委托人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1.1.5 委托人应当确保向施工承包人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其他专项资金等,并由代建人监督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1.1.6 由于代建人或专业实施人的原因,致使本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代建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此给委托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代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代建人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1.1.7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代建人和专业实施人合理的利润。1.1.8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管理原则。4.4 招标采购4.4.1 本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勘察设计(如需)、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第三方监测、其他咨询(如需)、材料、设备、工程保险等专业实施人的招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和定标方法选定中标人,并负责专业实施合同的谈判签订。4.4.2 代建人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在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或虽在范围但未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应当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方案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作为招标人,负责拟定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计划(方案)、招标方式、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定标方法、合同文件等,应报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4.4.3 代建人实施的全部招标采购工作,应当执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物有所值原则,不得违规发包,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确保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且品质优良、价格合理;代建人拟使用其供应商库的,应报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4.4.4 代建人组织造价代建人编制各专业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依据政府发布的计价依据、收费标准和工程造价信息,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报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4.4.5 代建人在设计、施工等专业实施项目招标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载明择优中标条件,如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同类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及主要成员的经验与水平、履约评价、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评价、获奖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入围定标的投标人项目经理进行技术答辩,确保中标人的技术水平高、设计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等。4.4.6 代建人实施完成一项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当及时整理招标投标资料,包括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文件(如有)、招标采购文件(含澄清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开标唱标记录、评标定标记录、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合同文件等,并及时移交委托人存档管理等。4.4.7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管理原则。4.5 合同管理4.5.1 本代建项目应当贯彻合同管理制;代建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完善合同谈判、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争议处理等工作程序,逐步促进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等。4.5.2 代建人实施的全部合同管理工作,应当执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合规原则,与各专业实施人依法签订合同,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履约考核评价,建立以法律为准绳、以合约为根本的合同管理体系。4.5.3 代建人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各项专业实施合同,包括合同各方义务和职责、专业实施主要内容、建设管理程序、合同价款确定和调整、计量支付程序和比例、双方违约情形和责任等,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对于合同文件中的特殊事宜或专门约定,代建人应当征求委托人、使用人等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完善。4.5.4 代建人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查会签制度,实时采集各专业实施合同的履约数据,全面分析各项合同的潜在风险,做好风险预控和防范措施,促进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4.5.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管理原则。4.6 变更管理4.6.1 本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分为两类: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系指代建项目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改变,结构形式改变,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涉及建设规模、标准等重要方面作出的变更。一般变更系指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代建人应将所有设计变更资料报委托人备案;应当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的设计变更类型见专用合同条款。4.6.2 在项目预算批复后因法规政策调整、客观情况变化引起,委托人提出新增、减少或修改原项目设计内容,功能分区方案修改,建设规模、标准改变,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等项目变更,委托人应当书面通知代建人执行;项目变更如突破原批复项目预算的,应由委托人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变更并调整项目预算后,方可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和工期调整,由委托人承担。4.6.3 代建人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利用签证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当因工程变更签证或其它原因突破原批复项目预算时,代建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如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施工承包人提出并提供相应资料,经监理人、施工承包人、代建人签署意见并报委托人审核;逾期补签或未遵照约定审批的签证无效。4.6.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管理原则。4.7 结算管理4.7.1 本代建项目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应当依据代建人与各专业实施人签署的相关合同,进行独立结算。其中,工程建筑安装费用应当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确定的工程数量,依据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参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和相关取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和决算等。4.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代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由施工承包人编制工程结算并报代建人审核,代建人审核通过后,委托人自行审核或委托造价代建人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报送政府相关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4.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人应在竣工结算审核后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为准。4.7.4 代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本代建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据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与决算工作,保证工程决算总造价不得超过相应批复概算分劈金额;否则一切后果由代建人自行承担。4.7.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管理原则。5.委托人的义务5.1 遵守法律法规5.1.1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不5.4 全面履行职责5.4.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全面履行委托人和投资人的相应职责,包括合同明示或惯例包含的各项职责,协助代建人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工作。5.4.2 委托人应根据代建人申报的年度资金需求,向政府投资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按月在政府投资项目全程跟踪管理系统中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工程资金及时到位。5.4.3 委托人应当协助代建人与使用人、政府相关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协助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办理消防、排水、供水、供电、交通、防雷、节能、园林绿化、市政等批复或许可手续。5.4.4 委托人应及时对代建人报送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代建管理方案、项目建设计划、招标方案及计划、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方法、合同文件、最高投标限价、计量支付报表、工程变更以及索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各类文件进行审核或审定,审核或审定时限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逾期未审核或审定的视为同意。5.4.5 委托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代建人的项目机构组建、人员到岗、人员稳定等情况,考核业务骨干人员的工作能力。如果存在人员配置不足、业务能力缺乏、职业道德低下、工作无法称职等问题,委托人有权更换或增补代建人员,代建人必须无条件服从。5.4.6 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接收代建项目。5.4.7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委托人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5.5 决定和答复5.5.1 委托人负责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政府部门意见,决定或调整本项目的项目规模、使用功能、技术要求等关键因素和重要指标。5.5.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代建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5.6 支付工程价款5.6.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代建人的代建费用。5.6.2 委托人应按专业实施合同的约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代建人提交的项目用款报告,按时将工程款项直接拨付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监测、咨询(如有)等专业实施人的账户。5.7 支付担保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提供与履约担保等额的支付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代建人负责督促专业实施人按专业合同约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有关保险合同向委托人报备。1.1.7 代建人应当依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规定和任务大纲,负责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负责主持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处理等,负责专业实施合同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1.1.8 项目完工后,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最终检查报告;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人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监理人或代建人确认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代建人应按国家及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专业实施人、委托人或使用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竣工验收,本工程实施监理的,代建人应在监理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预验收完成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人应将项目移交委托人或使用人。1.1.9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与委托人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工程保修期内,代建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委托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1.10 代建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凭相关工程档案移交签字单方可向委托人申请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款项。1.1.1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代建人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代建人应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委托人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经委托人审核后由代建人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自行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竣工决算编制所需的工程资料,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委托人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所需工程资料要求除符合任务大纲要求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预算文件;(2)项目前期财务支出有关资料;(3)施工图及预算(招标控制价)及其编制依据;(4)项目造价资料(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计价文件及计价依据等);(5)涉及造价的有关资料(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6)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7)委托人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等。1.1.12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代建人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人应当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经委托人审核后报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以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为准。1.1.13 建人应在工程完成决算审计且保修期间所有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成,且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支付施工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6.6 分包管理6.6.1 代建人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部分工作内容转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受托人,须报委托人备案,受托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代建人就转委托工作承担连带责任。6.6.2 代建人不得违法转委托、不得将全部工作进行转委托、不得将全部工作支解之后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委托,不得以包代管。6.7 不得以项目名义融资6.7.1 代建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代建项目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6.7.2 代建人违反上述条款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当补足差额;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8 履约担保6.8.1 代建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本合同之前提交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保函形式的,代建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履约保函格式出具履约保函。6.8.2 如果代建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人有权从履约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赔偿或者收取违约金,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代建人应当保证履约担保足额有效,担保期限覆盖代建服务合同期限。6.8.3 代建人在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保证义务后30天内,委托人将把履约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退还代建人。6.9 专款专用6.9.1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代建人的代建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于本合同的代建工作。6.9.2 代建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代建人有义务向委托人解释所有项目费用的支付情况,须在监理人审批后方可支付工程类建设资金。满足合同约定,有权责令其改进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或调整合同工作范围或终止合同。6.3.2有权对代建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经考核要求代建人更换无法胜任代建工作的人员,代建人须予以执行。7.4赔偿请求权7.4.1 当委托人发现代建人员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7.4.2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7.4.3 如发现代建人员违反廉政责任书的严重行为,接受承包人或供货商提供或给予的任何利益、花红、折扣、贿赂、贷款等,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人员或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人赔偿委托人因此蒙受的损失或损害。8 .代建人权利8.1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选择专业实施人,并与其签订合同。代建人作为本项目的代建人,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第三质量检测等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和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及实施主体单位,其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检测人签订工程合同并形成对应合同关系。(2)管理各类合同,并按规定审批承包人的价款支付申请。(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8.2 代建人有权组织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8.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人有权根据工程条件变化(地质、水文、不可抗力等)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变更,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9 .变更9.1 变更9.1.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1)代建范围和代建内容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代建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变更情形。9.1.2 本合同成立之后由于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调整其服务期限和合同价款。法律变化指任何适用本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即构成一项法律变化:(1)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的任何变动,使得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成为不合法的;(2)使得受影响方在该项事件发生后不少于30天的连续期间内,无法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9.1.3 变更手续按委托人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或制度办理。9.2 合理化建议9.2.1 合同履行中,代建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合同变更条款的约定。9.2.2 代建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10 .代建费用与支付10代建费用的计取10.1.1(八)总价合同:本项目的代建费用包括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价格清单的各项明细费用均由代建人自主报价,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包干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代建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市场物价、工程造价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奖励金的计算见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 1(B)费率合同:本项目的代建费用包括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代建管理费的计算基数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费率由代建人自主报价,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包干费率,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市场物价、工程造价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奖励金的计算见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2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委托人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1.1.3 3代建管理费的计取方法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0.2 代建费用的支付10.2.1 代建费用的支付以阶段工作的完成质量、进度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10.2.2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类别、方式、时间,向代建人支付合同价款。10.2.3 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提交要求付款申请和相关资料。委托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4天内,核查无误后通知代建人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收到代建人发票并经验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账到代建人账户。10.2.4 代建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支付申请资料和发票的,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0.2.5 本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人收到上述资料后,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审核时间进行审核,并通知代建人审核结果;委托人既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代建人的结算申请价款。委托人对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代建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代建人重新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10.2.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最终结算价以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支付依据。最终结算剩余款项按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进行支付。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存在超付款项的,代建人应配合将超付款项退回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完善相关工作。10.2.7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代建人未按要求提交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委托人可通知其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委托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查,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提交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支付依据。1028办理最终结算时,增值税额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已支付且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税额;剩余未支付且未开具发票部分,按结算时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税额。10.3 代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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