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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1867086       资源大小:11.62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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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烈士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一)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为烈士,适用本办法。(二)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评定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烈士评定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烈士评定工作。(四)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评定相关工作的指导。二、烈士评定程序和复核(一)申报烈士,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二)有关组织或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烈士评定的,需提供如下材料:1 .基本情况说明;2 .死者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佐证材料(被犯罪分子杀害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因其他情形牺牲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材料和结论;其他能够证明牺牲情节的当事人或者目击者证明材料、视频监控材料等佐证材料);3 .死者生前主要事迹;4 .死者家庭成员情况及身份证明;5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料。申报追认烈士的,还需提供死者身份、主要革命经历(或工作经历)、牺牲经过、牺牲时间、牺牲地点等证明材料。(三)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进行初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牺牲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形成评定报告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或缺乏直接佐证材料的,告知提出申报的组织或个人限期补充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未按期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关组织或个人若有新的补充材料,可重新申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上级报送烈士评定报告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四)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烈士评定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上报如下材料:1 .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报告;2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烈士评定报告及相关材料;3 .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全套申报材料;4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五)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县级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上报省人民政府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报告;2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3 .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全套申报材料;4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六)省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申报条件的,审核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退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七)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评定为烈士的,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制发批复文件,同时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烈士评定通知书。(八)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烈士评定相关材料,保存一定期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烈士评定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九)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准确录入烈士褒扬纪念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审核报送,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三、烈士证书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一)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烈士评定批复后,通知烈士遗属协商确定一名烈士光荣证持证人。烈士遗属协商达成一致后,书面告知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持证烈士遗属为现役军人且无户籍的,书面告知其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持证烈士遗属应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烈士的兄弟姐妹。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烈士遗属:(1)父母(抚养人);(2)配偶;(3)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4)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无上述亲属的,烈士光荣证由烈士评定机关存档管理。(二)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抚恤待遇,同时积极做好其他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新评定烈士的遗属颁授烈士光荣证。四、其他事项(一)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及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应当加快办理。烈士评定审核或审查时间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计算。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烈士评定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需进行专家论证、调查取证、法院诉讼、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活动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烈士评定工作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2025年2月4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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