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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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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21.docx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模拟21单项选择题1.某单位一货车司机甲,同装卸工乙驾车进城送货,为赶时间超速行驶,在拐弯处将正常骑车的丙撞成重伤(后因救助不及时,丙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乙却极力让甲逃离现场,甲因惧怕罪责,在乙的指使下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丁见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为摆脱丁慌不择路,驶进一个路人很多的早市胡同。因只顾逃跑,甲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将路边一位骑车带小孩的妇女撞出10米,造成小孩重伤,妇女为保护小孩当场死亡。同时甲还将赶集步行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另一老人戊手脚麻利、反应迅速,急忙闪到一边,结果将水果摊撞翻,并造成水果摊主骨折。路人纷纷指责甲,甲仍未减速停车,不料丁绕路赶到该胡同出口处,意图拦截甲。甲气急败坏,索性猛踩油门直冲向丁,妄图从出租车上碾轧过去,致丁当场死亡。第1题、甲违章超速行驶将丙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A.构成交通肇事罪B.构成危险驾驶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意外事件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甲在拐弯处仍超速行驶,将正常骑车的丙撞成重伤,显然甲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且甲在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故A项正确。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B项错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而甲显然没有故意伤害丙的心态,故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作为一名职业司机,甲在拐弯处超速行驶,应该能够预见此举有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其相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D项错误。第2题、在第一次撞人后,乙极力让甲逃离现场,下列关于乙的说法正确的是()oA.不构成犯罪B.因没有事前的通谋,故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C.构成交通肇事罪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知,乙作为乘车人指使甲逃逸,导致丙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本题选C。第3题、甲在胡同内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A.构成交通肇事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构成危险驾驶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由“路人很多的胡同”可知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而由甲“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措施”可知,甲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题选Bo第4题、甲驾车闯出胡同,撞死出租车司机丁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A.构成故意伤害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由“甲气急败坏,索性猛踩油门直冲向丁”可知,甲的行为针对的是具体、明确的个人,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甲的行为显然出于故意,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甲应当知道驾驶货车冲向出租车的行为会发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将造成丁的死亡而不是伤害,可见甲对丁的死亡存在故意的心态,构成故意杀人罪。第5题、戊撞翻水果摊,造成水果摊主骨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戊虽造成了水果摊主骨折,但却是为保存自己的性命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且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法益较轻,因此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避险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故A项错误;戊显然没有伤害水果摊主和毁坏水果的故意,故C项错误;戊没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过失犯罪。因此,本题选B。6.甲、乙两家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08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12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12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第6题、甲旅行社的行为构成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A.商业贿赂B.侵犯商业秘密C.欺行霸市D.诋毁商誉行为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将在乙旅行社工作期间获得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实际上侵犯了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选项B正确。第7题、()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A.各级政府B.城市管理监察大队C.公安局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选项D正确。第8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的是()。A.有权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B.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C.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D.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等资料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第9题、下列有关乙旅行社所受到的损失以及甲旅行社的处罚的说法错误的是()oA.甲旅行社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如乙旅行社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甲旅行社应赔偿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C.乙旅行社应自行承担其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甲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J故乙旅行社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甲旅行社承担,选项C说法错误。第10题、下列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说法错误的是()oA.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C.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D.制止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选项D说法错误,应选。11.2006年,甲(男,籍贯X省)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籍贯Y省),两人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08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两人在Z直辖市租了一套房屋开始了夫妻生活。但婚后,甲与乙因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导致两人感情出现危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甲也开始怀疑乙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2013年11月,乙搬出了与甲合租的房子在Z直辖市另找房屋租住。在分居期间,乙另有新欢,甲一怒之下持刀在乙的住所将乙杀死。案发后,甲随即离开现场,然后用手机拨打“H0”,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说明其杀人的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乙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以及其他情节,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第11题、本案应由()管辖。A.案发地基层人民法院B.Z直辖市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C.Z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D.最¾人民法院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该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本案而言,本案并非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以及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但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B项应选。第12题、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A.中止审理B.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C.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D.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为其辩护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项应选。第13题、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oA,甲杀人所用的刀B.证明甲进入乙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C.描述甲杀人过程的证人证言D,甲留在作案现场的指纹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A、B、D项均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甲杀了乙的主要事实。故选C。第14题、根据刑法理论,甲用手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说明其杀人事实的行为属于(),对于有这一情节的犯罪分子,()oA,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C.供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D.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选B。第15题、关于本案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oA.应由人民法院执行B,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不及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排除A、B项。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排除D项。故选C。16.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11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12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12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0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第16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 10B. 20C. 30D. 60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17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E. 15F. 30G. 60H. 90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巾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题答案为A。第18题、350户居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将()作为被告。A.县公安局B.市公安局C.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D.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决定,故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第19题、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C.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或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D.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既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0题、提起诉讼的350户居民和其他130户居民的诉讼地位分别是()oA.原告,诉讼第三人B.原告,诉讼代表人C.原告,法定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21.张明2005年2月去世,其妻王雪2010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4间、摩托车1辆、牛2头。张明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王雪在2004年发表小说乡间趣事,获得稿费1万元。该小说于2004年6月完成初稿,8月定稿,9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11月经版权登记。张明、王雪夫妇生有一子张大诚,于2005年4月病故(此时,张明的遗产尚未分割)。张大诚生前与李芳婚后育有一子张小宝。王雪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赵安及改嫁儿媳李芳养老送终。4间房屋于2012年被拆迁,拆迁单位与李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李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0万元。第21题、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属于遗产?()A.2头牛B.1辆摩托车C.使用权补偿款D.提前搬家奖励款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知,本案中,张明2005年去世,其妻王雪2010年去世,遗有的夫妻共有房屋4间属于遗产范围,该4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奖励和补助,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本题选D。第22题、张明的伤残补助金和王雪的稿费的性质应如何确定?()A.伤残补助金和稿费均为个人财产B.伤残补助金和稿费皆为夫妻共同财产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稿费为个人财产D.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可知,本案中,张明的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王雪的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选D。第23题、下列关于本案继承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oA.李芳对王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张小宝对王雪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C.赵安是王雪遗产的法定继承人D.张小宝是张明遗产的转继承人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丧偶儿媳李芳虽然改嫁,但对婆婆王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项正确。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张大诚(于2005年4月病故)系王雪(于2010年去世)之子,先于王雪死亡,张小宝作为继承人张大诚的儿子,对被继承人王雪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故B项正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赵安是王雪的表侄,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故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张大诚作为张明的法定继承人,在张明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故张大诚的合法继承人张小宝是张明遗产的转继承人。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C。第24题、下列关于赵安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正确的是()oA.可以得到补偿B.应当得到补偿C.补偿应当少于继承人分得的遗产D.补偿应当多于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赵安为王雪养老送终,故可以得到补偿而不是应当,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第25题、王雪从何时起取得小说乡间趣事的著作权?()A. 2004年6月B. 2004年8月C. 2004年9月D. 2004年11月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解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王雪于2004年8月完成小说的终稿,故从2004年8月起取得著作权。因此,本题选B。26.赵、钱、孙、李四人于2013年1月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赵、钱为普通合伙人,孙、李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赵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3)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钱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9月,赵、李提出退伙。经结算,赵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李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5)10月,周、吴新入伙,周为有限合伙人,吴为普通合伙人。其中,周、吴的出资均为30万元。(6)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第26题、6月,合伙人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关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赵的主张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赵的主张符合规定,凡是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赵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有限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赵的主张不符合规定,合伙协议没有规定,就默认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D。第27题、12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的100万元到期而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关于剩下的60万元债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oA. B银行可以要求赵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款,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 B银行可以要求钱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款,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 B银行可以要求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款,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B银行可以要求周清偿全部的60万元债款,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周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其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故选DoA、B、C三项正确。该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28题、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周的下列行为中,可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是()。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B.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C,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D.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我的答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故选D。第29题、若周成为A合伙企业合伙人后发现该企业经营不善,打算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甲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则周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 3B. 10C. 30D. 60我的答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周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符合该规定,故选C。第30题、2014年1月,发生下列()情形时,A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孙、吴退伙B.钱、孙退伙C.周、吴退伙D,钱、周退伙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5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014年1月,孙、吴为普通合伙人,钱、周为有限合伙人,若孙、吴退伙,则A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故选A。1.程某有一祖传的花鸟画,程某与刘某签订买卖该花鸟画的合同,约定价金为30万元。由于刘某未带钱,程某怕刘某携画逃跑就未将该画交给刘某,约定5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画。但是不久之后此画被小偷甲偷走了,而甲谎称此画是自己的,交付给债务人乙来抵偿债务,乙将此画又转卖给丙。5日后刘某带钱来到程某处取画,此时程某拿不出画,于是刘某认为程某违约,把程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第31题、小偷对于此画的占有属于()。A.善意占有B.间接占有B.贾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C.贾某可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D贾某是该公司股东,但不能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解析:吴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贾某签订了书面协议,且贾某的款项转入的也是吴某的个人账户,贾某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贾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能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贾某与吴某的书面协议建立的是投资协议,贾某只能向吴某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昊某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第42题、针对“刘某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王某”这一行为,()oA.刘某仅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无权转让股权,该行为无效B.刘某虽是代李某持股,但其已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该行为有效C.王某是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D.刘某的行为未经李某同意,该行为无效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刘某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而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第43题、关于李某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李某与刘某存在委托持股关系,李某可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B.李某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李某可以向该公司主张权利C.李某虽为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李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不可以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D.刘某虽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但李某才是其出资人,刘某的行为应得到李某的允许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解析:李某仅与刘某存在法律关系,李某只能根据合同关系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李某由于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不可向该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刘某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其股份进行转让。故A、C两项正确。第44题、关于“吴某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的情形,()。A.吴某可以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缴付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吴某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吴某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拒绝缴付D.吴某可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为由,拒绝缴付我的答案: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B项正确。第45题、针对己所领取的奖金,则()oA.己所领取的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B.管理人应当追回这部分价款C.己侵占了企业财产D.己为吴某的妻子,此部分财产以吴某抽逃出资认定我的答案: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故针对己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追回。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岁尚未娶亲。2004年10月,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么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我的答案:我的答案:参考答案:正确答案:(1)刘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刘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但是刘甲的强奸行为发生在收买被损拐卖妇女后出买妇女前,应单独定罪。刑法第243条中规定的法定刑升格中的强奸行为应在该罪实施过程中。因此刘甲的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之前的强奸行为,应数罪并罚。同时刘甲将被拐卖妇女关在柴房长达数十日,非法剥夺、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甲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2)刘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强奸罪。刘乙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策划,并参与出卖活动,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乙又聚集多人阻碍民警解救被收买的妇女,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其中刘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以强奸罪论处。(3)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她参与了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意图的形式,并以取回赃款的形式参与拐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丙帮助刘甲强奸被拐卖妇女,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刘甲、刘乙、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刘甲、刘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甲、刘乙、刘丙同时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其中刘甲为主犯,刘乙、刘丙是帮助犯。答案解析:综合分析题1.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从濒临崩溃、封闭半封闭到蓬勃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动机”的巨变。国家统计局近日发表的分析报告指出,1979年至2012年的34年里,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而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为2.8%。中国经济以接近两位数的速度高增长了30多年,不但刷新了日本和亚洲,1“四小龙”在经济起飞阶段创下的高增长纪录,而且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是推动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根本动力。中国经济的起飞始于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既是改革的起点,也是发展的起点。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总量固然重要,人均更为关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发展,使得各项人均指标也快速提升,中国人离强国富民的梦想从未如此之近。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当前中国经济出现增速下行、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突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环境资源约束增强等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更是不容盲目乐观。历史启示未来,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加坚定了我们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办法,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第47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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