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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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口娣中铁上海七综2019177号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属各单位并党组织: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经公司2019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通过,现予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中铁办发2019143号)、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铁上海办发2019341v),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上级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党组织会议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部门对属于本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上级单位应当督促下级单位及其责任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第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在预防和处理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第六条各单位信访部门应当在党组织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接访、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第七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第八条个人或集体到公司机关上访,属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经公司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正常接访并解释、疏导教育或转办后,仍然在公司机关有滞留、滋事、聚集、静坐、围堵等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发生上述情形当日,公司信访办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单位或部门,要求当事单位副职领导或部门人员迅速赶到公司机关,在公司信访办协调指导下,尽快将上访人带离或劝离公司机关进行处理。(二)发生上述情形第3日,上访人仍未被带离或劝离公司机关的,通知当事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到公司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当事单位或部门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第九条个人或集体到集团公司机关上访,属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经集团公司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正常接访并解释、疏导教育或转办后,仍然在集团公司机关有滞留、滋事、聚集、静坐、围堵等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发生上述情形当日,集团公司信访办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单位信访办,要求当事单位分管领导及信访办主任迅速赶到集团公司机关,在集团公司信访办协调指导下,尽快将上访人带离或劝离集团公司机关进行处理。(二)发生上述情形第3日,上访人仍未被带离或劝离集团公司机关的,通知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到集团公司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当事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第十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管理体制,要主动和上访人员和集体进行沟通,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个人或集体到股份公司总部上访,经股份公司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正常接访并解释、疏导教育或转办后,仍然在股份公司总部有滞留、滋事、聚集、静坐、围堵等行为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一)发生上述情形当日,集团公司信访办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单位信访办,要求当事单位分管领导及信访办主任迅速赶到股份公司总部,在股份公司信访办协调指导下,尽快将上访人带离或劝离股份公司进行处理。(二)发生上述情形第2日,上访人仍未带离或劝离股份公司的,通知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到股份公司总部,负责指导、督促当事企业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第H条个人或集体到国务院国资委及北京市明确划定的重点区域发生非正常上访行为,适用第十条;到上海市明确划定的重点区域发生非正常上访行为,适用第九条。第三章督查考核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公司信访办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四)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或未履行对信访群众疏导教育责任,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的;(五)对公司信访办提出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导致信访问题加剧、事态扩大的;(六)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五条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对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发生越级进京持续缠访闹访或越级进京集体上访的,由公司信访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第十七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第十八条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第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公司信访办对当事单位参加公司年度“四好班子”评比实行一票否决:(一)发生在公司机关、集团公司机关或越级进京在股份公司总部个人或集体上访超过10日(含),并严重影响公司机关、集团公司机关或股份公司总部办公秩序和首都社会秩序的;(二)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缠访闹访是指个人或集体在上访过程中有滞留、滋事、打横幅喊口号、穿状衣挂状纸等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是指个人或集体在公司机关、集团公司机关或股份公司总部非法聚集、围堵大门、拦截车辆、冲击办公区域及重要活动及其会场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在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是指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人员重大伤害的;酿成100人(含)以上重大群体事件的;造成社会重大负面舆情的;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或机关点名通报批评以及挂牌督办的等。第二十一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此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请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信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抄送:公司机关各部门。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9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