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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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24)》.docx
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助力实施“百千万工程”和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对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进行配置。(二)效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资源配置方式创新推动实现公平配置基础上的效率提升,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依法依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配置,创新资源配置监管方式,实现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动态和全程监管。(四)合理利用原则。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二)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四)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五)政府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六)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级政府决定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以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负责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第八条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定价工作。负责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加油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其他。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条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第十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成交)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第十六条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直接缴入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辖区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文件依据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2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三、主要内容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范围、职责分工、管理程序、附则等五个方面十九条内容:(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背景、指导思想、概念定义以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二)管理范围。主要列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的项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三)职责分工。主要规定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四)管理程序。主要规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管理和审批等要求。(五)附则。主要补充相关说明,并规定实施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