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局档案管理系列标准的通知(宁铁办[201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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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局档案管理系列标准的通知(宁铁办[2011]5号).docx
南遥路局文件宁铁办2On)5号关孑印岌南与铁路局管理名列杼攫的通知全局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宁铁路局档案综合管理标准、南宁铁路局文书档案管理标准、南宁铁路局科技档案管理标准、南宁铁路局会计档案管理标准,以及新制订的南宁铁路局声像档案管理标准、南宁铁路局实物档案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C)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南宁铁路局档案综合管理标准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管理等工作的一般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南宁铁路局档案管理工作。2术语和定义2.1 档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2 立档单位形成全宗的单位。一个立档单位只能产生一个全宗。2.3 全宗一个立档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2.4 案卷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并放入卷夹、卷皮的档案保管单位,也是全宗内档案系统排列、编目和统计的基本单位。2.5 管理体系3.1 根据铁道部的规定,全局档案工作建立两级管理机构,实行两级建档。各级档案工作机构既有收集、管理本级机构全部档案的职能,又有对所辖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双重职能。3.2 全局凡是构成立档单位条件的单位,均应落实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构成立档单位的条件是: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设有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造预算或财务计划;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3.3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案卷达100O卷时应配专职档案员,不足100O卷的可兼职。档案员应符合机要工作条件和中专以上学识水平。3.4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和考核范围。3.5 建立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实物档案归档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立卷部门。文书档案原则上由行政办公室主管,文书部门立卷;科技档案由各级总工程师统一领导,实行“三纳入”,即纳入总工程师职责范围、纳入技术管理制度、纳入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立卷;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主管,按标准立卷后移交;其它门类档案的立卷工作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3.6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三个体系”(资源体系、利用体系、安全体系)为基本落脚点,以实施“三大战略”(以人为本战略、服务先行战略、安全第一战略)带动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局档案工作协调持续发展。3.7 各单位应当把档案发展规划纳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工作经费需求,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3.8 深入实施“四统一”档案管理模式,即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软件、统一装具,严格档案综合管理考核,推动档案管理标准化、科学化。4档案的收集和整理4.1 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4.2 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档案案卷质量要求,做到齐全、完整,模糊或已破损的应予修复。归档材料所使用的纸张、书写和固定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禁止以圆珠笔、彩色笔、铅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以及复印材料归档。4.3 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自身形成和收集到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要求整理归档。归档文件一律要带底稿。4.4 科技档案的形成、积累,应当纳入科技人员的工作程序。凡是增加、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其归档材料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修改、补充、整理后,移交档案部门。4.5 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前向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归口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把关。设计底图和蓝图由设计单位定期向局档案馆移交。4.6 大型的基建工程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购买大型重要设备开箱等,应当通知档案人员参加。申报优质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档案部门签章。科技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不能组织鉴定和验收。4.7 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标准整理立卷后,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由档案部门集中保管。4.8 声像档案由形成部门编辑整理后,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所需费用由形成部门提出预算,列入单位的年度计划。4.9 实物档案可拍成照片存档,实物集中由档案部门保管,也可建立荣誉室展出。4.10 局档案馆负责保管全局的地亩档案。凡是新征用土地的全部资料,由局地亩部门归口收集整理、审核把关后,向局档案馆移交。地亩档案原件一律存入局档案馆,有关单位可保留复制件。4.11 移交和接收5.1 各单位当年形成的归档文件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1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其它各门类档案按规定时间移交。5.2 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5.3 移交的档案必须按标准整理,编好目录,使用铁路局档案管理软件录入档案数据,档案目录、数据一并移交档案部门。5.4 建立健全档案移交签收制度,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办理交接签收手续。5.5 转运档案时必须指定两人以上护送,按执行机要任务办理。5.6 进铁道部档案馆的档案如缩微保存胶卷,原件带回铁路局档案馆保存。6档案的借阅和利用6.1 查阅档案应当持单位(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办理登记和签收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阅览室内,不准外借,并按铁路局有关规定收费。6.2 查阅党委、行政会议记录等机密和控制查阅范围的重要档案,必须按规定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6.3 对非涉密性档案,档案部门可根据查阅者的需求,允许摘抄相关部分内容或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部门复印专用章。6.4 档案查阅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保证案卷完整无损,严禁涂改、勾画、拆卷、抽页、翻拍和私带档案等行为。6.5 档案工作人员与查阅人员在办理借还档案手续时,双方应当面清点核对。发现涂改、勾画、拆卷、抽页、翻拍和私带档案等情况,一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设法补救。6.6 借阅的档案应于当天放回原位,不得随意摆放,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随手锁门。6.7 档案查阅人员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吸烟、在阅览桌上摆放茶水或墨水等行为。6.8 对重点和特殊载体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尽量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以延长原件的使用寿命。6.9 查阅、利用档案的部门应当主动统计利用档案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并及时向档案部门反馈。6.10 密工作7.1 坚持依法管档,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意识,保证机密档案的绝对安全。7.2 严格落实档案借阅制度,履行借阅手续,不得凭熟人关系借阅档案,严禁擅自扩大阅卷范围。对机密档案和控制借阅范围的档案,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7.3 接待档案查阅人员应在阅览室,非档案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禁擅自翻阅档案和利用计算机查询档案,防止档案泄密和丢失。7.4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带头执行各项保密制度,确保档案机密的安全。7.5 的鉴定和销毁8.1 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各门类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进行整理编目,妥善保存。8.2 对应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按类别、年代详细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报告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手续完备后方可销毁。8.3 销毁档案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监销人押运监销,以集中化浆或火焚的方式销毁。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注明日期并签章,销毁清册应妥善保管备查。严禁出售销毁档案或挪做它用。9档案库房管理9.1 合理规划档案库房,原则上每100O卷档案设2025m2的库房,并做到专库专用,办公、库房、阅览要分开。9.2 库房档案柜应当合理排列,利于空气流通;案卷排列应当符合部标要求,做到先左后右,先上后下。9.3 档案查找工具应放在明显位置。档案柜正面统一贴插字体工整、醒目的档案标签,写明存放档案的主要内容。9.4 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光、防鼠、防尘、防高温等档案设备、设施,落实档案库房“八防”要求和控制措施,防止档案破损、褪变、霉变、虫蛀、消磁和散失,确保档案安全。9.5 经常保持库房内清洁无尘,适时调节库内温湿度,温度保持在1424寸,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9.6 档案保护应采用现代化设备,库房配置空调机,库房、阅览场所安装监控、报警安全系统。9.7 严格库房安全管理,库房内不准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库房内生火、吸烟和存放危险品。9.8 档案人员应认真做好库房管理工作,上班后、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安全状况,节假日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库房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10档案统计10.1 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建立档案接收、补制、移交、利用、销毁、库房温湿度、人员培训、设备等台账,认真做好统计和分析。10.2 档案员应掌握档案统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要求,建立档案工作台账,积累数据。10.3 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局属各单位每年年底前上报本年度的年度报表,铁路局档案馆1月底前将年报上报铁道部、自治区,并留一份存档。10.4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档案数量统计的计量单位为件(卷)、米、张、盘、册、幅。计算档案的件数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计算档案的长度以排列在柜架上的实际长度(米)计算。10.5 档案统计的一个计算年度为上年12月1日起至当年11月30日止。利用档案情况每月一小计,每年11月底汇总。档案每周转一次为一个利用次数。10.6 信息化管理11.1 各单位应增强档案现代化管理意识,以档案的信息化、数字化来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11.2 各单位应使用铁路局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信息和档案实体进行辅助管理,做到以计算机检索查询、整理编目、数据管理、安全保密、系统维护等。11.3 在全局有序推进原有纸质或其它类型载体档案的数字化进程,建立完善库存档案目录数据库,逐步实现纸质档案全文数字化,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11.4 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保障操作安全、接入安全和应用安全。做好完备的档案信息数据备份工作,按要求刻录三套光盘存档,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11.5 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保护重点和特殊载体的档案,尽可能地还原褪色档案,抢救破、损、霉、烂档案。11.6 配置数码照像机、摄像机等档案专业设备,为依法搞好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南宁铁路局文书档案管理标准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及利用的一般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南宁铁路局文书档案管理工作。2术语2.1 文书档案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党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原始文件材料。2.2 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2.3 整理将零散的文件材料,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以件为单位进行固定、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2.4 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底稿)为一件(定稿过厚不易固定可单独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附件数量较多不易固定可各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同一年度的为一件(不同年度可分开,但须标识相互存放的位置),没有批复的重要请示可视为一件。3文件材料归档范围3.1 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含上级、同级、下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3.2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3.2.1 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3.2.2 针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需要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材料。3.2.3 针对本单位业务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规定等文件材料。3.2.4 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3.2.5 关于本单位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3.2.6 领导视察和检查本单位的指示、讲话、题词等材料。3.2.7 上级机关对本单位的批示、批复。3.2.8 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最后稿件和印本。3.2.9 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材料。3.3 本单位的文件材料3.3.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3.3.2 本级党(组)委、董事会、行政、工会、共青团召开的常委会、办公会、全体委员会等文件材料及合资铁路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材料。3.3.3 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文件材料。3.3.4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3.3.5 本单位承办会议的文件材料。3.3.6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3.3.7 本单位业务文件材料。3.3.8 本单位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党、团、纪检(监察、路风)、工会、保卫、信访工作等文件材料。3.3.9 本单位行政事务管理的文件材料。3.4 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3.4.1 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3.4.2 商洽公务的重要来往文件材料。3.5 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3.5.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3.5.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3.6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3.6.1 上级机关制发的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3.6.2 本单位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单位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3.6.3 同级单位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3.6.4 下级单位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4.1 根据铁路系统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4.2 永久文书档案4.2.1 本单位制定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材料。4.2.2 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4.2.3 本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4.2.4 本单位、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函(电)及上级单位、本单位的批复、批示,本单位形成的重要总结、综合性统计报表等。4.2.5 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4.2.6 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4.2.7 外事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4.2.8 上级机关制发的针对本单位主要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4.2.9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单位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4.2.10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文件材料。4.3 定期文书档案4.3.1 本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4.3.2 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举办一般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4.3.3 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4.3.4 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4.3.5 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4.3.6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4.3.7 上级机关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4.3.8 同级单位、下级单位关于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4.3.9 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及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4.3.10 一般事故的文件材料。5文书档案整理5.1 整理原则5.1.1 档案整理工作应当坚持按全宗整理的原则,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得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淆。5.1.2 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5.2 归档文件分类5.2.1 铁路局各单位按照“保管期限一年度一机构”的分类方法进行组卷。机构分类按“党、纪、政、工、团”依次排列。5.2.2 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内部机构的文件不能混淆,党委与纪委形成的文件必须分开。5.2.3 一个全宗的文件应当按年代进行归档,不同年代的文件不能混淆。归档文件的年度,以文件签发日期为准。跨年度形成的文件归入办结年;法规性文件归入公布(批准)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及各种统计资料,有文号的归入文件形成年,无文号的归入其内容针对年;长远规划、多年工作总结、报告、表彰等文件归入形成年;年度总结和第二年计划在一起的文件,归入文件形成年;本级请示、上级跨年批复的文件,归到本级请示年份;下级请示、本级跨年批复的文件,归到本级批复年份;正本与定稿,来文与复文等作为一件时,文件的日期应以固定时排在前面的文件日期为准。会议记录不得跨年度归档。5.2.4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协办单位将相应的副本(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归档。5.2.5 代上级机关起草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经党委或常委会讨论通过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文件,由行政部门归档;行政部门承办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文件,由党委部门归档。5.2.6 业务部门起草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归入负责起草文件的业务部门。5.2.7 对涉及本单位的上级、同级和下级文件,应当抽出与本单位的文件一起立卷,按“党、纪、政、工、团”发文字号分开。5.2.8 有文号的本级文件归档时,应当归单位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签发的定稿和盖有公章的正本。以计算机起草的文件稿,应归有修改痕迹的最后一稿和盖有公章的正本。529归档文件及各种表格的纸张应符合公文格式要求,采用A4或A3纸。会议记录统一使用会议记录纸张,不得使用笔记本。5.2.10 各单位对应归档范围内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进行归档。各单位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应与文件定稿、正本一并归档。5.2.11 本单位管理的干部职工任免、调资、职称、调转、奖惩等人事令,均应分别装订(首页应有目录)。每份命令后必须附有定稿。5.3 归档文件排列5.3.1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排列。5.3.2 事由的界定应本着便于整理和利用的原则,根据办理时间长短、形成文件数量以及文书处理程序不同等进行划分。53.2.1 同一事由的文件排列按文件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列,或按文件重要程度排列。53.2.2 2不同事由的文件排列可按时间先后、重要程度、共同事由属性集中排列中的一种排列。5.3.3 会议文件、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没有文号的归档材料,可按内容相对集中,以时间先后排列。5.3.4 同一立卷部门内不同级别的文件应以本级文件为主,排列时本级有文号的文件在前,无文号的文件在后。其他文件按不同级别排列。5.3.5 每份文件内的排列顺序5.3.5.1 单份文件:封面一收文处理签一正本一发文处理签一定稿。5.3.5.2 含上(下)级文件和本单位文件:封面一收文处理签一本单位正本一发文处理签一定稿一上级批复或下级请示件。535.3 正文与附件分开时:封面一收文处理签一正文一发文处理签一定稿一附件。535.4 文件固定535.4.1 文件应按件固定,每件装订封面。固定时,正文与附件,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与定稿,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请示与批复,本单位文件在前,上下级文件在后;来函与复函,本单位文件在前,外单位文件在后;会议记录(包括党委会议记录),用活页纸记录的依次单份装订,用会议记录本记录的按整本装订;人事命令可合并装订。归档文件太厚或规格不同的,可分开装订,一盒装不下时可另装一盒。535.4.2 文件固定前应当去除易锈蚀的金属物,在首页加封面后,将文件的右边和下边对齐,在文件左侧1520mm位置固定。535.4.3 文件固定可选择不锈钢钉、缝纫机扎、线绳装订、胶水裱糊等方式。535.5 文件编号535.5.1 处理或业务部门应对归档的每件文件编室件号。535.5.2 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文件处理签为一页。凡有图文的正反面,均应编页号,空白页不编号。大张的文件或图表折叠时,按未折叠前的页面计算。535.5.3 没有页数的文件,应用铅笔加编页数,正面页编在右下角,反面页编在左下角。页号使用阿拉伯数字。535.5.4 部门使用铁路局档案管理软件打印归档章,归档章内容包括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机构、室件号、馆件号、盒号。535.6 文件编目535.6.1 处理或业务部门应依据归档文件分类方案和编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535.6.2 文件以件为单位,逐件编制目录。内容包括盒号、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电子文件名、备注、机构、电子文件载体号等项目。535.6.3 文件目录应按保管期限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535.6.4 标要求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索引,便于查找。535.6.5 目录置于每盒归档文件的首面,作为一盒内归档文件的索引。卷内目录内容与归档目录内容要求一致。535.6.6 档案部门使用铁路局档案管理软件编制并打印归档文件目录、目录索引、案卷说明、卷内目录、备考表、档案盒封面及盒脊背等检索工具和装具。535.7 文件装盒535.7.1 文件采用统一的档案盒装盒保管,档案盒外形尺寸为305×220mm,盒脊厚度为20mm、30mm、40mm、5Ommo535.7.2 文件实行单份装订,并按照“齐右、齐下,切左、切上”的原则对卷内文件取齐切平。535.7.3 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与归档文件目录排列顺序一致。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不同机构的文件不能放在同一盒内。535.7.4 归档文件的厚度选择档案盒,同一事由的归档文件按先后顺序依次装盒,不硬性规定装在同一盒内。535.7.5 表放在盒内文件之后,内容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535.7.5.1 文件情况说明。填写文件齐全、完整程度和文件缺损、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535.7.5.2 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5.753 检查人:档案部门负责检查档案质量的人员姓名。5.754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6文书档案移交接收6.1 文书处理或业务部门按标准立卷后,以件为保管单位装盒,编制移交清册,连同机打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两份)及数据盘,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档案部门移交。经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各存一份备查。6.2 档案部门对移交的归档文件应当统一刷印档案盒封面、盒脊背内容,汇总归档文件目录,按分类方案排列上架。6.3 各单位指定的立卷人员,应确保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要求整理及时归档。7文书档案保管利用7.1 存放文书档案的库房应当严格落实库房管理要求,确保完好无损。7.2 文书档案可按规定阅览、复制和摘录,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查阅党委、行政会议记录等机密和控制查阅范围的重要文书档案,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文件的决议、记录、纪要等(永久)1.2 大会发言、会议简报、快报,会议的计划、总结,重要的贺信、贺电等(30年)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10年)2本级党(组)委、董事会、行政、工会、共青团召开的常委会、办公会、全体委员会等文件材料及合资铁路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文件材料2.1 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等(永久)2.2 未通过的重要性文件材料(30年)2.3 未通过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0年)2.4 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等文件材料3.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定、决议、纪要等(永久)3.2 典型材料、交流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简报等文件材料(30年)4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4.1 本单位主办的文件材料4.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定、决议、纪要等(永久)4.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30年)4.2 本单位协办的文件材料4.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定、决议、纪要等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4.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10年)5本单位承办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5.1.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备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报告、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等(永久)5.1.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30年)5.2 本单位承办的全路、全局综合性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5.2.1 请示、批复、通知、会议指南、报告、讲话、总结、纪要等(永久)5.2.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30年)5.3 本单位承办的一般性会议的文件材料5.3.1 请示、批复、通知、会议指南、报告、讲话、总结、纪要等(30年)5.3.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10年)6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6.1 重要的(永久)6.2 一般的(30年)6.3 本单位的工作汇报等(30年)6.4 位业务文件材料7.1 承办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文件材料7.1.1 本单位主办的7.1.1.1 重要的(永久)7.1.1.2 一般的(30年)7.1.2 本单位协办的7.1.2.1 重要的(30年)7.1.2.2 一般的(10年)7.2 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材料7.2.1 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及铁路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永久)7.2.2 铁路建设、运营、维修、管理中形成的规范、规则、标准、细则、管理办法等7.2.2.1 重要的(永久)7.2.2.2 一般的(30年)7.2.3 铁路技术管理部门制定的铁路运输计划、方案、细则7.2.3.1 重要的(永久)7.2.3.2 一般的(30年)7.2.4 铁路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材料7.2.4.1 重要的(永久)7.2.4.2 一般的(30年)7.3 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7.3.1 机构变动、体制改革、资产变更等事项(永久)7.3.2 铁路投融资问题(永久)7.3.3 新建铁路问题(永久)7.3.4 邀请中央领导同志出席铁路开工、通车典礼事项(永久)7.3.5 铁路重大事故处理意见(永久)7.3.6 铁路与其他单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意见(永久)7.4 同级单位、下级单位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的文件材料7.4.1 重要的(永久)7.4.2 一般的(30年)7.5 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7.6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7.6.1 本单位主办的7.6.1.1 重要的(永久)7.6.1.2 一般的(30年)7.6.2 本单位协办的7.6.2.1 重要的(30年)7.6.2.2 一般的(IO年)7.7 本单位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7.7.1 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等(永久)7.7.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7.8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7.8.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永久)7.8.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7.8.2.1 重要的(30年)7.822一般的(10年)7.8.3 铁路公检法形成的文件材料7.8.3.1 重要的(永久)7.8.3.2 一般的(30年)7.8.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7.8.4.1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建项目)、科技计划等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核准)、管理(招投标)、验收(评估)等(永久)1.1.1.1 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等(永久)1.1.1.3 铁路建设用地购置、拆迁、确认、审批、管理等(永1.1.1.4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审批、管理等文件材料(永久)1.1.1.5 20年以下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审批、管理等文件材料(30年)1.1.5 行政管理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1.1.6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1.6.1 重要的(永久)1.1.6.2 一般的(30年)1.1.7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1.7.1 重要的(30年)1.1.7.2 一般的(10年)7.9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7.9.1 上级机关下达的长远计划、年度计划等(永久)7.9.2 本单位年度及以上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永久)7.9.3 本单位年度以下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10年)7.9.4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等(永久)7.9.5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等(10年)7.10 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7.10.1 组团参加国际铁路会议、访问、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的请示与批复、会谈记录、会议纪要等(30年)7.10.2 铁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运输、建设、技术合作、引进外资等的协议、协定、备忘录等(永久)7.10.3 出国审批手续、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等文件材料(10年)7.11 本单位与所属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管理文件材料7.11.1 重要的(永久)7.11.2 一般的(30年)7.12 铁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文件材料7.12.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永久)7.12.2 一般事故(30年)7.12.3 事故(抢险)处理预案(10年)8本单位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党、团、纪检(监察、路风)、工会、保卫、信访工作等文件材料8.1 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规则、人员编制、印章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8.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永久)8.3 人事任免文件材料(永久)8.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8.4.1 受部、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8.4.2 受局(含)以下单位表彰奖励的(30年)8.5 对有关人员处分材料8.5.1 受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8.5.2 受警告处分的(30年)8.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用)、调转、调资、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8.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定工作文件材料(永久)8.8 职工调动、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8.9 职工名册(永久)8.10 党、团、工会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10.1 党员、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永久)(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存人事档案)8.10.2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以及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8.10.3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10年)8.11 纪检、监察、路风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8.11.1 重要的(永久)8.11.2 一般的(30年)8.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等文件材料(10年)8.13 本单位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8.13.1 有单位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8.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9本单位行政事务管理的文件材料9.1 土地、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文件材料(永久)9.2 合同、协议、协定等9.2.1 有效期10年以上的(30年)9.2.2 一般的(K)年)9.3 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9.3.1 财务预算(30年)9.3.2 铁路发行债券方面的文件材料(30年)9.3.3 铁路建设贷款方面的文件材料(30年)9.4 本单位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9.5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9.5.1 重要的(永久)9.5.2 一般的(10年)9.6 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文件材料9.6.1 购置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永久)9.6.2 承租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30年)9.7 住房分配的规定、方案、细则及与住房分配相关的统计、调查表、住房申请等文件材料(30年)10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0.1 针对本单位主要业务需要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材料(永久)10.2 针对本单位业务需要贯彻执行的指示、规定等文件材料(30年)10.3 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K)年)10.4 关于本单位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H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10.5 单位报送的文件材料12.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30年)12.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10年)南宁铁路局科技档案管理标准1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及利用的一般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南宁铁路局科技档案管理工作。2术语2.1 科技档案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证书、声像资料等科技文件材料。2.2 档号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2.3 案卷号档案馆(室)内档案案卷排列的顺序号。2.4 保管单位一组有机联系的、价值基本相同的科学技术档案集合体。2.5 档案收集要求3.1 铁路科技档案主要包括铁路运输档案、生产技术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标准档案。3.2 各项铁路运输、基建工程、产品制造、科研项目、标准制定、设备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应将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归档。3.3 铁路征购土地、拆迁补偿等原始凭证的原件归入地亩档案,移交铁路局档案馆;施工(购地)单位财务部门保存复印件。3.4 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