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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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docx
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聚焦“行政检查主体不适格、检查事项多、检查频次高、检查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市场监管涉企行政检查”三规范三严格”,即规范检查主体、规范检查事项、规范检查方式,严格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严格检查纪律,实现“三低三高”目标,即现场检查频次低、非现场检查占比高,专项检查频次低、联合检查占比高,检查对企影响低、检查问题发现率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力、智慧监管(网络监测)发现问题等检查计划之外的因素引起的行政检查。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一)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二)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程序的核查、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三)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四)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五)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六)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三'工作措施(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本部门行政机构代表本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各级纤维检验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其他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严禁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不具备法定授权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对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行政检查,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二)规范行政检查事项,确保行政检查精准、科学、高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求,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推行“一库三清单”制度,即行政检查事项库和重点监管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为基础,动态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依托湖北省智慧监管系统建立行政检查事项库。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未经入库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规范行政检查方式,从机制上减小对企检查影响。加强检查对象、检查层级、检查行为三个方面的统筹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降低行政检查对企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L强基础,完善“风险+信用”信息,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依托全省智慧监管平台,建立市场监管行政检查对象库,将行政检查对象相关数据归集至全省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不断提升“企业画像”质量,实现行政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全面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完善“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探索将信用风险低的经营主体纳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范围。2 .明权限,建立“层级+协同”机制,做好行政检查管辖划分。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权的行使层级,明确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职责,确保形成省、市、县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3 .优方法,遵循“非现场+随机”优先,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网络监测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减少现场行政检查频次,实施行政检查批准制度。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运用,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另行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不涉及“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且检查对象可以事先明确的,原则上按照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实施。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实施周期一年以上、行政检查对象或行政检查事项数量较多的,可以使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实行行政检查影响控制,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4 .重预防,落实靠前指导要求,推广服务型检查。加强查前指导,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编制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敦促。加强查中指导,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开展查后指导,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从制度上防范随意检查。对上级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进行细化,但不得与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相冲突或者额外增加行政检查对象的负担。对上级部门尚未制定行政检查标准的检查事项,省局业务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根据业务特点制定行政检查要点或者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各级部门要从计划制定和检查实施两个方面,加强行政检查程序管理,坚决防止任性检查、变相检查等问题的发生。L优化行政检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要严格落实“无权不查”要求,检查事项不得超出行政检查事项库范围。根据行政检查三张清单特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实行“无感监管”,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机构负责起草本业务领域行政检查计划,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合并后制定发布本级局的行政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备案。2.规范行政检查实施。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五)严格行政检查纪律,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遵守国办发202454号“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舌L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保障,夯实责任担当。省局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召集人,承担行政检查相关职责的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全年重要工作内容,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行政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二)强化数字赋能,发挥智慧监管优势。发挥智慧监管平台优势,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深化数据共享利用,提升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保障监管信息安全。依托数字化,细化行政检查类型管理,梳理整合监管场景中的风险点,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和响应处置流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置能力,全面提升风险感知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通过智慧监管平台汇集各业务部门检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实施情况等,支撑行政检查效能评估。(三)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履职尽责免责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及时报送经验案例和难点问题,加强创新经验总结,及时做好复制推广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履职尽责免责办法(试行),对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且已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不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起草背景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作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的重要指示。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了具体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已成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二'起草过程我局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精神要求,全面总结过往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实践,学习借鉴上海市等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先进经验,结合湖北省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从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工作措施、组织保障四个方面对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工作目标。强调问题导向,聚焦“行政检查主体不适格、检查事项多、检查频次高、检查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三规范三严格”,实现“三低三高”目标,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实施范围。明确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实施范围,并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现场核查行为等六类检查行为暂不纳入实施范围。(三)工作措施。从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标准及程序、行政检查纪律五个方面详细规定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措施,实现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全方位、全流程覆盖。(四)组织保障。省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机制,狠抓任务落实。加速科技赋能,发挥智慧监管平台优势,梳理整合监管场景中的风险点,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置能力,提升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强化激励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做法,加强经验总结推广,落实尽职免责,营造积极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