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常州江边污水处理服务协议.docx
最新卓越首理方案您可目肉编捐】常州江边污水处理服务协议2020年4月多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执行的卓越管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项目公司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协议2007年11月23日目录前言1第一章定义与解释3第一条定义3第二条对本协议的其它解释9第二章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11第三条生效日11第四条有效期11第三章双方的陈述与保证12第五条市排水管理处的陈述与保证12第六条项目公司的陈述和保证1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15第八条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6第五章污水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及噪声标准18第九条进水水质标准18第十条出水水质标准18第十一条污泥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标准19第十二条对新标准的执行19第六章检测及处理20第十三条项目公司检测义务20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及程序20第十五条检测报告20第十六条排水监测站的抽检及结果通知21第十七条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23第十八条进水不符合标准的妪里23第十九条出水、污泥、大气、噪声不符合标准的处理24第二十条污泥处理处置24第二十一条其他监测数据25第二十二条检测结果异议的处理25第七章污水计量25第二十三条计量仪表25第二十四条计量27第二十五条液位控制29第八章仪表校准及管理30第二十六条测量仪表校准30第二十七条测量仪表管理30第九章监管、监督31第二十八条监管31第二十九条监督31第三十条报告32第十章大修、重置34第三十一条项目设施重置34第三十二条设备大修34第十一章暂停35第三十三条特殊暂停35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暂停35第三十五条批准暂停35第三十六条其它暂停36第十二章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支付和调整37第三十七条污水处理服务费构成37第三十八条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37第三十九条补贴的计算38第四十条扣减额的计算39第四十一条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程序39第四十二条污水姐里单价的调整41第十三章违约责任42第四十三条违约责任42第四十四条违约金43第十四章不可抗力48第四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48第四十六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48第十五章协议的变更、终止50第四十七条协议的变更50第四十八条终止的事件50第五十条因项目公司违约的终止51第五十一条规范性变化导致的终止52第五十二条提前终止意向通知52第五十三条终止通知52第五十四条终止的处理53第十六章通知54第五十五条联系地址54第五十六条通知送达方式54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55第五十七条运营协调委员会55第五十八条仲裁56第十八章其他条款57第五十九条其他条款57附件1保证水量和进出水水质标准60附件2调价公式62附件3形式发票64附件4月度综合考核表69、/1刖S鉴于:1.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C'市排水管理处”)为隶属于常州市建设局的城市排水行业管理机构,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北环路68号,处长徐建明;2. AAA联合体("AAA联合体”)为下列公司因参与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或“本项目”)而成立的投资联合体,其成员包括:A1公司,一家依据*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为*;(2)(2)A2公司,一家依据*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为*;或”AAA("AAA公司”)系一家依据*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为M;3.因公司(“项目公司”)为一家由AAA联合体/公司在其与建设局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的六十(60)日内,依照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在常州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在受让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后的整个特许经营期里,专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4.常州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作为常州市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已获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与AAA联合体/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AAA联合体/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在其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享有并具体行使该经营权,即项目公司通过与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集团”)签订RoT协议(“ROT协议”)及与市排水管理处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即“本协议”)后,依照ROT协议和服务协议的规定经营本项目并接受对其的监督。市排水管理处与项目公司经友好协商于200因年因月四日订立本协议。市排水管理处与项目公司中的任一方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第一章定义与解释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或ROT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按分类排序)具有如下含义:“审批机构”指依据中国法律对项目公司的成立和本协议及其实施拥有审查批准权的中国有关政府机关。“特许经营授权指有权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它组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常州市主体”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监管部门就本协议而言指常州市建设局。“污水处理厂”指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位于常州市长江北路01号。“项目”指城建集团将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二十五(25)年的经营权转让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受让该经营权后按照ROT协议的约定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并在整个经营期里,专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接受监管和监督,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项目公司无偿交回项目一期经营权及其拥有的全部项目设施所有权的全过程。“项目一期”“项目二期”指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苏计投资发2003128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批复建设的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一期及排江工程中位于厂区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工程。项目一期采用改良型A?。工艺设计处理能力10万吨/日,于2004年2月正式开工建设,2005年10月投入试运行。指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苏发改投资发2007282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批复建设的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排江口工程中位于厂区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工程(第二阶段工程)和为了达到江苏省颁发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染污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A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而对项目一、二期工艺进行整体改造所涉工程(第一阶段工程)的合称。“项目设指ROT协议附件2所列示的于ROT协议正式签订时止已在污水处理施”厂围墙外边缘线范围内场地上附着的以及项目公司按照ROT协议为建造项目二期而新形成的所有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的合称。如在项目设施前加一期、二期进行限定,则单指限定范围内的项目设施,如“一期项目设施”即指项目一期对应的项目设施。“公用设指不属于项目设施的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电、道路施”和通讯等设施。“排水监测指常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是由市排水管理处指定的具国家实验室站”认证资质(CNAS)和省级计量认证资质(C三)的水质检测机构。“服务开始同一期项目设施移交日,若项目公司与市排水管理处约定在其它日日”期开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则约定的日期为服务开始日。“一期项目指按照RoT协议的规定,在项目公司足额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后的设施移交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接受城建集团移交的项目设施之日”日。“反向移交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城建集团(或其指定机构)按日,ROT协议规定的清单、条件和程序,从项目公司无偿收回其对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的经营权以及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全部项目设施所有权之日。“商业试运根据ROT协议,城建集团向项目公司发出实际完工确认书的日期为营日”该项目二期的商业试运营日。自商业试运营日开始,各方将按照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计算污水处理量和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经营年”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连续12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经营年应在移交日次日北京时间9:OO开始,最后一个经营年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即反向移交日)北京时间9:00结束。“经营日”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从9:00时开始至同日9: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经营月”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个月的公历月份期间,但第一个经营月应在移交日次日开始,最后一个经营月应在最后一日(即反向移交日)结束。“银行营业指常州市的银行通常的营业日。日”“特许经营指项目公司获得市建设局特许,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从事污水期“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期限,该期限自一期项目设施移交日起算,除非提前终止,共二十五(25)年。“特许经营指经特许经营授权主体授予的,项目公司享有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经权”营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特许经营指特许经营授权主体和AAA公司/联合体签订的、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协议”并在其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获得并具体行使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从事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接受监管的协议。“ROT协指由城建集团与项目公司就江边厂项目一期经营权和项目二期建议”设、运营权转让及特许经营期满全部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保证水指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被承诺的每日最低进水量。当污水处理厂每量”日的实测水量低于该数值时,市排水管理处仍将按照该进水量计算应付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额定水指污水处理厂的日设计处理水量。量”“剩余额定指当污水处理设施发生部分暂停时,其余能正常运行的设施的日设水量”计处理能力。“实测水指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每日实际污水处理量,除非本量”协议另有约定。“超进水自特许经营期开始日至商业试运营日之前,实测水量超过十量”(10)万立方米时,指该实测水量与十(10)万立方米之间的差额水量;(2)自商业试运营日开始,实测水量超过二十(20)万立方米时,指该实测水量与二十(20)万立方米之间的差额水量;ROT协议约定之水解酸化系统改造前,由市排水管理处与项目公司协商重新确定超进水量标准。“拒绝水指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日粗格栅前入流井液位超过控制液位累计量''两小时以上(含两小时),且当实测水量小于额定水量或剩余额定水量时,额定水量或剩余额定水量与实测水量的差值。“进水”指项目公司从接收点引入的未经处理的污水。“进水采样指市排水管理处指定的采样点,对进水水质的采样在此处进行。占,八、“进水流量指本协议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在旋流沉砂池后生物反应池前安装的,计”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计。“进水水质指本协议附件1中规定的进水水质应达到的标准。标准”“出水”指按本协议规定经项目公司处理并通过市排水管理处指定的排“出水采样指市排水管理处指定的出水水质采样位置。占,八、“出水流量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末端至计”交付点之间,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计。“出水水质指本协议第十条列明的出水应达到的标准。标准”“进出水流指检测进出水水量的流量计之安装位置。量检测点”“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管和围墙外墙的交汇处,交付点以内的管、渠由项目公司维护。“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和污水厂围墙外墙的交汇处,接收点以内的管线由项目公司维护。“控制液指粗格栅入流井液位的上限,为青岛高程7.42叫项目公司必须保位”证在该水位之下运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化学品”指除外加碳源、混凝剂和助凝剂之外,项目公司在运营中用于处理或“药剂”污水/污泥的化学品或药剂。“污泥”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程序中应排出并处理、运输到市排水管理处指定地点的浮渣、砂粒、污泥等物质。“污泥采样指进行污泥检测采样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储泥斗出料口。占,t¼¼“出厂污泥指项目公司应达到的出厂污泥含水率小于80%的标准。标准”“一级排指污水经过一级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放”“非批准放指未经市排水管理处批准,项目公司通过构筑物的放空管排出污水空”的行为。“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公司运营项目设施期间,按照工艺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进行日常检测的水质和污泥指标。“不可抗力暂停”指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的全部或部分暂停。“特殊暂停”指市排水管理处为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要求项目公司暂停污水处理后,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的全部或部分的暂停。“批准暂停”指经市排水管理处批准的项目公司因重置、检修(含大修)设备或其它原因而对污水处理的部分暂停。“其它暂停”指除不可抗力暂停、特殊暂停、批准暂停及非项目公司原因停电之外的任何暂停,此类暂停视为项目公司违约,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污水处理服务指项目公司为市排水管理处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此费用依费”据本协议附件3计算,并由市排水管理处定期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基本单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处理额定水量及以下的污水而应获得的每立方米污价”水处理服务费。“超进水量污水处指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规定处理超进水量的污水而应收取的费污理服务费”水处理超进单价和超进水量的乘积。“污水处理超进单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处理单位超进水量而获得的每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价”费,为污水处理基本单价的百分之三十(30%)。“进水管网”指为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的该厂服务区域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协议签署之后出现的,双方不能合理地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以预料也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详见本协议第四十六条。“规范性变化”指审批机构要求对本协议或其它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在协议签署日后发生重要变化,导致对项目公司或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项目公司无法继续正常运营并对其经营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详见本协议第五十一条。“批准文件”指依据中国法律对本协议和项目公司的成立拥有审查批准权的中国有关政府机关颁发的,双方为在中国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许可、批准、执照、特许权授权或证书。“运营协调委员指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的解决本协议双方及RoT协议双方争会''议的机构。“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法律”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并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其中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附件;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及其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4)若一方要求的支付日或者本协议规定的支付日不是银行营业日,则应视该支付日为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所有通知、文件送达日期均指受送达人一方的负责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收到送达文件的签收日期;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内“、“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可指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仅限于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的全部包括;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今后以任何方式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同其在本协议正文中被充分表述。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对本协议条款、段落和附件的提及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等部分的提及。第二章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第三条生效日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日”)。第四条有效期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保持有效。第三章双方的陈述与保证第五条市排水管理处的陈述与保证市排水管理处特此向项目公司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5.1组织机构和资格(1)市排水管理处为隶属于常州市建设局的城市排水行业监管机构,其办公地址位于常州市北环路68号,处长徐建明;(2)迄今为止,市排水管理处开展的管理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及其被授权的范围;(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市排水管理处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权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5.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与之有利益冲突。6. 3必要授权每一代表市排水管理处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7. 4法定义务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市排水管理处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8. 5无未披露之重大合同和诉讼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市排水管理处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项目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第六条项目公司的陈述和保证项目公司特此向市排水管理处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以下声明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且直至本协议生效日继续保持真实、完整和正确:9. 1组织机构和资格(1)项目公司是一家由AAA联合体/公司在其与市建设局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的六十(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常州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污水处理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ROT协议中的所有义务;(2)项目公司未来开展的业务行为将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不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项目公司具有完全法律权利、权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6.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项目公司的章程性文件或项目公司所涉及的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6.3必要授权每一代表项目公司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6.4法定义务自本协议生效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构成其在法律上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6. 5履约能力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以运营污水处理厂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7. 6无未披露之重大合同和诉讼项目公司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协议所定义之项目有关的由项目公司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市排水管理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市排水管理处的一般权利和义务8. 1市排水管理处有权进入项目设施,以监督检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7.2依据本协议约定,对项目公司的流量计量、读数,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检测等进行抽查、监督;7.3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的服务质量、经营计划、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管,对项目公司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的企业成本等;7.4市排水管理处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的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及其核实处理;7.5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供相关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的检测分析报告、项目设施状况及其定期检修报告、财务报表、重大事故报告等或市排水管理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7.6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在污水接入点向项目公司免费提供进水;7.7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项目公司对出水不享有任何权益,出水的排放、调度、使用及其相关权利应归属于市排水管理处;7.8对项目公司提出的有关申请、建议等书面通知,需要市排水管理处回复或批准的,市排水管理处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相应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给予回复;7.9如出于对外部污水管网建设、运营或维护的需要,必须减少污水项目进水或暂时关闭污水项目,市排水管理处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项目公司;7.10依据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并收取违约金;7. 11依据本协议约定,根据审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7.12如果延期向项目公司付款的,向项目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第八条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和义务8.1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8. 2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每个经营日按中国国家、江苏省、常州市现行的有关规范处理污水,保证出水、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全部或部分暂停污水处理服务;8. 3若在任何时候进水水量不足以使项目公司履行在本条第8.2款约定义务的,项目公司应立即将进水不足情况通知市排水管理处并提供所有有关数据以及项目公司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8. 4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处理能力完全提供给市排水管理处,并且未经市排水管理处事先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也不得将污染物总量指标转让给第三方;8. 5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市排水管理处履行报告义务;8. 6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行业标准、有关规范运营污水处理厂,从业人员应按中国法律、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证书;8. 7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应遵照中国法律、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8. 8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公益性义务。第九条进水水质标准进水水质的主要水质指标应满足本协议附件1的要求。第十条出水水质标准(1)2009年1月1日前,市排水管理处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B标准考核项目公司之出水,其中,主要考核指标之排放浓度限值详见本协议附件1之提标前出水水质主要考核指标表。(2) 2009年1月1日起,市排水管理处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A标准中各污染物控制指标中的较严标准考核项目公司之出水,其中,主要考核指标之排放浓度限值详见本协议附件1之提标后出水水质主要考核指标表。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试运行之出水稳定达标后,项目公司可向市排水管理处申请,按新标准进行检测。达到商业试运营条件的,市排水管理处书面通知项目公司进入商业试运营。项目公司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试运行并投入商业试运营,自商业试运营日起,市排水管理处按本协议附件1之提标后出水水质主要考核指标表。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试运行期间,由市排水管理处与项目公司协商确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用任一方式来对项目公司进行出水水质考核:口市排水管理处不对项目公司出水进行水质考核,但项目公司应履行善意运行义务,尽最大能力降低出水中污染物含量。口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调试期间按届时双方协商确定的新的临时标准考核项目公司出水。18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第十一条污泥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标准污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控制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并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常州市现行标准,前述标准冲突的,以较严格的为准。第十二条对新标准的执行本协议中规定的项目公司应执行或达到的各项指标,如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江苏省、常州市地方标准对此有更新或补充或新颁布标准,项目公司应执行并达到该等新的标准。若执行新的标准须调整或改变工艺,参照ROT协议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项目公司检测义务项目公司应按本协议第五章约定的标准及规范对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等指标自费进行自检。其中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以及污泥应通过日常检测、在线检测确定。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及程序项目公司应自行或委托经市排水管理处书面同意的具有法定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根据CJJ60-94的规定要求按照本协议第五章约定的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下列检测:(1)项目公司应对进水pH、出水COD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连续的在Cr线检测,并实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市排水管理处监控中心。若届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加在线检测项目项目公司应自费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同时将数据上传至市排水管理处监控中心;(2)项目公司应对每日进出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M(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粪大肠菌群数以及出厂污泥的污泥含水率等指标进行日常取样、监测和分析(日常检测);(3)上述(1)、(2)约定的检测仅作为市排水管理处对项目公司的一种监督方式,而不作为市排水管理处对项目公司的考核依据,除非市排水管理处同意直接以项目公司检测结论作为考核依据。第十五条检测报告15.1项目公司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上述检测完成后在市排水管理处要求的时限内将每日进出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tN)、总磷(TP)、总M(TN),粪大肠菌群数以及出厂污泥的污泥含水率等指标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向市排水管理处报送。15.2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一项或多项的,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市排水管理处,且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此等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项目公司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项目公司声称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市排水管理处违约事件,或依据ROT协议约定市排水管理处构成违约的详情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污水处理服务协议(1)出水采样点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2)进水采样点的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15.3本协议述及的主要指标应采用以下方法检测:COD化学需氧量Cr重铭酸盐法GBl1914-89BoD5一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NH-N一氨氮3钠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TP一总磷铝酸镂分光光度法GBl1893-89TN总氮过硫酸钾氧化-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l1894-89粪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SS重量法GB/T11901-1989污泥含水率土壤水分测定法NY/T52-198715.4市排水管理处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人员、检测程序、结果、试剂、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或者为了解进水、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本协议及附件要求而进行所必须的进一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前述检(查)测。15.5市排水管理处或市排水管理处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市排水管理处承担。15.6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要求,以常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检测的结论作为最终考核依据。第十六条排水监测站的抽检及结果通知16.1对出水和污泥的抽检由市排水管理处指定的排水监测站进行。抽检频率每周不超过一次(一周内的任一日)。16.2抽检时在出水采样点取二十四(24)小时混合样或瞬时样进行检测,出水主要检测五日生化需氧量(BODJ、化学需氧量(C°Dq)悬浮物(SS)、氨氮(NHJN)、总氮(TN)、总磷(TP)、粪大肠菌群数和污泥含水率等指标,检测结果作为判断出水是否达标排放和计费的依据。16.3抽检时在污泥采样点采瞬时样,检测指标为污泥含水率,检测方法为土壤水分测定法,结果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特许经营期内,市排水管理处有权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项目公司污泥检测指标进行调整。在市排水管理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即可采用新的检测指标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16.4排水监测站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项目公司人员及监督员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项目公司签字人员(可为数人)应有书面授权,项目公司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排水监测站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及市排水管理处。16.5监督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排水监测站对出水和/或污泥采瞬时样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当日计费依据。排水监测站也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及市排水管理处。对进出水进行的此类抽检可只测试本协议第16.2条规定的七项指标中的部分指标。16.6市排水管理处可以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调整抽检指标种类及数量。16.7项目公司自检污泥含水率超标,且在检测完成后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市排水管理处的,则仅视为当日污泥含水率超标;排水监测站抽检污泥超标,认定项目公司从本次抽检日至上次抽检日期间的污泥含水率超标;排水监测站抽检污泥达标,认定项目公司从本次抽检日至上次抽检日期间的污泥含水率达标顶目公司自检超标和监督员通知排水监测站所采样品超标的天数除外。16. 8市排水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超标认定本次噪声和/或废气排放超标。第十七条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17. 1如果项目公司经检测出水水质超标,并在检测完成后立即将水质情况书面通知市排水管理处的,则仅视为取样当日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18. 2如果经市排水管理处抽检出水水质超标,则出水水质视为在下列较短的期间(以经营日为时间单位)内持续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1)自市排水管理处上次抽检日至本次抽检日之间的期间(项目公司自检超标和监督员通知排水监测站所采样品超标的天数除外);(2)十五(15)个经营日。第十八条进水不符合标准的处理19. 1进水超标的复检项目公司发现进水超标应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排水管理处报告,要求组织复检。市排水管理处应在接到项目公司书面报告(只能为混合样数据)后十二(12)小时内组织排水监测站对进水混合样复检(检测项目为本协议附件1之六(6)项进水指标中项目公司书面报告的超标项目),混合样指十二(12)小时内排水监测站到现场所取的样品及此后每隔八小时所取样品共计三个样品的等比例混合样。(1)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3持续三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则从第4日起,项目公司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排水监测站取样日起计算);(2)若1.(X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W1.3持续七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则从第8日起,项目公司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排水监测站取样日起计算);(3)市排水管理处对项目公司的免责,不能作为其他监管部门免责的依据,反之亦然;(4)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若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可以免责的,项目公司因此出水超标而致的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在其先予承担后由排水管理处承担;但项目公司在应对处罚和索赔的过程中不得疏于履行其对该等处罚或索赔的抗辩权且应及时与市排水管理处联系并寻求排水管理处的协助第十八条进水不符合标准的处理18. 1进水超标的复检项目公司发现进水超标应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排水管理处报告,要求组织复检。市排水管理处应在接到项目公司书面报告(只能为混合样数据)后十二(12)小时内组织排水监测站对进水混合样复检(检测项目为本协议附件1之六项进水指标中项目公司书面报告的超标项目),混合样指十二(12)小时内排水监测站到现场所取的样品及此后每隔八(8)小时所取样品共计三(3)个样品的等比例混合样。(1)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3持续三(3)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则从第4日起,项目公司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述天数自排水监测站取样日起计算);(2)若1.0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W1.3持续七(7)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则从第8日起,项目公司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排水监测站取样日起计算);(3)市排水管理处对项目公司的免责,不能作为其他监管部门免责的依据,反之亦然;(4)因进水水质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若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可以免责的,项目公司因此出水超标而致的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在其先予承担后由排水管理处承担;但项目公司在应对处罚和索赔的过程中不得疏于履行其对该等处罚或索赔的抗辩权且应及时与市排水管理处联系并寻求排水管理处的协助。18.2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的,项目公司仍应按谨慎运营惯例运营污水处理厂,以使污水处理厂发挥最大污水处理能力。18. 3进水水质较长期间的超标(1)如果进水水质持续六十(60)日超过本协议附件1规定的标准,项目公司可向市排水管理处及时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市排水管理处和城建集团(如需)共同寻求解决方案。(2)如果项目公司实施的更改方案会引起项目公司资本支出的增加或运营成本的变化,则项目公司应尽快向市排水管理处和城建集团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改变和支出的增加或成本的改变情况。在得到市排水管理处和城建集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下述规定处理:(八)由城建集团向项目公司支付资本支出增加的费用,由此形成的新增项目设施之所有权归城建集团所有项目公司对该等新增项目设施的任何形式的处置均应按ROT协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原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